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竞争法经典案例(第3辑:中英对照)_林燕萍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林燕萍

内容节选

1.东芝公司诉欧盟委员会(Toshiba Corporation v European Commission)(C-382/12 P,2016)作者:朱玥。 案例导读 一、案例基本信息 二、案例涉及的欧盟法规程卫东、李靖堃:《欧洲联盟基础条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86页。 (一)《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 第1款规定: “1.下列行为因与内部市场相冲突而应予以禁止:一切可能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且其目标或结果会阻碍、限制或扭曲内部市场竞争的企业之间的协定、企业联合组织的决定和协同行为,特别是: (1)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规定收购或销售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 (2)限制或控制生产、市场、技术发展或投资; (3)分配市场或供货渠道; (4)对与其他商业伙伴的同等交易适用不同的条件,从而使之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5)以其他缔约方接受附加义务为条件缔结合同,这些条件从其本质上说或者根据商业惯例与此等合同的主题无关。” (二)《第1/2003号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 “对于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的下列行为,不论是故意或过失,欧盟委员会均有权对其处以罚款: (a)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1条或第82条的规定……” (三)《2006年罚款指南》1. 第4条规定: “罚款必须起到足够的威慑效力,不仅是为制裁已经做出违法行为的企业(特定威慑),而且也是为阻遏其他企业从事或继续从事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行为(普遍威慑)。” 2.第13条规定: “在确定罚款的基本数额时,欧盟委员会应当考虑到在欧洲经济区的相关市场上,违法行为直接或间接涵盖的货物或服务的销售额。该数额一般采用企业实施违法行为前的一个完整商业年度的销售价值……” 3.第18条规定: “当违法行为的地域范围超出了欧洲经济区(例如:全球性的卡特尔),仅考虑经营者在欧洲经济区以内的相关销售额可能无法准确反映涉案企业在整个违法行为中所占比重。特别是关于全球性的划分市场协议的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能同时反映欧洲经济区内总销售额以及每个企业在整个违法行为中所占的相对权重,欧盟委员会将评估有关地理区域内(范围大于欧洲经济区)与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货物或服务的全部销售价值,并计算出每个企业在该违法销售中所占的份额,然后将根据此份额将欧洲经济区内涉案经营者的销售额重新分配,最后得出的结果即是罚款基数。” 三、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君子协定”即原文“Gentlemen’s Agreement”一词,该协定为卡特尔成员之间达成的口头约定,不同于卡特尔之间一般的书面协议,此种口头协议更为隐蔽。本案中,卡特尔成员达成口头协议,即互相承诺不进军对方市场,井水不犯河水。——译者注 1999年6月9日至2003年5月15日,瑞士ABB公司、法国阿海珐公司(AREVA)、法国阿尔斯通公司(ALSTOM)、德国西门子公司、日本富士公司、日本日立公司、日本东芝公司这7家企业达成划分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该协议以口头“君子协定” 的形式对欧洲和日本的变压器市场进行了“瓜分”,即欧洲厂商和日本厂商相互间井水不犯河水,均不得进军对方市场。为此,这些企业的代表每年都会选择欧洲或亚洲某一城市的高档酒店举行一二次秘密会议。由于德国西门子公司主动向欧盟委员会坦白,使这一隐秘的“君子协定”浮出水面。根据卡特尔宽恕政策,西门子公司免于处罚。2009年10月7日,欧盟委员会对除西门子公司以外的6家企业处以共计8817.4万欧元的罚款,其中东芝公司被罚1320万欧元。 但东芝公司认为自己并未参与非法卡特尔,因此欧盟委员会的罚款是没有根据的,并于2009年12月23日向初审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5月21日,初审法院判决驳回东芝公司要求撤销罚款决定的诉讼请求。2014年6月31日,东芝公司又向欧盟法院提起上诉。欧盟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判决。 四、争议焦点和主要法律观点 (一)初审法院对“君子协定”的定性是否正确?关于日立公司详见初审法院判决第232~233段,欧盟委员会在其决定第167段认定,日本日立公司接受了来自欧洲客户的一些项目,也就是日本生产商与欧洲客户做生意,这意味着日本和欧洲的市场并不是不可逾越的,日本生产商与欧洲生产商并非仅是“潜在”竞争对手,而无疑是事实上的竞争对手。对此,日立公司虽然在2008年2月28日对欧盟委员会“异议声明”的回复中称其在2001年至2003年从未向欧洲客户出售过变压器,但是在2009年3月30日的一封信函中又改变了说法,认可了欧盟委员会查明的情况,也认可了“君子协定”的存在和覆盖范围。——译者注 东芝公司认为,日本和欧洲的变压器生产商之间不存在潜在竞争关系,因此初审法院将“君子协定”定性为“以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协议是错误的。欧盟委员会则认为,“君子协定”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初审法......

  1. 信息
  2. 案例中涉及的欧盟法律法规中英文对照表
  3. 主要专业名词中英文对照表
  4. 1.东芝公司诉欧盟委员会(Toshiba Corporation v European Commission)(C-382/12 P,2016)
  5. 2.SKW钢铁冶金有限公司诉欧盟委员会(SKW Stahl-Metallurgie and SKW Stahl-Metallurgie Holding v European Commission)(Case C-154/14 P,2016)
  6. 3.VM Remonts有限公司诉拉脱维亚竞争委员会(SIA ‘Ausma grupa’ v Konkurences padome)(Case C-542/14,2016)
  7. 4.西班牙赫塔教会学校联合体诉赫塔菲市政府(Congregación de Escuelas Pías Provincia Betania v Ayuntamiento de Getafe)(Case C-74/16,2017)
  8. 5.内瑞雅公司诉马尔凯大区(Nerea SpA v Regione Marche)(Case C-245/16,2017)
  9.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