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释评·侵权责任编_张新宝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张新宝
内容节选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租赁、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的规定。 相关条文 《侵权责任法》 第4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理解与适用 一、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责任的适用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管理与使用分离的情形 多数情况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同时是使用人。此时的“机动车一方”主体是单一或者同一的,发生交通事故由使用人承担责任也就是由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 本条适用于所有、管理与使用分离的情况:使用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人(使用人)不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此等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当然是机动车的使用人,但是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如果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管理与使用分离的原因,即借用和租赁等。借用为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租赁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二者都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本条适用的范围既可以是基于无偿原因发生的所有、管理与使用的分离,也可以是基于有偿原因发生的所有、管理与使用的分离,但是不包括因不法占有、盗窃、抢劫、抢夺等非法行为发生的所有、管理与使用的分离。 (二)机动车一方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负有侵权责任 本条适用的条件还包括: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负有侵权责任。在该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等法律规定作出判断。只有在机动车一方被认定应当承担此等侵权责任的情况下,才发生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是否具有相应过错责任的问题。反之,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三)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 适用本条,除了需要满足前两个条件的要求外,还要求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才可能承担本条规定的相应的责任。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本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本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是过错责任而不是无过错责任,也不推定其过错。 (四)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虽然本条并未使用“因果关系”“因”等字眼,但是“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这一表达,已经暗含了因果关系这一责任构成要件。并非所有人、管理人存在任何过错都构成侵权责任,而只有在这一过错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时,所有人、管理人才承担过错责任。 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的认定 (一)司法解释规定的过错认定标准 适用本条承担侵权责任以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为要件。对于如何判断此等过错,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二)其他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4项规定,“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认定其有过错。“其它认定标准”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其一,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是否对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相关注意义务作出了规定,及其是否达到了此等规定所要求的注意程度;其二,作......
- 信息
- 代总序 民法典的时代意义
- 前言
-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 第二章 损害赔偿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 第一千二百条
-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 第四章 产品责任
-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 新旧法条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