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_【美】詹姆斯·麦迪逊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美】詹姆斯·麦迪逊

内容节选

7月26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继续讨论行政官的产生办法。 梅森上校:每个阶段,一讨论到行政官的产生办法,就成为会议的难点,观点纷纭。选举行政官的各种办法,无一令人满意。一、有人提出,应该由广大人民选举;反对意见说,本该由那些最了解各方杰出人物和当选资格的人来选举,结果却交给信息最少的人去选。二、由各邦议会选举。三、由各邦行政官选举。都有强烈的反对意见。四、有人提出,由人民为此目的而推举的选举人来选举;这一点,当初得到同意,讨论到后来又被否定。五、于是,威廉森先生又提出,要求每个自由持有土地的人投票选举几名候选人。这个主张似乎和许多其他主张一样,有个说得过去的外表,可是仔细考查,就容易招来致命的反对意见。如格里先生指出的,由人民选举行政官,不论采取什么形式,总是会落入辛辛那提俱乐部手中,他对这个社团的成员十分尊重,但他绝不希望这个社团对政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六、还有一个办法,是迪金森先生提出的,这种方法会带来看得见、摸得着的巨大不便,他毫不怀疑,届时迪金森先生自己就会收回他的建议。这会把恰好在本邦并不得人心的所有人都排除在外;有人虽然在本地不得人心,却正好具有一种品格,使他适合于担任联邦的职务。七、其他办法中,有人提出了抽签。可是,议员对于抽到实签的愿望,可能并不那么大,因此,这种办法也行不通,也就不必多谈。把这些办法全部浏览一遍,引导他得出结论:还是原先提出的由全国议会选举最好。如果说这种办法容易遭到反对,它遭到的反对,还是比任何其他办法少。同时,他还领悟到:应该绝对禁止连任。他认为最根本的原则是:行政官的原始目标,他的政治行为的北极星,就是保护人民的权利,担任公民权利的守护神。从事国务的高级官员,尤其是行政官,完成固定的任期之后,应该回到他最初被选出的民众中去,重新体会和尊重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恢复他们个人对这些权利和利益的无比珍惜。他以提出一项动议作为结论:重新确立全体委员会报告中对行政官的设置办法,即:“行政官任期7年,不得连任。”戴维先生附议。 富兰克林博士:看来,在有些人的想象中,回到人民大众之中,是行政官的降级。他想,这违背共和原则。在自由政府里,治理者是仆人,人民是他们的上司和主权。[328]因此,前者回到后者中间,不是降级,而是升级。留任会把不合理的负担强加于他们,使他们总是处于仆人地位,不让他们再成为主人中的一员。 是否同意梅森上校的动议?会议表决,新罕布什尔赞成,马萨诸塞不在场,康涅狄格反对,新泽西赞成,宾夕法尼亚反对,特拉华反对,马里兰赞成,弗吉尼亚赞成,北卡赞成,南卡赞成,佐治亚赞成。7邦赞成,3邦反对,1邦不在场,会议同意梅森上校回到原意的动议。 古文诺·莫里斯先生:现在对整个这一段表示反对。他对梅森上校的立场回答如下:从事国务的高级官员,作为公民权利的守护神,应该周期性地会到人民大众中去,那么,根据同一原则,法官应该周期性地降级,当然,议会也应该按此原则办理;可是,无人提出这种要求,也无人认为议员不得连任。他对富兰克林博士的回答如下:回到人民大众中去,是升级,不是降级,他毫不怀疑,我们的行政官,也和其他大多数人一样,由于过于爱国,无法卸下任职的重负,由于过于谦虚,只好拒绝这种升级。 经过修正后,整个决议如下:设立全国行政官,由一人担任,由全国议会选举,任期7年,不得连任,有权执行全国性立法,任命本文未作其他规定的官员,经弹劾并确证有违法和渎职行为,可予罢免,领取固定报酬,以补偿他为公众服务奉献的时间,报酬由国库支付。 是否同意整个决议?会议表决,新罕布什尔赞成,马萨诸塞不在场,康涅狄格赞成,新泽西赞成,宾夕法尼亚反对,特拉华反对,马里兰反对,弗吉尼亚代表赞成反对各半(布莱尔先生和梅森上校赞成,华盛顿将军和麦迪逊先生反对,伦道夫先生正好外出),北卡赞成,南卡赞成,佐治亚赞成。6邦赞成,3邦反对,1邦代表赞成反对各半,1邦不在场,会议通过这项决议。 梅森先生提议:指示详情委员会,接受一个分句,要求议员合乎一定的资格,拥有固定资产和联邦公民身份,账目未清者或尚欠联邦债务者,不得当选全国议会议员。他指出,后一种人过去常常进入各邦议会,促进解除他们过失的立法;这种弊病,已经潜入邦联议会。报告应该提出这个问题。 平克尼先生附议。 古文诺·莫里斯先生:如果宜于设立资格,他宁可对选民提出资格要求,而不是对当选者提出资格要求。说起欠联邦债务的人,为数甚少。要说账目未清者,他相信,大有人在。不过,他认为,采取这种歧视做法,既会令人讨厌,也没有用处,在许多实例中,会显得不公平、残忍。结账的拖沓,往往是公家的过失,不是个人的过失。对那些借出钱来的爱国公民怎么办?对他们为国家付出的服务和财产怎么办?迄今为止,这些人提出的补偿要求,还没有兑现,怎么办?[329] 这些人也要排除在外吗? 戈汉姆先生:主张把这些事务留给联邦议会,......

  1. 信息
  2. 推荐序:问学者的好奇心
  3. 译者例言
  4. 联邦制宪会议记录的解密和成书
  5. 第一阶段 1787年5月25日至6月19日 围绕弗吉尼亚方案提出的十五点建国计划展开辩论
  6. 5月25日星期五
  7. 5月28日星期一
  8. 5月29日星期二
  9. 5月30日星期三
  10. 5月31日星期四
  11. 6月1日星期五
  12. 6月2日星期六 在全体委员会上
  13. 6月4日星期一 在全体委员会上
  14. 6月5日星期二 在全体委员会上
  15. 6月6日星期三 在全体委员会上
  16. 6月7日星期四 在全体委员会上
  17. 6月8日星期五 在全体委员会上
  18. 6月9日星期六 在全体委员会上
  19. 6月11日星期一 在全体委员会上
  20. 6月12日星期二 在全体委员会上
  21. 6月13日星期三 在全体委员会上
  22. 6月14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23. 6月15日星期五 在制宪会议上
  24. 6月16日星期六 在全体委员会上
  25. 6月18日星期一 在全体委员会上
  26. 6月19日星期二 在全体委员会上
  27. 第二阶段 1787年6月20日至7月26日 围绕全体委员会报告辩论
  28. 6月20日星期三 制宪会议上
  29. 6月21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30. 6月22日星期五 在制宪会议上
  31. 6月23日星期六 在制宪会议上
  32. 6月25日星期一 在制宪会议上
  33. 6月26日星期二 在制宪会议上
  34. 6月27日星期三 在制宪会议上
  35. 6月28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36. 6月29日星期五 在制宪会议上
  37. 6月30日星期六 在制宪会议上
  38. 7月2日星期一 在制宪会议上
  39. 7月5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40. 7月6日星期五 在制宪会议上
  41. 7月7日星期六
  42. 7月9日星期一 在制宪会议上
  43. 7月10日星期二 在制宪会议上
  44. 7月11日星期三 在制宪会议上
  45. 7月12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46. 7月13日星期五 在制宪会议上
  47. 7月14日星期六 在制宪会议上
  48. 7月16日星期一 在制宪会议上
  49. 7月17日星期二 在制宪会议上
  50. 7月18日星期三 在制宪会议上
  51. 7月19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52. 7月20日星期五 在制宪会议上
  53. 7月21日星期六 在制宪会议上
  54. 7月23日星期一 在制宪会议上
  55. 7月24日星期二 在制宪会议上
  56. 7月25日星期三 在制宪会议上
  57. 7月26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58. 第二阶段辩论小结[336]
  59. 第三阶段 1787年8月6日至9月10日 围绕详情委员会报告辩论
  60. 详情委员会报告[338]
  61. 8月6日星期一 在制宪会议上
  62. 8月7日星期二 在制宪会议上
  63. 8月8日星期三 在制宪会议上
  64. 8月9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65. 8月10日星期五 在制宪会议上
  66. 8月11日星期六 在制宪会议上
  67. 8月13日星期一 在制宪会议上
  68. 8月14日星期二 在制宪会议上
  69. 8月15日星期三 在制宪会议上
  70. 8月16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71. 8月17日星期五 在制宪会议上
  72. 8月18日星期六 在制宪会议上
  73. 8月20日星期一 在制宪会议上
  74. 8月21日星期二 在制宪会议上
  75. 8月22日星期三 在制宪会议上
  76. 8月23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77. 8月24日星期五 在制宪会议上
  78. 8月25日星期六 在制宪会议上
  79. 8月27日星期一 在制宪会议上
  80. 8月28日星期二 在制宪会议上
  81. 8月29日星期三 在制宪会议上
  82. 8月30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83. 8月31日星期五 在制宪会议上
  84. 9月1日星期六 在制宪会议上
  85. 9月3日星期一 在制宪会议上
  86. 9月4日星期二 在制宪会议上
  87. 9月5日星期三 在制宪会议上
  88. 9月6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89. 9月7日星期五 在制宪会议上
  90. 9月8日星期六 在制宪会议上
  91. 9月10日星期一 在制宪会议上
  92. 第三阶段辩论小结[513]
  93. 第四阶段 1787年9月11日至9月17日 检查与通过文字排列和风格委员会报告
  94. 文字排列和风格委员会报告[520]
  95. 9月11日星期二 在制宪会议上
  96. 9月12日星期三 在制宪会议上
  97. 9月13日星期四 在制宪会议上
  98. 9月14日星期五 在制宪会议上
  99. 9月15日星期六 在制宪会议上
  100. 9月17日星期一 在制宪会议上
  101. 附录
  102. 附录一 独立宣言
  103. 附录二 邦联条款 第二届大陆会议1777年11月15日通过1781年3月1日生效
  104. 附录三 平克尼制宪方案
  105. 附录四 汉密尔顿制宪方案
  106. 附录五 对制宪会议代表的性格描述
  107. 附录六 联邦制宪会议决议[634] 1787年9月17日在制宪会议上
  108. 附录七 致邦联议会的信[635] 1787年9月17日在制宪会议上
  109. 附录八 美利坚联邦宪法[636]
  110. 附录九 联邦宪法修正案[667]
  111. 附录十 制宪会议代表的出勤情况[692]
  112. 附表
  113. 索引
  114. 介绍13个邦和55名制宪会议代表情况的脚注编号
  115. 译者简介
  116.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