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论_韩春晖;胡斌;张莹莹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韩春晖;胡斌;张莹莹

内容节选

三、被申请人 (一)被申请人的含义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19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与申请人相对的概念,指作出申请人不服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也是申请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复议机关“指控”并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主体。只要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复议范围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复议申请,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就成为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必然是行政主体,但其范围不限于行政机关,而是包括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两大类。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被申请人类型,指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依法独立享有与行使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其特征有五:第一,执掌国家行政职能,管理国家的行政事务;第二,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有规范人们行为的权力;第三,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第四,有一定的独立组织形式,而非一个机关的内部单位;第五,有一定的国家财政拨款。行政机关包括下列几类:一是依照宪法、组织法规定成立的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等;二是列入国务院编制序列的行政机关,如国务院所属的专业局;三是依照宪法、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享有行政权的机关,如根据《商标法》第2条第2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按照权力来源,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该组织也属于被申请人。《行政处罚法》第19条即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二)被申请人的特征 第一,并非只有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才可能成为被申请人,所有实施了外部行政管理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都可能成为被申请人。比如,人事、监察部门虽没有外部管理职能,但如果其对外作出了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如罚款,也可能成为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是否为法定的行政主体并不重要,只要声称自己享有行政管理权,便具备成为被申请人的资格。至于其是否是法定的行政主体、是否具有自称的法定职权,正是需要通过行政复议加以判别的。此外,自然人不可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即使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作出,被申请人也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原因在于,公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代表其所属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意志,属于其所从属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二,必须是运用行政权,作出有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复议中必须存在可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复议标的——行政行为。没有实施行政行为,或者虽实施了行政行为,但其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能成为被申请人。首先,被申请人是行政权的行使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都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拥有行政权的管理者,另一方面是民事主体。如果它们只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则不具备被申请人资格。其次,被申请人作出了有争议的行政行为。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都可以成为被申请人,只有当它们实施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并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复议时才能成为被申请人。 第三,被申请人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是行政复议案件发生的标志,也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的必要条件,复议机关没有通知其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被申请人。换言之,被申请人资格最终由复议机关确认。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即使作出了损害申请人权益的行政行为,但如果没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复议申请,也不会成为被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的认定 认定被申请人必须契合权责一致原则,依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的直接关系而定。 第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实践中经常出现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形。如《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2款规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为了实现对多个行政机关的共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把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

  1. 信息
  2. 作者简介
  3. 引论
  4.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复议
  5.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行政复议
  6. 三、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演进
  7. 第一章 行政复议概论
  8.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9.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10. 三、行政复议的性质
  11. 第二章 行政复议法的目的与依据
  12. 一、行政复议法的目的
  13. 二、行政复议法的依据
  14. 第三章 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
  15.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
  16. 二、合法原则
  17. 三、公正原则
  18. 四、公开原则
  19. 五、高效原则
  20. 六、便民原则
  21. 七、为民原则
  22. 八、全面审查原则
  23. 第四章 行政复议范围
  24. 一、行政复议范围的基本理论
  25. 二、概括性规定
  26. 三、肯定性列举
  27. 四、否定性排除
  28. 五、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范围
  29. 第五章 行政复议机关及机构
  30. 一、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与分类
  31.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
  32. 三、行政复议机构
  33. 四、行政复议队伍建设
  34. 第六章 行政复议参加人
  35. 一、行政复议参加人的基本理论
  36. 二、申请人
  37. 三、被申请人
  38. 四、第三人
  39. 五、代表人
  40. 六、代理人
  41. 七、法律援助
  42. 第七章 行政复议管辖
  43. 一、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理论
  44. 二、政府的管辖
  45. 三、部门的管辖
  46. 四、行政复议管辖的提级
  47. 第八章 行政复议程序
  48. 一、行政复议程序的基本原理
  49.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50.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
  51. 四、行政复议的审理
  52. 五、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
  53.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54. 第九章 行政复议证据
  55. 一、行政复议证据概述
  56. 二、行政复议证据种类
  57. 三、行政复议举证责任
  58. 四、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
  59. 五、被申请人补充收集证据
  60. 六、申请人、第三人查阅、复制证据
  61. 第十章 行政复议决定
  62.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概述
  63. 二、行政复议决定程序
  64.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65. 四、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
  66. 五、行政复议意见书
  67. 六、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效力及其公开
  68.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及附则
  69. 一、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
  70. 二、法律责任主体
  71. 三、法律责任形式
  72. 四、法律责任追究
  73. 五、附则
  74.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