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一站式法律指引_郝海燕;杨乐;张奕文 编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郝海燕;杨乐;张奕文 编著
内容节选
35什么是劳务派遣用工? 遇事 白某于2019年1月入职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2月某煤矿公司与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该煤矿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煤炭探测、生产、销售和运输等业务。双方约定由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数名符合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至煤矿公司从事煤炭生产工作。协议签订后,白某被派遣到煤矿公司从事煤炭生产工作。 说法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受到了很多企业的追捧。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并非所有的工作岗位都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本案中,白某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煤矿公司从事煤炭生产工作。煤炭生产应该是煤矿公司的主营业务,而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煤矿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使用白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举一反三 除岗位限制外,劳务派遣用工还应注意如下事项: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至少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应当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4.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数量不超过用工问题的10%。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
- 信息
- 出版说明
- 一 劳动关系的识别与判断
- 1 劳动关系该如何证明?
- 2 代驾司机与代驾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 3 大学生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
- 4 超龄人员与用工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 5 家庭与保姆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 6 外包业务中的用工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 二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 7 劳动关系的确立以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为准吗?
- 8 签订劳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 9 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 10 劳动者恶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什么后果?
- 11 什么情况下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12 用工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吗?
- 13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学徒期是什么?
- 14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可以多次约定吗?
- 15 以试用期合同替代劳动合同可行吗?
- 16 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收取入职押金?
- 17 自愿约定的违约金为什么不算数?
- 18 如何正确约定和使用违约金挽回损失?
- 19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岗前培训,能否约定服务期?
- 20 竞业限制协议为何是把“双刃剑”?
- 21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 22 下班后兼职构成违反劳动合同吗?
- 23 劳动合同无效后怎么办?
- 三 劳动合同的违约与责任
- 24 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怀孕生子,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 25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 26 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该怎么办?
- 27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28 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 29 个人承包经营者聘用人员发生伤亡,由谁担责?
- 30 公司规章制度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 31 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32 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33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 四 劳动合同的特别制度
- 34 非全日制用工要注意什么?
- 35 什么是劳务派遣用工?
- 36 劳务派遣工是否可以享受补贴或福利?
- 37 劳务派遣工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如何处理?
- 38 集体劳动合同能否代替个人劳动合同?
- 五 劳动合同的解除
- 39 试用期就可以随意“炒人”吗?
- 40 劳动者提供虚假病假单,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 41 如何判断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 42 以“末位淘汰”的方式辞退员工合法吗?
- 43 劳动者拒绝服从单位变更工作地点的安排,能否成为辞退理由?
- 44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通知工会吗?
- 45 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一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 46 职工医疗期间,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 47 经济性裁员应满足哪些条件?
- 48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 六 工时、工资与休息休假
- 49 工作时间应当如何计算?
- 50 试用期工资怎么算?
- 51 带薪年休假怎么休?
- 52 未经审批延长工作时间,算加班加点吗?
- 53 加班工资的基数如何确定?
- 54 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可以从工资中抵扣吗?
- 55 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 56 女职工休产假是否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 七 劳动争议解决
- 57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 58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有哪些?
- 59 劳动争议“一裁终局”,你理解对了吗?
- 60 劳动争议,何以“私了”?
- 61 如何通过支付令索要劳动报酬?
- 62 遭遇就业歧视,如何救济?
- 63 加班费案件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计算?
- 八 社会保险待遇
- 64 代工友上班发生意外事故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 65 职工违规操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 66 职工下班途中买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 67 十级伤残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 68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吗?
- 69 未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损失由谁承担?
- 70 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缴纳义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