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_唐青林;李舒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唐青林;李舒
内容节选
一、发起人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 发起人责任,是指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公司不能成立对认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或者在公司成立时因发起人自身过失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损时应当承担的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责任主要分为两类:公司设立成功时的发起人责任和公司设立失败时的发起人责任,前者主要是资本充实责任,后者主要指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并返还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和利息。 (一)发起人的定义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二)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三)公司设立成功的发起人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成功的发起人责任 《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成功时的发起人责任 《公司法》第9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设立失败时的发起人责任 《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二、发起人责任纠纷的相关案例 (一)发起人责任纠纷的管辖问题(3个判例) 裁判观点认为,发起人责任纠纷的地域管辖不同于公司设立纠纷,其并非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是适用一般管辖,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金国与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钱照伟等管辖裁定书【(2017)苏01民辖终651号】认为:“根据王金国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系发起人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本案被告张景华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杜斌、刘勇刚发起人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川01民辖终546号】认为:“本案系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的发起人责任纠纷案。本案并非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以及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等法律明确规定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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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时代案例矿工助力司法民工精准办案
- 第一章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一、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规定
- 第二章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 一、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的法律规定
- 第三章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一、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诉讼的法律规定
- 第四章 股东出资纠纷
- 一、关于股东出资的法律规定
- 第五章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 一、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的法律规定
- 第六章 股东知情权纠纷
- 一、我国股东知情权规定及立法进程
- 第七章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 一、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 第八章 股权转让纠纷
- 一、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规定
- 第九章 公司决议纠纷
- 一、公司决议纠纷的法律规定
- 第十章 公司设立纠纷
- 一、公司设立纠纷的法律规定
- 第十一章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一、关于公司证照返还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
- 第十二章 发起人责任纠纷
- 一、发起人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
- 第十三章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 一、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法律规定
- 第十四章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一、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
- 第十五章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一、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
- 第十六章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法律法规
- 第十七章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 一、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法律规定
- 第十八章 公司合并纠纷
- 一、关于公司合并诉讼的法律规定
- 第十九章 公司分立纠纷
- 一、关于公司分立诉讼的法律规定
- 第二十章 公司减资纠纷
- 一、公司减资诉讼法律规定
- 第二十一章 公司增资纠纷
- 一、公司增资纠纷的法律规定
- 第二十二章 公司解散纠纷
- 一、公司解散纠纷的法律规定
- 第二十三章 申请公司清算纠纷
- 一、关于申请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
- 第二十四章 清算责任纠纷
- 一、关于清算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
- 第二十五章 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 一、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纠纷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