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私塾_朱明勇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朱明勇
内容节选
无罪辩护的思维与空间 刑事辩护是较为辛苦的一个职业,没有太多的光鲜亮丽,更少有鲜花和掌声,更多的是辛苦的奔走,还常常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是最贴切的“法律民工”—社会地位低下,收入微薄。但令人欣慰的是,尽管现实如此,却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喜欢这个职业了。 作为一个在刑辩江湖闯荡多年的“过来人”,我想告诉大家的是,人的一生是有限的,当你在有限的生命中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并且觉得很有挑战性,有成就感,也非常有意思的时候,那你就要去做,而不要去考虑它在短时间内能否给你带来巨大的财富。那究竟最后目标能否实现呢?其实只要你真的付出努力、付出心血,用最大的热忱,目标最终也许会实现。也许是今天,也许是明天,最晚不过后天,定会有所收获—既包括物质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 我们可以看到,近两年刑事辩护领域相当火爆。我想提醒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即你要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开展刑事辩护。这个背景包括政治背景、政策背景、地域背景、情势背景,如果你了解了这些,“知己知彼”,才有可能有所成就。否则,你就会苦恼不尽:一方面,会有着巨大的职业风险;另一方面,是毫无意义的虚度,最后还可能走向身败名裂。 在这里,我想说的第一个问题是刑事辩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刑事辩护的市场异常火爆,各地都在开展刑事辩护的培训,包括几所知名的政法院校,这显示出社会对刑事律师专业培训的重视。随之而来的是原本不怎么重视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也开始极力拓展刑事业务,包括原先不愿意涉及刑事辩护领域的女性律师也积极加入这个行列。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刑事案件数量与日俱增,并且需要更多高质量的刑辩律师。更重要的是,刑事辩护已经逐渐摆脱了之前“走过场”的模式,更多地强调实质辩护。现在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涉及的罪名与过去有所不同,之前可能大多是一些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抢劫罪等自然犯罪,辩护侧重于事实认定和量刑情节问题。现在更多的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经济犯罪,案件更多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可以说我们迎来了刑事辩护的春天。但也不能掉以轻心,因为这个“春天”具有两面性:刑辩业务量增长的同时,它的风险也不容小觑。近年来我曾一起合作过的律师已经有五位被抓,尽管最终大多获得了无罪判决,但被关押期间给精神上造成的痛苦、给家庭带来的压力都是巨大的,以及对这些律师今后的职业发展乃至对整个律师界的影响,都是极其深远的。 为什么刑辩律师总是被抓?我们首先要了解我们处在一个什么样的背景下。虽然我们大力提倡“依法治国”,但实践中,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却走不出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惯性和固有偏见,他们就认为律师是他们工作中的阻碍—阻碍他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我们曾经专门研究过“十大冤案的形成与事后追责”相关情况,发现所有的不幸都是相似的,但追责方式各有不同。有些是党内处分,有些是警告,最严厉的不过是严重警告,等等。这样,公安司法机关工作失误的成本就非常低,就很难引起对冤假错案该有的重视。 之前安徽阜阳有一起案件,一审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二十几年后改判无罪,但并未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五名当事人就穿着上访的衣服和特制的喊冤披风,到阜阳中院门口要求追责,而当年参与此案侦查的办案人员全部都升职了,还荣获了集体二等功,这简直是个“笑话”。 刑辩律师好像跟公检法有利益冲突,成为了对立面,可是辩护权怎么跟公权力抗衡呢?仅凭我们的法庭辩论是做不到的,这时候我们就要寻求最有效的办法。但刑事辩护领域风险很高,要有娴熟的技术,才能在这搏杀场中击倒对方而不自伤。 我在四川泸州代理过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开了四次庭前会议。我方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法官均未许可。这并非技术问题,实际上,法官基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的职能,就应当排除非法证据、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而非不经质证直接采信证人庭前作出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若法官根本不愿意让证人到庭上再次作证,可以推断其将会直接采信公诉方移送过来的证实被告人有罪的书面证人证言,那结果可想而知。 再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58条有如下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但在这起案件中,直到第四次庭前会议前,我方也没能成功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调查程序。 第四次开庭前会议的时候,我以为会有重要的事情通知,结果法官就说了五分钟:第一告知开庭的时间;第二给了当事人五张开庭的旁听证;第三出示检察院递交来的新证据。但这是什么环节提交的证据呢?是退回补充侦查吗?还是由于别的原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这些新......
- 信息
- 从“教科书”到“私塾”
- 破:突围
- 刑事辩护的本质:对抗
- 拒绝刑事“套路辩”
- 立:颠覆性思维
- 颠覆性辩护思维培养
- 无罪辩护的思维与空间
- 制胜的核心:证据
- “情势变更”下的罪名适用
- 执:系统性辩护
- 破解生死的密码
- 阅卷的多个层次
- 法庭辩论
-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刑事辩护
- 有情有义不逾矩 做有温度的辩护人
-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