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_【美】詹姆斯·麦迪逊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美】詹姆斯·麦迪逊
内容节选
7月26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继续讨论行政官的产生办法。 梅森上校:每个阶段,一讨论到行政官的产生办法,就成为会议的难点,观点纷纭。选举行政官的各种办法,无一令人满意。一、有人提出,应该由广大人民选举;反对意见说,本该由那些最了解各方杰出人物和当选资格的人来选举,结果却交给信息最少的人去选。二、由各邦议会选举。三、由各邦行政官选举。都有强烈的反对意见。四、有人提出,由人民为此目的而推举的选举人来选举;这一点,当初得到同意,讨论到后来又被否定。五、于是,威廉森先生又提出,要求每个自由持有土地的人投票选举几名候选人。这个主张似乎和许多其他主张一样,有个说得过去的外表,可是仔细考查,就容易招来致命的反对意见。如格里先生指出的,由人民选举行政官,不论采取什么形式,总是会落入辛辛那提俱乐部手中,他对这个社团的成员十分尊重,但他绝不希望这个社团对政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六、还有一个办法,是迪金森先生提出的,这种方法会带来看得见、摸得着的巨大不便,他毫不怀疑,届时迪金森先生自己就会收回他的建议。这会把恰好在本邦并不得人心的所有人都排除在外;有人虽然在本地不得人心,却正好具有一种品格,使他适合于担任联邦的职务。七、其他办法中,有人提出了抽签。可是,议员对于抽到实签的愿望,可能并不那么大,因此,这种办法也行不通,也就不必多谈。把这些办法全部浏览一遍,引导他得出结论:还是原先提出的由全国议会选举最好。如果说这种办法容易遭到反对,它遭到的反对,还是比任何其他办法少。同时,他还领悟到:应该绝对禁止连任。他认为最根本的原则是:行政官的原始目标,他的政治行为的北极星,就是保护人民的权利,担任公民权利的守护神。从事国务的高级官员,尤其是行政官,完成固定的任期之后,应该回到他最初被选出的民众中去,重新体会和尊重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恢复他们个人对这些权利和利益的无比珍惜。他以提出一项动议作为结论:重新确立全体委员会报告中对行政官的设置办法,即:“行政官任期7年,不得连任。”戴维先生附议。 富兰克林博士:看来,在有些人的想象中,回到人民大众之中,是行政官的降级。他想,这违背共和原则。在自由政府里,治理者是仆人,人民是他们的上司和主权。[328]因此,前者回到后者中间,不是降级,而是升级。留任会把不合理的负担强加于他们,使他们总是处于仆人地位,不让他们再成为主人中的一员。 是否同意梅森上校的动议?会议表决,新罕布什尔赞成,马萨诸塞不在场,康涅狄格反对,新泽西赞成,宾夕法尼亚反对,特拉华反对,马里兰赞成,弗吉尼亚赞成,北卡赞成,南卡赞成,佐治亚赞成。7邦赞成,3邦反对,1邦不在场,会议同意梅森上校回到原意的动议。 古文诺·莫里斯先生:现在对整个这一段表示反对。他对梅森上校的立场回答如下:从事国务的高级官员,作为公民权利的守护神,应该周期性地会到人民大众中去,那么,根据同一原则,法官应该周期性地降级,当然,议会也应该按此原则办理;可是,无人提出这种要求,也无人认为议员不得连任。他对富兰克林博士的回答如下:回到人民大众中去,是升级,不是降级,他毫不怀疑,我们的行政官,也和其他大多数人一样,由于过于爱国,无法卸下任职的重负,由于过于谦虚,只好拒绝这种升级。 经过修正后,整个决议如下:设立全国行政官,由一人担任,由全国议会选举,任期7年,不得连任,有权执行全国性立法,任命本文未作其他规定的官员,经弹劾并确证有违法和渎职行为,可予罢免,领取固定报酬,以补偿他为公众服务奉献的时间,报酬由国库支付。 是否同意整个决议?会议表决,新罕布什尔赞成,马萨诸塞不在场,康涅狄格赞成,新泽西赞成,宾夕法尼亚反对,特拉华反对,马里兰反对,弗吉尼亚代表赞成反对各半(布莱尔先生和梅森上校赞成,华盛顿将军和麦迪逊先生反对,伦道夫先生正好外出),北卡赞成,南卡赞成,佐治亚赞成。6邦赞成,3邦反对,1邦代表赞成反对各半,1邦不在场,会议通过这项决议。 梅森先生提议:指示详情委员会,接受一个分句,要求议员合乎一定的资格,拥有固定资产和联邦公民身份,账目未清者或尚欠联邦债务者,不得当选全国议会议员。他指出,后一种人过去常常进入各邦议会,促进解除他们过失的立法;这种弊病,已经潜入邦联议会。报告应该提出这个问题。 平克尼先生附议。 古文诺·莫里斯先生:如果宜于设立资格,他宁可对选民提出资格要求,而不是对当选者提出资格要求。说起欠联邦债务的人,为数甚少。要说账目未清者,他相信,大有人在。不过,他认为,采取这种歧视做法,既会令人讨厌,也没有用处,在许多实例中,会显得不公平、残忍。结账的拖沓,往往是公家的过失,不是个人的过失。对那些借出钱来的爱国公民怎么办?对他们为国家付出的服务和财产怎么办?迄今为止,这些人提出的补偿要求,还没有兑现,怎么办?[329] 这些人也要排除在外吗? 戈汉姆先生:主张把这些事务留给联邦议会,......
- 信息
- 推荐序:问学者的好奇心
- 译者例言
- 联邦制宪会议记录的解密和成书
- 第一阶段 1787年5月25日至6月19日 围绕弗吉尼亚方案提出的十五点建国计划展开辩论
- 5月25日星期五
- 5月28日星期一
- 5月29日星期二
- 5月30日星期三
- 5月31日星期四
- 6月1日星期五
- 6月2日星期六 在全体委员会上
- 6月4日星期一 在全体委员会上
- 6月5日星期二 在全体委员会上
- 6月6日星期三 在全体委员会上
- 6月7日星期四 在全体委员会上
- 6月8日星期五 在全体委员会上
- 6月9日星期六 在全体委员会上
- 6月11日星期一 在全体委员会上
- 6月12日星期二 在全体委员会上
- 6月13日星期三 在全体委员会上
- 6月14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 6月15日星期五 在制宪会议上
- 6月16日星期六 在全体委员会上
- 6月18日星期一 在全体委员会上
- 6月19日星期二 在全体委员会上
- 第二阶段 1787年6月20日至7月26日 围绕全体委员会报告辩论
- 6月20日星期三 制宪会议上
- 6月21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 6月22日星期五 在制宪会议上
- 6月23日星期六 在制宪会议上
- 6月25日星期一 在制宪会议上
- 6月26日星期二 在制宪会议上
- 6月27日星期三 在制宪会议上
- 6月28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 6月29日星期五 在制宪会议上
- 6月30日星期六 在制宪会议上
- 7月2日星期一 在制宪会议上
- 7月5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 7月6日星期五 在制宪会议上
- 7月7日星期六
- 7月9日星期一 在制宪会议上
- 7月10日星期二 在制宪会议上
- 7月11日星期三 在制宪会议上
- 7月12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 7月13日星期五 在制宪会议上
- 7月14日星期六 在制宪会议上
- 7月16日星期一 在制宪会议上
- 7月17日星期二 在制宪会议上
- 7月18日星期三 在制宪会议上
- 7月19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 7月20日星期五 在制宪会议上
- 7月21日星期六 在制宪会议上
- 7月23日星期一 在制宪会议上
- 7月24日星期二 在制宪会议上
- 7月25日星期三 在制宪会议上
- 7月26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 第二阶段辩论小结[336]
- 第三阶段 1787年8月6日至9月10日 围绕详情委员会报告辩论
- 详情委员会报告[338]
- 8月6日星期一 在制宪会议上
- 8月7日星期二 在制宪会议上
- 8月8日星期三 在制宪会议上
- 8月9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 8月10日星期五 在制宪会议上
- 8月11日星期六 在制宪会议上
- 8月13日星期一 在制宪会议上
- 8月14日星期二 在制宪会议上
- 8月15日星期三 在制宪会议上
- 8月16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 8月17日星期五 在制宪会议上
- 8月18日星期六 在制宪会议上
- 8月20日星期一 在制宪会议上
- 8月21日星期二 在制宪会议上
- 8月22日星期三 在制宪会议上
- 8月23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 8月24日星期五 在制宪会议上
- 8月25日星期六 在制宪会议上
- 8月27日星期一 在制宪会议上
- 8月28日星期二 在制宪会议上
- 8月29日星期三 在制宪会议上
- 8月30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 8月31日星期五 在制宪会议上
- 9月1日星期六 在制宪会议上
- 9月3日星期一 在制宪会议上
- 9月4日星期二 在制宪会议上
- 9月5日星期三 在制宪会议上
- 9月6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 9月7日星期五 在制宪会议上
- 9月8日星期六 在制宪会议上
- 9月10日星期一 在制宪会议上
- 第三阶段辩论小结[513]
- 第四阶段 1787年9月11日至9月17日 检查与通过文字排列和风格委员会报告
- 文字排列和风格委员会报告[520]
- 9月11日星期二 在制宪会议上
- 9月12日星期三 在制宪会议上
- 9月13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 9月14日星期五 在制宪会议上
- 9月15日星期六 在制宪会议上
- 9月17日星期一 在制宪会议上
- 附录
- 附录一 独立宣言
- 附录二 邦联条款 第二届大陆会议1777年11月15日通过1781年3月1日生效
- 附录三 平克尼制宪方案
- 附录四 汉密尔顿制宪方案
- 附录五 对制宪会议代表的性格描述
- 附录六 联邦制宪会议决议[634] 1787年9月17日在制宪会议上
- 附录七 致邦联议会的信[635] 1787年9月17日在制宪会议上
- 附录八 美利坚联邦宪法[636]
- 附录九 联邦宪法修正案[667]
- 附录十 制宪会议代表的出勤情况[692]
- 附表
- 索引
- 介绍13个邦和55名制宪会议代表情况的脚注编号
- 译者简介
-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