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23:执行案例_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内容节选
24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债务应先偿本金再偿判后利息——戴某与罗某执行异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3执异245号执行裁定书 2.事由:执行异议 3.当事人 异议人(被执行人):戴某 申请执行人:罗某 【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与被告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0)沪0113民初23303号判决: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罗某借款200万元,并按每月2%计算支付该款从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4倍LPR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戴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戴某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经罗某申请,宝山法院于2021年8月立案执行。2021年12月,戴某向罗某支付了30万元。因戴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戴某另案作为债权人的债权陆续执行到位,宝山法院及时恢复执行将戴某实现的债权用于清偿戴某欠罗某的债务,至2022年8月8日,戴某共计向罗某清偿了400万元。 2022年8月8日,执行法官召集双方谈话。戴某认为,其已还款项应先冲抵本金后冲抵利息,且不应支付法定迟延履行利息。根据其计算方式,截至2022年8月8日其尚欠利息金额241022元。而罗某认为,已还款项应先冲抵利息后冲抵本金,并按规定支付法定迟延履行金。截至2022年8月8日,戴某尚欠本金和迟延履行金共计428561元,如戴某不及时清偿,后续将按判决标准继续产生利息。为避免损失,戴某于2022年8月8日向法院缴纳了428561元。但同时,戴某于2022年10月11日向宝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按照先清偿本金后清偿利息的顺序计算戴某剩余应偿付的金额。 【案件焦点】 涉金钱债务执行中,当被执行人给付钱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务本金、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应该按照何种顺序进行冲抵。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债权人请求司法公权力介入帮助实现债权,此时,既要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强制力促使债务人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同时,也要遵循公平原则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兼顾司法资源配置和执行效率效果。对于裁判生效之前发生的本金和利息,法院在后续执行中执行到的部分款项,应先清偿该部分利息,后清偿本金;对于裁判生效后新发生的利息,应后于本金予以清偿。已经清偿完的本金不应再新发生利息。否则,倘若执行到位的款项均先清偿利息(含裁判生效后的利息)后清偿本金,则对于许多利息较高的金钱债务案件的债务人而言,债务负担过于沉重,案件难以执行完毕而挤占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社会面债务的消减。 具体到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经二审维持于2021年6月2日生效,故对于本金200万元及其在2021年6月2日之前发生的利息,法院后续执行到位的款项应先清偿该部分利息后清偿本金。但对于2021年6月2日之后新发生的利息,则应按照先清偿本金后清偿判决生效后利息的顺序来执行。 关于法定迟延履行利息(加倍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作了规定,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每日0.175‰×迟延履行期间,该部分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并且,“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据此,本案被执行人戴某要求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难以支持;但该加倍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顺序上应后于判决确定的债务本金和利息之后执行,且在本金200万元已执行到位之后,不应再计算加倍迟延利息。 综上,对于执行阶段执行到位的款项,应按照“判决生效前利息→本金→判决生效后利息→加倍迟延履行利息”的清偿顺序执行为宜。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一、对于2021年6月2日以前根据(2020)沪0113民初233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按照先清偿利息后清偿本金的顺序执行;对于2021年6月3日以后根据(2020)沪0113民初233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按照先清偿本金后清偿利息的顺序执行; 二、对于(2020)沪0113民初......
- 信息
- 序
- 一、对不动产的执行
- 1 比例原则在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中的适用——朱某与覃某执行异议案
- 2 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夫妻一方接受父母赠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媛诉廖某峰执行异议之诉案
- 3 以物抵债取得房产的实际控制人符合一定条件可以排除房产执行——王某水、张某军诉王某德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4 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益——陈某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 5 案外人对无证房屋的实体权益可以排除执行——王某华、朱某凤诉中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国贸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6 案外人基于一般物权期待权不能排除抵押权人对不动产提起的强制执行——马某林、阙某娣诉吴某亮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 7 典当公司抵押权与购房人居住权冲突下的权利保护顺位——田某诉某典当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8 开发商未开具发票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不属于买受人的原因——王某、缪某诉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9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不能排除债权人强制执行——刘某华诉陈某贤、刘某坤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10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案外人以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民事调解书主张排除强制执行,应不予支持——陈某诉李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11 已设立抵押权的案涉房产是否可以强制过户——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 12 因企业转制而出让的房屋由被执行人合法取得后又出售给案外人,即便根据现行政策暂时无法过户,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排除执行——许某诉顾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13 在不可归责于房屋买受人的情形下,房屋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护——金某平诉吴某牛执行异议之诉案
- 14 债务人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否可强制执行——李某烜与东某建材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案
- 15 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证据认定方法和逻辑分析——某信用联社诉路某海、石某林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16 受赠子女依据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否阻却执行——刘某甲诉周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二、对动产的执行
- 17 案涉设备已在法院查封前由买受人占有、使用,可认定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买受人享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刘某诉力某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18 案涉账户内的生育津贴能否排除执行——严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等执行异议案
- 19 动产尚未实际交付的,基于离婚协议享有的物权期待权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常某执行异议案
- 20 关于执行过程中动产权利及占有状态的审查方法——沈某诉彭某伟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21 已转让但未过户的车辆能否强制执行——申某斌执行异议案
- 22 对长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能否依申请解除查封——王某诉李某等执行异议案
- 23 借名使用小客车指标的购车人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钟某诉艾某执行异议之诉案
- 三、对金钱和账户的执行
- 24 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债务应先偿本金再偿判后利息——戴某与罗某执行异议案
- 25 电子钱包的借用人不能排除法院对实际权利人账户内资金的执行——陈某执行异议案
- 26 对“专款专用”银行账户能否执行的认定——池某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李某等执行异议案
- 27 犯罪后合法所得财产执行分配时刑事退赔债权应适用同等顺位——邵某执行异议案
- 28 个人合伙投资船舶产生船舶共有纠纷的,基于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目的,可以查封项目公司特定财产,但不得直接执行——潘某甲与潘某乙等执行异议、复议案
- 29 股东对公司的债权禁止抵销补足出资——赛某国际有限公司诉杨某执行异议之诉案
- 30 借用银行账户内资金权属认定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泽某贸易有限公司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某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 31 劳动者个人是否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确定的社会保险费——田某与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复议案
- 32 竞买人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被执行人)无权收取所有权转移后的租金收益——李某民诉张某、李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 33 理财险现金价值能否作为执行标的强制执行——林某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 34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执行——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 35 实际施工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备排除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法律效力——刘某等执行监督案
- 36 以错误转款为由要求退还的执行异议能否支持——曹某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彭某执行异议案
- 37 若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调整——国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案
- 38 协助执行人在冻结期间擅自处分已被冻结的财产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执行异议案
- 39 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需具备受让案涉财产的法定资格——泰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 四、对债权的执行
- 40 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对外担责的审查认定——刘某诉某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 41 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第三人的利益在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并行中的保护——鹿某水泥有限公司诉韦某执行异议之诉案
- 五、特殊情况下的执行
- 42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隐名股东不可对抗执行——渡某投诉陈某执行异议之诉案
- 43 当事人达成和解撤回执行仍需承担执行费——赵某与孙某执行复议案
- 44 消极行为给付判决的执行力与禁止令的适用性——张某波、蔡某生与刘某苑、钟某珍执行异议案
- 45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在破产宣告之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处理——广东省珠海市拱某宾馆破产自行和解案
- 46 实现探视权应以有利于被探视人健康成长、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前提——刘某诉王某某等探视权执行案
- 47 当事人除非举证证明其对身份被“冒用或盗用”为股东无过错,否则应承担股东责任——徐某诉黄某执行异议之诉案
- 六、执行期限
- 48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认定——王某昆、世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杨某执行异议案
- 49 执行程序中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认定——洪某凤与王某清执行异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