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律师年度报告(2024)_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编
内容节选
典型案例一审案号:(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5号;二审案号:(2017)沪民终169号。 李德成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白露律师,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一、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科林研发股份公司、泛林半导体设备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廖某隆、张某维、赖某达·芬某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情聚焦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Lam Research Corporation,以下简称中微公司)致力于薄膜制造和等离子体刻蚀等半导体关键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新加坡商中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商中微公司)系中微公司的关联企业,负责销售中微公司产品。科林研发股份公司(Lam Research Corporation,以下简称科林公司)系设立于美国特拉华州的半导体设备制造、销售及服务企业,与中微公司系同业竞争者。泛林半导体设备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林公司)致力于半导体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修等服务,并销售自产产品,系科林公司的关联公司。 2006年,中微公司与其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中微员工手册》对员工的保密责任进行了说明。同年,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芯国际)与中微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介电材料刻蚀)》,约定双方对“90纳米闪存设备开发300毫米介电材料刻蚀机”负有保密义务。中微公司与华邦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生效日期为2008年8月1日,终止日期为2013年8月1日。中微公司培训材料各页下方均记载“Copyright 2008 AMEC,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以及“Confiden-tial(机密)”字样。 2008年,科林公司就其在中国台湾地区的第136706号“电浆反应器中之多孔的电浆密封环”的发明专利向中国台湾地区法院提出民事保全证据声请状,相对人为新加坡商中微公司,第三人为华邦公司。科林公司认为新加坡商中微公司的设备涉嫌侵害科林公司的专利权。中国台湾地区法院就科林公司所提民事保全证据申请作出民事裁定。科林公司向中国台湾地区法院出具委任状,委任张某维(Hsiao Wei Chang)、赖某达·芬某萨(Rajinder Dhindsa)代表公司至华邦公司执行证据保全。同日,中国台湾地区法院进行现场证据保全。2009年1月,科林公司向中国台湾地区法院以新加坡商中微公司为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同年9月,中国台湾地区法院和中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就科林公司诉新加坡商中微公司、中微公司的专利侵权案件,在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第三审民事裁定中均驳回起诉或上诉。 2007年6月,中微公司向中芯国际提供一台电浆刻蚀设备试用,该设备安装在中芯国际上海厂区的无尘室内;中芯国际有着严格的保密制度要求,任何国际设备提供商的员工进入无尘室对其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维护和维修等,都必须由该设备提供商通过其在上海的分公司或办事处事先提出申请,并取得中芯国际的批准;2007年1月,中微公司曾在中芯国际的上海办公室向中芯国际的相关硬件和工艺工程师提供了关于其电浆刻蚀设备的培训,并以光盘形式给中芯国际提供了培训材料;2008年,本案被告张某维经许可后曾于2008年5月至2009年5月期间进入中芯国际厂房。 后中微公司以侵犯技术秘密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科林公司、泛林公司、廖某隆(Liao Daniel Jeen-Long)、张某维、赖某达·芬某萨(以下简称五被告),请求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禁止五被告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科林公司、泛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廖某隆、张某维、赖某达·芬某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微公司主张各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之时,廖某隆任泛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维任科林公司亚太区技术长,赖某达·芬某萨任科林公司技术员工。 中微公司主张,在2008年12月之前,各被告实施了如下侵权行为:科林公司在其他被告的帮助下指使张某维在上海获取中微公司培训材料全部内容和两张电浆密封环照片所载的商业秘密,偷看刻蚀机的内部结构,以盗窃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张某维和赖某达·芬某萨在中国台湾地区法院专利诉讼证据保全中,超越保全范围,故意拆看、测量原告刻蚀机内部结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且赖某达·芬某萨违反约定将中微公司商业秘密披露给科林公司。 一审法院判决科林公司销毁其持有的两张电浆密封环照片;禁止科林公司、张某维、赖某达·芬某萨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中微公司的技术秘密(即密点14、16、17),直至该技术秘密为公众知悉时为止;科林公司赔偿中微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90万元(其中律师费人民币40万元,科林公司应在中微公司实际支付后予以赔偿)。 中微公司、科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或上海......
- 信息
- 前言
- 第1章 著作权
- 综述
- 新法观察
- 典型案例
- 重点关注
- 第2章 商标
- 综述
- 新法观察
- 典型案例
- 重点关注
- 第3章 专利
- 综述
- 典型案例
- 重点关注
- 第4章 商业秘密
- 综述
- 新法观察
- 典型案例
- 重点关注
- 第5章 反不正当竞争
- 综述
- 新法观察
- 典型案例
- 重点关注
- 第6章 技术交易与知识产权商用化
- 综述
- 典型案例
- 重点关注
- 第7章 植物新品种
- 综述
- 新法观察
- 典型案例
- 重点关注
- 第8章 地理标志
- 综述
- 新法观察
- 典型案例
- 重点关注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