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行政处罚法汇编_熊樟林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熊樟林 编
内容节选
摘自戴鸿映编:《旧中国治安法规选编》,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附录二:清末和民国时期的行政处罚法 违警律(1908年)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四月初十日奉旨 目录 第一章 总纲(第1—20条) 第二章 关于政务之违警罪(第21—24条) 第三章 关于公众危害之违警罪(第25—26条) 第四章 关于交通之违警罪(第27—28条) 第五章 关于通信之违警罪(第29条) 第六章 关于秩序之违警罪(第30条) 第七章 关于风俗之违警罪(第31—36条) 第八章 关于身体及卫生之违警罪(第37—41条) 第九章 关于财产之违警罪(第42—43条) 第十章 附条(第44—45条)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凡犯本律各款在本律施行以后者,均按本律处罚。 第二条 凡本律所未载者,不得比附援引。 第三条 本律所定罚例分为七种如下: (一)十五日以下十日以上之拘留,或十五元以下十元以上之罚金; (二)十日以下五日以上之拘留,或十元以下五元以上之罚金; (三)五日以下一日以上之拘留,或五元以下一角以上之罚金; (四)十五元以下十元以上之罚金; (五)十元以下五元以上之罚金; (六)五元以下一角以上之罚金; (七)各本条所指充公、停业及勒令歇业等处分。 第四条 凡拘留者拘留于巡警官署。 第五条 凡按本律处罚金者,限五日内完纳,若逾限无力完纳,每一元折拘留一日,其不满一元者亦以一日计算。 第六条 凡现犯本律各款者,巡警人员虽不持传票,亦可径行传案。现犯者,若系职官而确有公事在身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因犯本律之嫌疑,经官传讯者,须于三日以内到案,若逾期不到,可径行判断,如有应得之罪,按律处罚。 第八条 凡犯本律各款者,其呈诉告发期限以六个月为断,按本律定罪,逾六个月未办者作为豁免。 第九条 凡同时犯本律二款以上者,各按应得之罪分别处罚,其拘留期限长至三十日为止,罚金数目多至三十元为止。 第十条 唆使人犯本律各款者,以正犯论。 第十一条 凡曾犯本律各款,于罚办完结后六个月以内,在同一管辖地方再犯者,加重一等。 第十二条 犯本律各款者,若情有可原,得酌量减轻一二等。 第十三条 犯本律各款而于未发觉以前,向巡警官署或被害人自首者,得减轻一二等,或代以申饬,其各本条有专例者不在此限。 受申饬者于六个月以内,在同一管辖地方再犯时,加重二等。 第十四条 凡按本律拘留者,若确有悔悟情状,于拘留期限过半后,不俟限满亦可释放。 第十五条 有心疾人犯本律各款者不论。 第十六条 未满十五岁人犯本律各款者,由巡警官署申饬后,告其父兄或抚养人自行管束。 若未满十五岁人经前项处分后,六个月以内在同一管辖地方有再犯者,科其父兄或抚养人以五元以下一角以上之罚金。 若无从查悉其父兄或抚养人者,八岁以上之幼童由巡警官署送入教养局,未满八岁者则送入育婴堂。 第十七条 凡为人所迫无力抗拒致犯本律各款者不论。 第十八条 犯本律各款未成者不论。 第十九条 凡律所称一等者,指如本条所定拘留期限、罚金数目四分之一而言,加重与减轻准其相抵。 因加减之故,拘留有不满一日、罚金不满一角者,准其豁免。 第二十条 本律所称以下、以上或以内者,俱连本数计算。 第二章 关于政务之违警罪 第二十一条 凡犯下列各款者,处十五日以下十日以上之拘留,或十五元以下十元以上之罚金: (一)无故布散谣言者; (二)于官吏办公处所聚众喧哗不听禁止者。 第二十二条 凡犯下列各款者,处十日以下五日以上之拘留,或十元以下五元以上之罚金: (一)因曲庇犯本律之人,故意藏匿,或湮灭其证据,或捏造伪证者。 若于该案未判定前自省者,或系犯人亲属,免其处罚。 (二)诬告他人犯本律各款或伪为见证者。 若于该案未判定前自省者,免其处罚。 (三)毁损或除去官发告示者。 第二十三条 凡犯下列各款者,处五日以下一日以上之拘留,或五元以下一角以上之罚金: (一)违背章程营商工之业者; (二)违背章程开设戏园及各项游览处所者; (三)凡死出非命,未经呈官相验,私行葬埋者。 第二十四条 凡犯下列各款者,处五元以下一角以上之罚金: (一)迁移、婚娶、生死不遵章程呈报者; (二)未经官准擅兴建筑或修缮或违背官定图样者; (三)旅店不将投宿人姓名、住址及其职业呈报者。 于六个月以内犯本款至三次以上者,应令停业至十日为止,若屡犯不改则勒令歇业。 第三章 关于公众危害之违警罪 第二十五条 凡犯下列各款者,处十五日以下十日以上之拘留,或十五元以下十元以上之罚金: (一)违背章程搬运火药及一切能炸裂之物者。 (二)违背章程储藏火药及一切能炸裂之物者。 (三)未经官准制造烟火或贩卖者。 (四)于人家稠密之处放点烟火及一切火器者。 (五)知有前三款之犯人而不告知巡警人员者。 若系犯人之亲属免其处罚。 (六)发现火药及一切能炸裂之物而不告知巡警人员者。 (七)于人家近傍或山林、......
- 信息
- 编者说明
- 中国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附录一:台湾地区“行政罚法”
- 附录二:清末和民国时期的行政处罚法
- 外国编
- 德国
- 日本
- 俄罗斯
- 意大利
- 奥地利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