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21:刑事案例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_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内容节选
(六)强制猥亵、侮辱罪 22 “隔空猥亵”并录制裸聊视频在社交群内传播行为的司法认定 ——邱某某强制猥亵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9刑终74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强制猥亵罪 【基本案情】2021 年7月,邱某某(有猥亵前科劣迹)通过某网络聊天软件,以虚构“邹某某”的身份与受害人徐某某(刚满14周岁)确定网上男女朋友关系,但在8月16日线下见面后,徐某某表示分手。当天邱某某以“换鞋”为由将徐某某骗至宾馆后,发生体外射精等强制猥亵行为。第二天以将精液流入徐某某体内,强迫其出来吃避孕药,不吃避孕药就告知警察、父母及邻居为由威胁徐某某前往宾馆后,强制发生关系未遂后抢夺徐某某手机。第三天以“见面才归还手机”为由要挟徐某某独自前往宾馆后,强行实施亲吻等强制猥亵行为,并拍摄裸体照片后归还手机。第五天,邱某某以告知父母两人关系为由要挟徐某某与其裸聊,并在徐某某不知情下进行录屏。第六天,邱某某因徐某某删除其联系方式恼火,将录制徐某某的裸聊视频及拍摄的暴露照片发送给徐某某的老师及其所在的3个未成年人某网络群,某网络群总人数为三四百人,案发后徐某某于2021年8月21日以被强奸报警。其后,徐某某多次产生轻生念头。现徐某某未正常开学报到,未按期到原所在学校就读,被迫放弃初中学业。邱某某否认其强制猥亵徐某某,辩称双方是正常的男女朋友亲热,仅承认将不雅视频发布到3个未成年人某网络群。 【案件焦点】 邱某某在连续多次对未成年受害人徐某某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后,通过威胁受害人进行裸聊实施“隔空猥亵”行为并私自录制视频,将该视频及隐私照片等影像资料在人数众多的社交群内传播,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伤害,使受害人多次产生轻生念头,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犯罪中的“其他恶劣情节”。 【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某以胁迫方式多次对未成年人徐某某实施猥亵行为,并将录屏的裸聊视频及徐某某的暴露照片发到多个未成年人某网络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关于邱某某提出双方是正常的男女朋友亲热,没有强制猥亵,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辩解意见。经查,从邱某某的供述及徐某某的陈述来看,徐某某陈述稳定,而邱某某多次供述之间相互矛盾,另从邱某某在与徐某某网络交友时,其隐瞒真实年龄及姓名,交友过程中经常通过某网络向徐某某发送淫秽语音及黄色视频、图片,其动机明显不纯;通过案发后双方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徐某某当时明确拒绝邱某某的亲热行为并激烈反抗,但邱某某仍采取强制手段进行体外射精等猥亵行为,案发后还威胁说已将精液流入徐某某体内,强迫其出来吃避孕药,否则让警察找其父母并让其邻居们都知道其要吃避孕药的事等言语威胁,致使其不敢反抗;加上从宾馆服务员听到房间内有吵闹的声音及看到徐某某从房间出来不开心的样子的证言和邱某某到案后身上左胸位置有三处明显甲痕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邱某某与徐某某并非正常男女的亲热,而是邱某某违背徐某某意志的情况下强制实施的猥亵行为,故对邱某某的辩解,不予采纳。 邱某某具有猥亵妇女儿童的前科劣迹行为,屡教不改,又对未成年人徐某某实施猥亵行为,并将裸聊视频及暴露照片发到未成年人的3个某网络群,群总人数达三四百人,严重地侵害了徐某某的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案发后徐某某精神恐惧,多次产生轻生念头,被迫放弃初中学业,种种行为不仅给徐某某造成严重伤害,也对某网络群里面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影响,其犯罪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其他恶劣情节,且有猥亵前科劣迹情形的,应当对邱某某从重处罚,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判决: 邱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不构成强制猥亵罪为由提起上诉。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民特别是未成年网民日益增多,猥亵行为也从传统的抠摸等身体接触式翻新变异到利用网络实施的非接触式猥亵(“隔空”猥亵)。本案系传统猥亵与“隔空”猥亵相结合的新型案例。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对本条加重处罚的情形由“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增加为“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但对于“其他恶劣情节”作为兜底条款,目前尚无司法解释的具体情形予以进一步细化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对于强制猥亵罪中“其他恶劣情节”这一抽象立法语言的“具体化”或者“明确化”,仍需法官结合个案进行全面、细致的理论推演。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着重从侵害对象、侵害人数、侵害次数或者持续时间、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首先,从目的解释分析,......
- 信息
- 序
-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一)故意杀人罪
-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 (三)故意伤害罪
- (四)拐卖妇女、儿童罪
- (五)强奸罪
- (六)强制猥亵、侮辱罪
- (七)猥亵儿童罪
- (八)非法拘禁罪
- (九)侮辱、诽谤罪
- (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二、侵犯财产罪
- (一)抢劫罪
- (二)盗窃罪
- (三)诈骗罪
- (四)职务侵占罪
- (五)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