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常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典型案例指引(2024年版)_中国法制出版社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
- 信息
- 编写说明
- 第一部分 综合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中国工会章程
- 中国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十四五”发展规划
- 第二部分 工作和组织制度
-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 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
- 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 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
-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 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会 联合会建设的意见
- 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产业工会工作的实施办法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推进产业工会工作创新发展的意见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 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办法
-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工会 建设的意见 (试行)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县级工会建设的意见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增强基层工会活力 发挥基层 工会作用的实施意见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
- 关于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试行)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
- 第三部分 职工民主管理
-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 (试行)
-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 第四部分 劳动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
-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 (试行)
- 集体合同规定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
- 违反 《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 最低工资规定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新时代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残疾人就业条例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第五部分 社会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失业保险条例
- 工伤保险条例
- 工伤认定办法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企业年金办法
- 职工互助保障组织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 和管理的意见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会帮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的指导意见
- 第六部分 就业促进与职业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 教育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
-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 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 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 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 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
- 第七部分 劳动争议多元化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 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 第八部分 经费和资产监督
-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 工会会计制度
-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民健身等相关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 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