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务与案例指引(第二版)_朱加宁 主编;刘瑞起 总主编;韩玉胜 学术顾问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朱加宁 主编;刘瑞起 总主编;韩玉胜 学术顾问
内容节选
16.撤销重作案件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杨某、村民小组与县人民政府林地资源行政管理纠纷案 【基本案情和行政救济策略】 本案当事人杨某与其所在村的村民小组,对面积为11.3亩的山林权属存在争议,该山林位于某县的三村交界处,原属镇公社林场的一部分。1981年,该镇公社管理委员会给杨某颁发自留山使用证,包含上述争议山林。1985年,县政府以此为基础给杨某核发自留山证,范围与自留山使用证一致。2008年,县政府依法给杨某换发林权证。 该村的村民小组对杨某持有的林权证有异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判决撤销该林权证。之后,杨某向县政府提起该林地、林木的确权申请,县政府经调查认为该村生产队在1979年分组时山林产权已分割到户,杨某1985年取得的自留山证就是确权的依据。为此,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林地的所有权处理给村民小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处理给杨某。 村民小组不服县政府的上述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于2013年8月作出生效判决,撤销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并责令县政府于二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县政府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于2015年10月重新作出与原决定相同的处理决定。 村民小组仍不服县政府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认为县政府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故决定继续寻求行政救济。村民小组对县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既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考虑到本案系法院撤销后重作的行政决定,且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案件处理更为有利,为此村民小组直接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 【行政救济情况及处理结果】 村民小组以县政府为被告、杨某为第三人,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 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县政府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仍以涉案林地、林木原已分山到户,杨某自留山涵盖争议山的同一事实,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系处理不当。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撤销县政府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二、责令县政府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县政府、杨某不服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县政府上诉称,县政府并不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行为;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林地、林木权属的情况下,其依职权确定权属符合相关规定。杨某上诉称,杨某持有的自留山证山林范围清晰明确,且同邻户一样均分到了林地、林木;村民小组提出的争议缺少事实和文字依据,其行为侵犯了杨某合法拥有的林地、林木财产。 村民小组答辩称:2013年8月的生效裁判中的涉案“争议区”与本案“争议区”完全一致,本案的事实应受到该裁判的约束;本案“争议区”内的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是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没有分到个人管理和使用。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2013年8月的生效裁判认定争议林地、林木属原公社林场,没有分割到户,系集体所有;县政府在未有新证据能够推翻上述事实的情形下,依然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县政府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中,依法重新进行了调查和现场勘查,结合调查、现场勘查取得的新证据,综合分析判断、采信证据,县政府根据新的事实和理由作出的处理决定,并非“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一审、二审判决认为新处理决定属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情形,系适用法律错误。同时认为,一审、二审法院仅根据杨某1981年和1985年自留山证中的错误记载,否定争议山林已经分割到组、分配给杨某的历史事实,违反行政诉讼证据分析判断和事实认定的基本规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村民小组请求撤销县政府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 【争议问题和法律评析】 一、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界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如何正确适用这一规定,关键在于准确界定“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及“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所谓“同一的事实和理由”,是指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事实和理由,与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依据的基本相同,并与法院的原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相抵触的情形。具体来看,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即使事实的表述有所变动,仍应当认定为“同一事实”。如果法院以适用错误的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为由撤销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重作时又以相同的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 信息
- 主编
- 编写说明
- 再版说明
- 第一章 诉讼主体
- 1. 不服经批准的行政行为可向批准机关的上级申请行政复议——毛某等人诉某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
- 2. 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刘某诉某市规划局撤销行政许可案
- 3. 行政许可诉讼案可以将署名机关和批准机关列为共同被告——陆某等人诉某市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行政规划案
- 第二章 受案范围
- 4. 行政案件立案审查时不能以诉的利益取代受案条件——袁某诉某县人社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 5. 反复申请行政复议后起诉属于滥用诉权,法院可不予受理——杨某诉某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 6. 公务员招录纠纷属于外部行政争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李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取消录用资格决定行政复议案
- 第三章 行政处罚
- 7. 行政处罚不得违反过罚相当原则——方氏炒货店诉某区市监局和某市市监局行政处罚案
- 8. 行政机关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应当适用听证程序——黄某、何某琼、何某诉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9. 行政处罚不得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林某诉某区市监局行政处罚案
- 第四章 行政强制
- 10. 无证建筑未经合法程序认定不能视为违法建筑予以强拆——某印花厂诉某镇政府违法强拆行政赔偿纠纷案
- 11. 行政机关故意长期不处理扣留财物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刘某诉某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
- 12. 行政强制决定正当不等于强制行为必然合法——某畜产品公司诉某县盐务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案
- 第五章 行政许可
- 13. 行政许可延续的申请条件不同于重新申请条件——某小吃店诉某区市监局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案
- 14. 环保行政许可审查应保障公众参与权——卢某等204人诉某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许可案
- 第六章 行政确认
- 15. 职工见义勇为受伤或死亡应当视同工伤——某物业公司诉某区人社局行政确认案
- 16. 撤销重作案件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杨某、村民小组与县人民政府林地资源行政管理纠纷案
- 17. 宅基地登记发证后家庭成员的异议纠纷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李某甲诉某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建行政行为案
- 第七章 行政征收
- 18. 行政征收批复等内部行为外化后具有可诉性——魏某、陈某诉某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批复案
- 第八章 行政履职
- 19. 会议纪要议定事项可以转化为政府法定职责——某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
- 20. 公安机关不得以存在民事纠纷为由不履行法定职责——郭某诉某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21. 行政执法不能违反禁止不当联结原则设定附加条件——唐某诉某市公安局车管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第九章 行政侵权
- 22. 行政自由裁量权依法应受比例原则的约束——马某等人诉某区住建局等行政侵权案
- 第十章 行政给付
- 23. 对行政惯例形成的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吴某诉某市工伤保险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案
- 24. 行政给付诉讼的适用范围及诉讼规则——王某诉某县民政局行政给付案
- 第十一章 行政登记
- 25. 人民法院对错误的工商登记可直接判决撤销——秦某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工商登记案
- 26. 行民交叉案件的第三人对善意取得的不动产可依法主张权利——某实业开发公司诉某市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纠纷案
- 第十二章 行政协议
- 27. 政府不适当履行行政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某纺织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协议案
- 第十三章 裁判规则
- 28. 行政诉讼的原告可以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郑甲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纠纷案
- 29. 行政决定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宣某等18人诉某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 30. 实施行政行为无法定程序可遵循时应适用程序正当原则——王某诉某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案
- 第十四章 信息公开
- 31. 行政机关内部处理流程不能作为信息公开延期的理由——李某诉某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 32. 高等院校招生过程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胡某诉某传媒大学政府信息公开案
- 第十五章 行政赔偿
- 33. 对违法行政行为应当适用行政赔偿程序进行救济——许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违法强拆及行政赔偿案
- 34. 违法强拆行政赔偿案件中的赔偿原则及赔偿标准——刘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违法强拆行政赔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