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注评(古典文库)_宋慈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宋慈

内容节选

(廿三)自刑 【原文】 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尸口、眼合,两手拳握,臂曲而缩,死人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势,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黄,头髻[1]紧。 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若用磁器,分数不大。逐件器刃自割,并下刃一头尖小,但伤着气喉即死。 若将刃物自斡[2]着喉下、心前、腹上、两胁肋、太阳、顶门要害处,但伤着膜,分数虽小即便死。如割斡不深及不系要害,虽三两处,未得致死。 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后,过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后。伤在喉骨上难死,盖喉骨坚也。在喉骨下易死,盖喉骨下虚而易断也。其痕起手重,收手轻。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则喉右边下手处深,左边收刃处浅,其中间不如右边。盖下刃太重,渐渐负痛缩手,因而轻浅,及左手须似握物是也。右手亦然。 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当下身死时,痕深一寸七分,食系[3]气系[4]并断;如伤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断,气系微破;如伤三五日以后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断,须头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皱,即是自割之状。此亦难必。 若自用刀剁下手并指节者,其皮头皆齐,必用药物封扎,虽是刃物自伤,必不能当下身死,必是将养不较致死。其痕肉皮头卷向里。如死后伤者,即皮不卷向里,以此为验。 又有人因自用口齿咬下手指者,齿内有风着于痕口,多致身死,少有生者。其咬破处疮口一道,周回骨折,必有浓水淹浸,皮肉损烂。因此将养不较,致命身死。其痕有口齿迹,及有皮血不齐去处。 验自刑人,即先问原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自刑时或早或晚?用何刃物?若有人来识认,即问身死人年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是奴婢,即先讨契书看,更问有无亲戚及已死人使左手使右手,并须仔细看验痕迹去处。 更须看验在生前刃伤,即有血行,死后即无血行。 【注释】 [1]髻——头顶上挽束的发卷。 [2]斡——(wò,音卧)本作旋转解,这里是刺拉的意思。 [3]食系——即食管,是咽头与胃部的连通管。 [4]气系——即气管,空气从这里出入肺脏。 【译文】 凡是用锐器自己割颈(喉)部死的,尸体口眼紧闭,两手握拳,两手臂向里弯曲(死者用手紧握着刀子,像用力的样子,两手自然是握紧的),皮肤黄色,头发不散乱。 如果用小刀子自割颈(喉)部,伤痕只长一寸五分到二寸;用切菜刀割可长三至四寸多;如果用锋利的磁片自杀,伤痕不长。用各种锐器自杀以及用尖小刀头猛戳的,只要伤着气管,便会立即身死。 如果用锐器在颈(喉)部、心前、上腹、两胁肋、太阳穴、顶门等要害地方剜割的,只要伤到体内,虽然伤口不大,也会马上身死;如果戳得不深以及虽深而不在要害部位,虽然戳了两三个地方,也不一定致命。 如果用左手举刀自杀,必然是从右耳朵后下刀,抹过喉头一二寸;如果用右手,必然从左耳朵后下刀。如刀子抹在喉骨上,一下子死不了,因为喉骨是比较坚硬的。要是抹在喉骨下,就容易送命,因为喉骨下虚软容易割断。凡是用刀自杀的,伤口起手处都较重,收手处较轻(如果是左手握刀自杀,那么喉头右边下刀的地方深,左边收刀的地方浅,中间也不及右边深。因为自杀的人,往往用力下刀,感觉极痛而渐渐缩手,所以越往后越轻浅。这样自杀死的,左手必然作握刀的样子。用右手自杀的也是这样,下刀、收刀部位则相反)。 凡在喉部自杀只有一道刀痕。如果顿时身死,伤口必然达一寸七分深,食管和气管完全割断;如果自杀后一日内身死的,伤口有一寸五分深,食管断,气管有点破伤;如果三五天以后才死的,伤口只一寸三分深,只食管断,头髻散乱。 还要看死者如面带愁容,眉毛紧锁,这就是自杀的情状(这点不一定)。 如果自己用刀剁下胳膊或指头,则伤口四周皮肉整齐,且一定有药物包扎着。这样虽然是用刀自伤的,因不在要害,一定不会当场身死,因而致死的必是调养不好造成的。这样的伤痕皮肉向里蜷缩。假如是死后砍断的,皮肉就不向里卷,凭这一点就可以断定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 有人自己用牙齿咬下指头的,如果牙缝里有破伤风杆菌侵入创口,大多都不治身死,活着的少。咬破的地方有一道疮口,指骨折断,必然脓水模糊,皮损肉烂。因此调治无效,致命身死,这样的创口有牙齿的印痕,皮肉不整齐。 检验用锐器自杀的尸体,要先讯问原报案人:死者是什么身份?自杀是在什么时候?用什么刀?如果有人来认尸,就要问明死者年龄多少,生前习惯用左手还是右手,如果死的是童仆、丫头,就要先向东家讨卖身契来看,再问死者有无亲戚,生前习惯用左手还是右手,并要仔细验看伤痕。 还要验看伤口,如是生前刀伤就必然会淌血,死后刀伤就没有血流下来。 【评介】 本节叙述自刑的特征及如何辨别是生前自刑还是死后所伤。 对刎颈自杀的,创口在颈部的位置、大小、深浅、轻重以及用左手和用右手形成创口的区别,本节都作了详细正确的描述。 刎颈自杀的创口方向不定,惯用右手的,自刎时其切口自左至右,自左上向右下;而惯用左手者,是相反......

  1. 信息
  2. 前言
  3. 洗冤集录原序
  4. 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之一
  5. (一)条令
  6. (二)检复总说上
  7. (三)检复总说下
  8. (四)疑难杂说上
  9. 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之二
  10. (五)疑难杂说下
  11. (六)初检
  12. (七)复检
  13. (八)验尸
  14. (九)妇人
  15. (十)四时变动
  16. (十一)洗罨
  17. (十二)验未埋瘗尸
  18. (十三)验坟内及屋下殡尸
  19. (十四)验坏烂尸
  20. (十五)无凭检验
  21. (十六)白僵死、瘁死
  22. 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之三
  23. (十七)验骨
  24. (十八)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25. (十九)自缢
  26.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27. (廿一)溺死
  28. 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之四
  29. (廿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30. (廿三)自刑
  31. (廿四)杀伤
  32. (廿五)尸首异处
  33. (廿六)火死
  34. (廿七)汤泼死
  35. (廿八)服毒
  36. (廿九)病死
  37. (三十)针灸死
  38. (三十一)札口词
  39. 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之五
  40. (三十二)验罪囚死
  41. (三十三)受杖死
  42. (三十四)跌死
  43. (三十五)塌压死
  44. (三十六)外物压塞口鼻死
  45. (三十七)硬物瘾痁死
  46. (三十八)牛马踏死
  47. (三十九)车轮拶死
  48. (四十)雷震死
  49. (四十一)虎咬死
  50. (四十二)蛇虫伤死
  51. (四十三)酒食醉饱死
  52. (四十四)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53. (四十五)男子作过死
  54. (四十六)遗路死
  55. (四十七)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56. (四十八)死后虫鼠犬伤
  57. (四十九)发冢
  58. (五十)验邻县尸
  59. (五十一)辟秽方
  60. (五十二)救死方
  61. (五十三)验状说
  62. 附 《洗冤录》流传世界各地情况
  63. 参考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