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注评(古典文库)_宋慈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宋慈
内容节选
(廿三)自刑 【原文】 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尸口、眼合,两手拳握,臂曲而缩,死人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势,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黄,头髻[1]紧。 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若用磁器,分数不大。逐件器刃自割,并下刃一头尖小,但伤着气喉即死。 若将刃物自斡[2]着喉下、心前、腹上、两胁肋、太阳、顶门要害处,但伤着膜,分数虽小即便死。如割斡不深及不系要害,虽三两处,未得致死。 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后,过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后。伤在喉骨上难死,盖喉骨坚也。在喉骨下易死,盖喉骨下虚而易断也。其痕起手重,收手轻。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则喉右边下手处深,左边收刃处浅,其中间不如右边。盖下刃太重,渐渐负痛缩手,因而轻浅,及左手须似握物是也。右手亦然。 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当下身死时,痕深一寸七分,食系[3]气系[4]并断;如伤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断,气系微破;如伤三五日以后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断,须头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皱,即是自割之状。此亦难必。 若自用刀剁下手并指节者,其皮头皆齐,必用药物封扎,虽是刃物自伤,必不能当下身死,必是将养不较致死。其痕肉皮头卷向里。如死后伤者,即皮不卷向里,以此为验。 又有人因自用口齿咬下手指者,齿内有风着于痕口,多致身死,少有生者。其咬破处疮口一道,周回骨折,必有浓水淹浸,皮肉损烂。因此将养不较,致命身死。其痕有口齿迹,及有皮血不齐去处。 验自刑人,即先问原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自刑时或早或晚?用何刃物?若有人来识认,即问身死人年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是奴婢,即先讨契书看,更问有无亲戚及已死人使左手使右手,并须仔细看验痕迹去处。 更须看验在生前刃伤,即有血行,死后即无血行。 【注释】 [1]髻——头顶上挽束的发卷。 [2]斡——(wò,音卧)本作旋转解,这里是刺拉的意思。 [3]食系——即食管,是咽头与胃部的连通管。 [4]气系——即气管,空气从这里出入肺脏。 【译文】 凡是用锐器自己割颈(喉)部死的,尸体口眼紧闭,两手握拳,两手臂向里弯曲(死者用手紧握着刀子,像用力的样子,两手自然是握紧的),皮肤黄色,头发不散乱。 如果用小刀子自割颈(喉)部,伤痕只长一寸五分到二寸;用切菜刀割可长三至四寸多;如果用锋利的磁片自杀,伤痕不长。用各种锐器自杀以及用尖小刀头猛戳的,只要伤着气管,便会立即身死。 如果用锐器在颈(喉)部、心前、上腹、两胁肋、太阳穴、顶门等要害地方剜割的,只要伤到体内,虽然伤口不大,也会马上身死;如果戳得不深以及虽深而不在要害部位,虽然戳了两三个地方,也不一定致命。 如果用左手举刀自杀,必然是从右耳朵后下刀,抹过喉头一二寸;如果用右手,必然从左耳朵后下刀。如刀子抹在喉骨上,一下子死不了,因为喉骨是比较坚硬的。要是抹在喉骨下,就容易送命,因为喉骨下虚软容易割断。凡是用刀自杀的,伤口起手处都较重,收手处较轻(如果是左手握刀自杀,那么喉头右边下刀的地方深,左边收刀的地方浅,中间也不及右边深。因为自杀的人,往往用力下刀,感觉极痛而渐渐缩手,所以越往后越轻浅。这样自杀死的,左手必然作握刀的样子。用右手自杀的也是这样,下刀、收刀部位则相反)。 凡在喉部自杀只有一道刀痕。如果顿时身死,伤口必然达一寸七分深,食管和气管完全割断;如果自杀后一日内身死的,伤口有一寸五分深,食管断,气管有点破伤;如果三五天以后才死的,伤口只一寸三分深,只食管断,头髻散乱。 还要看死者如面带愁容,眉毛紧锁,这就是自杀的情状(这点不一定)。 如果自己用刀剁下胳膊或指头,则伤口四周皮肉整齐,且一定有药物包扎着。这样虽然是用刀自伤的,因不在要害,一定不会当场身死,因而致死的必是调养不好造成的。这样的伤痕皮肉向里蜷缩。假如是死后砍断的,皮肉就不向里卷,凭这一点就可以断定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 有人自己用牙齿咬下指头的,如果牙缝里有破伤风杆菌侵入创口,大多都不治身死,活着的少。咬破的地方有一道疮口,指骨折断,必然脓水模糊,皮损肉烂。因此调治无效,致命身死,这样的创口有牙齿的印痕,皮肉不整齐。 检验用锐器自杀的尸体,要先讯问原报案人:死者是什么身份?自杀是在什么时候?用什么刀?如果有人来认尸,就要问明死者年龄多少,生前习惯用左手还是右手,如果死的是童仆、丫头,就要先向东家讨卖身契来看,再问死者有无亲戚,生前习惯用左手还是右手,并要仔细验看伤痕。 还要验看伤口,如是生前刀伤就必然会淌血,死后刀伤就没有血流下来。 【评介】 本节叙述自刑的特征及如何辨别是生前自刑还是死后所伤。 对刎颈自杀的,创口在颈部的位置、大小、深浅、轻重以及用左手和用右手形成创口的区别,本节都作了详细正确的描述。 刎颈自杀的创口方向不定,惯用右手的,自刎时其切口自左至右,自左上向右下;而惯用左手者,是相反......
- 信息
- 前言
- 洗冤集录原序
- 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之一
- (一)条令
- (二)检复总说上
- (三)检复总说下
- (四)疑难杂说上
- 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之二
- (五)疑难杂说下
- (六)初检
- (七)复检
- (八)验尸
- (九)妇人
- (十)四时变动
- (十一)洗罨
- (十二)验未埋瘗尸
- (十三)验坟内及屋下殡尸
- (十四)验坏烂尸
- (十五)无凭检验
- (十六)白僵死、瘁死
- 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之三
- (十七)验骨
- (十八)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 (十九)自缢
-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 (廿一)溺死
- 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之四
- (廿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 (廿三)自刑
- (廿四)杀伤
- (廿五)尸首异处
- (廿六)火死
- (廿七)汤泼死
- (廿八)服毒
- (廿九)病死
- (三十)针灸死
- (三十一)札口词
- 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之五
- (三十二)验罪囚死
- (三十三)受杖死
- (三十四)跌死
- (三十五)塌压死
- (三十六)外物压塞口鼻死
- (三十七)硬物瘾痁死
- (三十八)牛马踏死
- (三十九)车轮拶死
- (四十)雷震死
- (四十一)虎咬死
- (四十二)蛇虫伤死
- (四十三)酒食醉饱死
- (四十四)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 (四十五)男子作过死
- (四十六)遗路死
- (四十七)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 (四十八)死后虫鼠犬伤
- (四十九)发冢
- (五十)验邻县尸
- (五十一)辟秽方
- (五十二)救死方
- (五十三)验状说
- 附 《洗冤录》流传世界各地情况
- 参考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