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办案手册(实体篇)_李高明 编著;戴奎 编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李高明 编著;戴奎 编著
内容节选
第一节枉法仲裁罪 一、犯罪主体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部门中的人员。 二、刑法规定 《刑法》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增设,因此在适用该条款时特别要注意犯罪行为的时间在2006年6月29日之前还是之后,准确适用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重点、疑难问题界定 (一)承担仲裁职责人员的认定参见黄太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二、三、四、五庭主办:《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6卷),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枉法仲裁罪的解读 《刑法修正案(六)》将枉法仲裁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修正案新增本条将犯罪主体规定为“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不仅包括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在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仲裁委员会对民商事争议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而且包括依据《劳动法》《公务员法》《体育法》《著作权法》《反兴奋剂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规定,在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组成的仲裁机构中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特殊争议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中仲裁机构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第一款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二条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枉法仲裁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4170页......
- 信息
- 第二版编写说明
- 第一版编写说明
- 第一章 主体等术语详解
- 第一节 监委管辖的主体范围
- 第二节 公职人员
- 第三节 国家工作人员
- 第四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第五节 单位犯罪
- 第六节 其他术语
- 第二章 贪污侵占类罪名释义及定罪量刑标准
- 第一节 贪污罪
- 第二节 职务侵占罪
- 第三章 挪用类罪名释义及定罪量刑标准
- 第一节 挪用公款罪
- 第二节 挪用特定款物罪
- 第三节 挪用资金罪
- 第四章 受贿罪、行贿罪罪名释义及定罪量刑标准
- 第一节 受贿罪
- 第二节 行贿罪
- 第五章 其他商业贿赂类罪名释义及定罪量刑标准
- 第一节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第二节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 第三节 介绍贿赂罪
- 第四节 单位受贿罪
- 第五节 单位行贿罪
- 第六节 对单位行贿罪
- 第七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第八节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第九节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行贿罪
- 第六章 其他贪污类犯罪罪名释义及定罪量刑标准
-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第二节 隐瞒境外存款罪
- 第三节 私分国有资产罪
- 第四节 私分罚没财物罪
- 第七章 同一条文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类罪名释义及定罪量刑标准
- 第一节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 第二节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 第三节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 第四节 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 第五节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 第六节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第八章 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类罪名释义及定罪量刑标准
- 第一节 徇私枉法罪
- 第二节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第三节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 第四节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 第五节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 第六节 非法拘禁罪
- 第七节 非法搜查罪
- 第八节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 第九节 虐待被监管人罪
- 第九章 其他徇私舞弊类渎职罪名释义及定罪量刑标准
- 第一节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第二节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 第三节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 第四节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罪
- 第五节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 第六节 放纵走私罪
- 第七节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第八节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 第十章 其他渎职类罪名释义及定罪量刑标准
- 第一节 枉法仲裁罪
- 第二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第三节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 第四节 环境监管失职罪
- 第五节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第六节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 第七节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第八节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 第十一章 重大责任事故类罪名释义及定罪量刑标准
- 第一节 重大飞行事故罪
- 第二节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 第三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 第四节 危险作业罪
- 第五节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第六节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七节 危险物品肇事罪
- 第八节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九节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十节 消防责任事故罪
- 第十一节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第十二章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罪名释义及定罪量刑标准
- 第一节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第二节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第三节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第四节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第五节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第六节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第十三章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罪名释义及定罪量刑标准
- 第一节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第二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第三节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第四节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 第五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
- 第六节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第七节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 第八节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 第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类罪名释义及定罪量刑标准
- 第一节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 第二节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第三节 报复陷害罪
- 第四节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 第五节 破坏选举罪
- 第六节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第七节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 第八节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 第九节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 第十五章 妨碍监委调查可能涉及的罪名释义及定罪量刑标准
- 第一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二节 洗钱罪
- 第三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第四节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 第五节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第六节 伪证罪
- 第七节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第八节 窝藏、包庇罪
- 第十六章 自首、立功、追诉时效
- 第一节 自首
- 第二节 立功
- 第三节 追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