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管理者身边的法律顾问(第4版)_张扬;蒋丹青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张扬;蒋丹青
内容节选
第二节合同的履行 一、产品买卖的验收规则 公司在出售或购买产品,产品在交付之后如果出现了外观上的瑕疵、数量上短少以及产品质量问题时,买卖双方就会发生争议与纠纷,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就在于:买方是否已经对货物进行了验收确认。 产品的验收程序至关重要,若买方对卖方提供的产品进行了验收确认,那么日后在产品出现问题时,买方将很难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挽回损失。在涉及产品买卖的合同中,验收规则是否作为条款写入合同至关重要。《民法典》第620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所以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产品检验期的,则双方需要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对产品进行检验,超过检验期买方没有提出异议的,一般情况下视为产品已验收。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产品检验期的情况下,则根据《民法典》第621条的规定,买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或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二年之内提出异议。 以案说法 产品质量检验的合理期间最长可为两年2010 年12月起,A自行车厂向B公司采购自行车齿盘,双方约定齿盘必须符合日本JIS标准,A自行车厂向B公司发出订单,B公司按照订单所要求的型号和数量进行生产和发货。2011年10月和2012年1月,B公司分别向A自行车厂提供了齿盘,A自行车厂在B公司交货时进行了签收确认。双方没有约定关于产品质量的检验期间和方式。 2012年2月,A自行车厂的客户向其反映,称2011年10月和2012年2月交付的自行车出现齿盘断裂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出现质量问题的两批次自行车正是使用了B公司生产的齿盘。A自行车厂在接到投诉后紧急采购另外两家公司生产的齿盘重新进行更换,最终在2012年8月底重新更换完毕,先后更换共6320套。A自行车厂将有问题的齿盘带回国内检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A自行车厂未向B公司提出质量异议,也没有向B公司支付货款。 2013年4月,B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其向A自行车厂供应自行车齿盘但A自行车厂没有按约定支付2011年10月和2012年1月的货款共计20万元。A公司反诉,称B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因质量问题导致客户退、换、维修等产生的相关费用共计4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涉外终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 【判词摘录】 ◆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间,自行车厂签收送货单等收货行为仅是对数量和外观瑕疵的检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认定“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案涉齿盘配件交易数量巨大,交易的目的系用于自行车整车生产并出口日本销售,争议的质量瑕疵是齿盘强度等隐蔽瑕疵,不可能在交付齿盘配件时进行检验,而只能在整车销售过程中发现,A自行车厂的客户在日本销售的自行车整车时发现齿盘配件的质量瑕疵,A自行车厂至2012年8月底在日本全部更换完毕有瑕疵的齿盘配件,后又将从日本带回的瑕疵齿盘配件自行委托鉴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应认定A自行车厂提出的质量异议未超过规定的“合理期间”,更未超出规定的两年最长“合理期间”。 【律师建议】 1.针对买卖双方角色的不同,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合同中确认产品质量的检验期。从卖方角度考虑,通常希望自己卖出去的产品检验期越短越好;而如果以买方的角度考虑,则希望产品质量检验期越长越好。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司法裁判规则可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产品质量检验期的,买方最长有两年的合理期间进行产品检验与验收。 2.合同中如果约定的产品检验期过短,对买家不利,也显失公平,常见的情况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产品检验期为收货后××天(如3天)。若产品在日后使用时确实有质量问题,法院有可能会认定检验期过短而产品质量问题属于隐蔽瑕疵,买方不可能在短期内发现而依然判决卖方承担责任。对于买家而言,如果合同约定的检验期过短,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仅对产品的外观和数量进行验收,若产品在规定的保质期内有质量问题的,买方在检验期后依然有权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
- 信息
- 第四版序
- 增订三版序
- 增订二版序
- 第一版序
- 第一章 公司的设立与终止
-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
- 第二节 公司出资纠纷
- 第三节 公司的终止
- 第二章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
- 第一节 合伙企业
-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
- 第三章 公司的内部治理
- 第一节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
- 第二节 股东会与董事会
- 第三节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 第四节 公司的管理架构及管理权限
- 第四章 公司的对外经营
- 第一节 合同的签订
- 第二节 合同的履行
- 第三节 抵押担保、借贷与融资
- 第五章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 第一节 现行劳动法律的适用
- 第二节 公司内部人事管理
- 第三节 劳动用工制度
- 第四节 劳动报酬与劳动待遇
- 第五节 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
- 第六节 劳动纠纷仲裁与诉讼
- 第六章 企业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
- 第一节 企业设立初期的知识产权保护
- 第二节 企业对内经营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 第三节 公司对外推广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 第七章 企业管理者婚姻家事常见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婚姻关系对公司和个人财产的影响
- 第二节 股东去世所涉及的遗产继承
- 第八章 企业经营中的经济犯罪
- 第一节 管理者容易触犯的经济犯罪
- 第二节 单位犯罪
- 第三节 面临经济犯罪刑事指控时需注意的问题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