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裁判规则与类案集成_唐青林;李舒 主编;李元元 副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唐青林;李舒 主编;李元元 副主编
内容节选
052 电子商业汇票的再追索应满足何种条件? 被追索人的清偿需在电票系统记载方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被追索人方可行使再追索权 裁判要旨 电子商业汇票的追索、清偿等行为信息需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方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被追索人方可行使再追索权。案件来源:江西升某公司与坚某公司票据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初44号]。 案情简介 一、2017年,江西升某公司向坚某公司供应化学原料,坚某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江西升某公司支付货款。 二、2017年8月24日,坚某公司为江西升某公司开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200万元,承兑人为坚某公司,该汇票背书信息为:江西升某公司背书转让给深圳达某公司,深圳达某公司买断式贴现背书转让给深圳某银行。该行经提示付款被拒付后,已向深圳达某公司追索并获清偿。现票面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三、2017年9月13日,坚某公司为江西升某公司开出尾号为0913109822123的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约为670万元,承兑人为坚某公司,该汇票背书信息为:江西升某公司背书转让给铜陵纳某公司,铜陵纳某公司再背书转让给安徽通某公司,安徽通某公司经提示付款被拒付后,向铜陵纳某公司追索获清偿。铜陵纳某公司向江西升某公司追索,江西升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予以清偿,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四、江西升某公司向江西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坚某公司支付上述票据在内的13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款及利息,江西高院仅对其中尾号为0913109822123汇票的付款请求予以支持,驳回江西升某公司的其他诉请。 裁判思路分析 江西升某公司行使再追索权,要求坚某公司对一系列票据承担票据责任,江西高院审理后仅对其中一张的付款请求予以支持,原因为何? 江西高院认为,尾号为0913109822123的汇票背书连续,结合汇票信息及原告提供的银行付款回单、持票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江西升某公司已向持票人履行了清偿义务并取得票据权利,其向持票人清偿后可行使再追索权,因而对其要求坚某公司支付上述汇票票款及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 除上述尾号为0913109822123的汇票外,其余12张汇票亦为有效票据。但是,由于汇票为文义证券,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交出汇票和相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被追索人向持票人清偿汇票金额后方可行使再追索权。《票据法》虽未对电子商业汇票进行规定,但结合现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和电子商业汇票不同于传统纸质票据的特殊性分析可知,电子商业汇票的背书、追索等行为信息必须连续且需录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才具备票据法上的效力。由于江西升某公司并非该票据的合法持票人,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追索清偿义务并签收了票据,其尚无权行使再追索权,因而法院对于上述12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款及利息的请求未予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持票人到期未获付款的,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再追索权后,应交出汇票、拒付证明,并出具收到利息、费用的收据。 电子商业汇票不存在“交出”汇票的问题,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的票据行为均需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由于票据具有严格的文义性,电票的追索、付款等行为均需录入系统方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本案中,江西升某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13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中,仅有一张的票据状态显示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其余均未显示江西升某公司已履行票据义务,其亦非持票人,因而法院对于江西升某公司对其余12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行使再追索权的请求未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三十条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
- 信息
- “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总序
- 前言
- 第一章 出票
- 第二章 背书
- 第二节 贴现
- 第三章 承兑与付款
- 第四章 担保
- 第五章 追索
- 第六章 除权与救济
- 第七章 时效与期间
- 第八章 刑事犯罪
- 第九章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