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典型案例解析_李艳红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李艳红 主编
内容节选
案例三第三者致劳务者受伤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解析《民法典》第1192条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金海湖法庭法官助理。 胡适兰 案情回顾 (一)伐木工工作中被意外掉落树杈砸伤 光头史受雇于陈大大和魏晓晓,为二人提供伐木劳务。2021年1月初,光头史在树林伐木时,因吊车驾驶员朱朱碰掉树杈砸伤头部,后经医治无效死亡。光头史的子女史龙龙和史熊熊于2021年1月初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朱朱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朱朱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法院经一、二审裁判后,现已生效。后2021年2月史龙龙和史熊熊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陈大大和魏晓晓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当相应的雇主责任。 (二)各方观点 史龙龙和史熊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陈大大和魏晓晓连带赔偿史龙龙和史熊熊处理丧葬事宜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60余万元。 关于陈大大、魏晓晓与光头史之间的关系,陈大大称其与魏晓晓是合作关系,挣的钱二人平均分配,出了事二人共同负责,当时是光头史找的其和魏晓晓,为二人提供伐木的劳务;魏晓晓称其与陈大大只是短期合作,挣了钱二人按照约定分配,以前出了事是各管各的,光头史是陈大大的工人,光头史的吃住和工资发放都归陈大大负责。史龙龙、史熊熊称陈大大和魏晓晓是合伙关系,二人共同雇佣的光头史。 一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补偿责任。雇主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且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根据双方的陈述,可以确定陈大大、魏晓晓均为受害人光头史的雇主,光头史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死亡,陈大大、魏晓晓作为雇主对光头史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负有赔偿责任;陈大大、魏晓晓在光头史提供劳务过程中未能提供安全防护措施,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光头史本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亦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亦存在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关于陈大大、魏晓晓的责任承担比例,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为70%。 二审法院认为,雇员是受雇于雇主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的,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实行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因而雇主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雇员人身损害,直接侵权人固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雇主基于对雇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雇员在为其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亦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综上,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陈大大、魏晓晓应否对光头史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准确地说,即在朱朱已经承担了其应负担的责任后,陈大大、魏晓晓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若需承担,如何承担? 法理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和雇员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补偿责任。雇主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1175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雇员是受雇于雇主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的,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实行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因而雇主责任为过错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雇员人身损害,直接侵权人固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雇主基于对雇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雇员在为其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亦应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雇主及雇员均无过错,雇主应承担补偿责任,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换句话说,雇主和第三人均应承担责任,但二者承担责任的原因、范围是不同的。受害人既可以基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向其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雇员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向雇主主张权利,并且这两个请求权是分别独立的。侵权第三人和雇主向受害人所负的赔偿责任,其内容均指向雇员所受损害,第三人作为直接的侵权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最终的责任,雇主在履行了补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雇主此时追偿的系属于第三人的责任范围,雇主对雇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部分除外。同样,在第三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在未能涵盖受害人损失的范围内,雇员亦能向雇主主张雇主所应承担的人身安全保护责任。 本案中,光头史受雇于陈大大、魏晓晓,为其提供伐木劳务。光头史在受雇伐木时,被朱朱驾驶的吊......
- 信息
- 本书编委会
- 作者
- 序言
- 第一章 劳务关系的认定
- 案例一 农村建房施工人受伤,谁应承担雇主责任——农村建房中召集者和房主雇主责任的判断
- 案例二 劳务关系的成立——如何确定雇主的身份
- 案例三 雇员伤害谁担责——如何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准确认定雇佣关系
- 案例四 如何区分雇佣活动和义务帮工行为——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4条、第5条
- 案例五 自然人劳务提供者受害的法律保护——同工同酬组织者的责任认定
- 第二章 提供劳务者受害事实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 案例一 饮酒对提供劳务者受害后责任承担的影响——雇员喝酒后受损害,雇主是否承担责任
- 案例二 看不见的较量——提供劳务者伤后死亡,能否认定因劳务致死
- 案例三 提供劳务者收拾工具过程中因病身亡,谁之责——解析侵权行为个案因果关系认定
- 第三章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承担
- 案例一 拆墙被砸谁之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分析
- 案例二 提供劳务被摔伤,自己却要担主责
- 案例三 第三者致劳务者受伤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解析《民法典》第1192条
- 案例四 提供劳务者因自身原因受伤的责任认定——提供劳务者工作时因自身原因意外受伤且最终身亡,劳务关系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原则和依据
- 案例五 雇员提供劳务受伤后擅自扩大的损失谁担责——解析受害人故意扩大损失的责任负担
- 第四章 劳务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竞合时的处理规则
- 案例一 退休出租车司机负交通事故全责其人身损害如何赔偿
- 案例二 农民工提供劳务受害,违法分包单位、包工头、侵权第三人谁来赔——劳务关系下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竞合时的维权路径
- 案例三 因执行工作任务受害,侵权人不同之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浅析——吴某等诉天河电业公司对因企业班车交通事故死亡负担劳动保险待遇后再负损害赔偿责任案
- 案例四 工作中受伤如何救济——非因劳动者原因致其无法认定工伤可否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 案例五 劳务合同中约定接受劳务一方仅在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否有效——解析接受劳务者一方责任承担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
- 案例六 提供劳务者上班途中发生非因本人主要责任导致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竞合——提供劳务者上班途中发生非因本人主要责任导致交通事故时赔偿问题的法律分析
- 第五章 典型劳务纠纷案例
- 案例一 特定情况下接受劳务主体的认定及相关责任负担——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为中心进行的拓展
- 案例二 个体工商户与不满16周岁学徒工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解析非法用工关系的法律责任负担及法律依据
- 案例三 农村建房工人受伤的侵权责任承担
- 案例四 农村建高层楼房施工人摔重伤,“包工头”和房主应承担连带责任——解析农村建房中包工头和房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案例五 网络平台招工的法律关系认定——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及发包人的赔偿责任
- 案例六 配送员送货途中受伤谁负责——解析互联网新业态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案例七 外卖配送员送餐过程中受伤,责任谁来担——解析“互联网+”背景下劳务关系的认定
- 案例八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执行——连带责任的承担及执行中的法律责任
- 案例九 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否申请追加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解析最高法关于执行程序中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