建筑企业破产重整法律实务_李乐敏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李乐敏 主编

内容节选

第二节工程款 建筑企业的工程款,是建筑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但建筑企业的工程款,并不必然属于建筑企业的破产财产。这与建筑企业的经营模式密切相关,提到建筑企业的经营模式,不得不提及实际施工人这一国内司法实践中的特有概念。 一、工程款处理中实际施工人概念的厘清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从第788条至第808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在这些条文中,涉及的有关主体有: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第三人、分包单位、施工人、监理人、勘察人、设计人,却并没有实际施工人的称谓。该实际施工人称谓的产生与我国建筑市场的特殊性、复杂性密切相关。 (一)产生背景 随着国家城镇化建设进程的推进以及住房商品化趋势的不断加深,建筑行业的发展势头也持续高涨。伴随着各地基础设施的完善,建筑行业领域对于劳动力的需求也将维持一定的基准水平。建筑行业吸纳了众多劳动力,对于解决社会就业以及维持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建筑工程相比于其他行业,呈现出施工量较大、建设周期长、施工环节相关联性较强的特点,在关键环节对于技术的要求也较高。但是建筑工程行业的现状是建筑企业的水平参差不齐,符合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扩张的需求。具有较高资质等级的大型企业凭借自身的优势承接大量的合同项目,小型企业却由于资质低、业务少,生存难以为继。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资质高的大型企业则会将承接的工程交给小企业施工,或者允许小企业或其他没有资质的个人借用自身的名义向外签订工程合同。作为交换条件,小企业需要在工程价款结算上给予让利或上交一定的管理费。 在上述的行业背景下,对法律关系的内容而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势必发生倾斜。资质信用较好的大企业从发包方获得了承包权之后,再将工程业务往外转包、分包。在获取发包方给付的工程款后,承包方通过违法转包、分包的手段,转而成为次发包人,控制了对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发放。由此,承包方从工程的施工主体内部脱离出来。实际施工人一方面对上面临工程垫资的压力,同时对下承担了大量劳务人员的薪酬。一旦上线企业因经营不善或丧失信用而申请破产或重组,承包人又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将会产生资金链断裂、劳务人员工资难以派发的局面,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立法目的 在前述背景下,针对当时建筑领域农民工讨薪事件频发的状况,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发布《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已失效),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已失效),其中《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提出:“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4〕259号),文件中要求各地法院高度重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做好涉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因此,保护农民工利益成为政策和司法导向。 因无法快速解决建筑市场存在的根本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从保护实际施工的承包人和农民工的角度出发,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已失效)中提出实际施工人概念,以区别于《合同法》(已失效)中的施工人,弥补了《合同法》规定的不足,对保护实际施工人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实际施工人的定义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比《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增加了一条关于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的规定,即第44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535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共有4个条文涉及实际施工人的称谓,分别是第1条、第4条、第25条、第26条。其中第1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书注:该书的作者遗漏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中......

  1. 信息
  2. 序言
  3. 导论
  4. 第一节 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建筑业
  5. 第二节 我国建筑业发展下行及其成因
  6. 第三节 以破产重整方式拯救建筑企业
  7. 第四节 本书的逻辑框架
  8. 第一章 建筑企业破产重整的基本原则
  9. 第一节 引言:建筑施工实践中的多元利益主体
  10. 第二节 建筑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
  11. 第三节 破产债权公平清偿原则
  12. 第四节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原则
  13. 第二章 建筑企业破产重整的模式选择
  14. 第一节 预重整模式的适用
  15. 第二节 存续式重整模式的适用
  16. 第三节 清算式重整模式的适用
  17. 第四节 出售式重整模式的适用
  18. 第三章 建筑企业破产重整中破产财产的识别
  19.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定义
  20. 第二节 工程款
  21. 第三节 其他破产财产
  22. 第四章 建筑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的审核与处理
  23. 第一节 建筑企业破产债权审核与处理的基本原则
  24. 第二节 建筑企业破产债权审核与处理的一般方法
  25. 第三节 建筑企业特殊债权的审核与处理
  26. 第五章 建筑企业破产重整中继续经营的模式
  27. 第一节 破产前建筑企业经营的特点与问题
  28. 第二节 破产后建筑企业继续经营模式选择的原理
  29. 第三节 建筑企业继续经营的模式
  30. 第六章 建筑企业破产重整中投资人的招募与确定
  31. 第一节 投资人招募的前提
  32. 第二节 投资人招募的方式
  33. 第三节 投资人确定的标准
  34. 第四节 投资人确定后的权益实现
  35. 附录 建筑企业破产重整典型案例
  36. 某达建设、某达交通合并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37. 某越建设重整案
  38. 某程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件
  39.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