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合同纠纷_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内容节选
34 存在漏算或者漏扣情形的结算协议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重庆市高通工贸有限公司诉重庆台兴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306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重庆市高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公司) 被告(上诉人):重庆台兴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兴公司) 【基本案情】 从2009年起,被告台兴公司长期委托原告高通公司开发制作模具。2016年4月27日,高通公司(甲方)与被告台兴公司(乙方)就合作终止涉及的物资及费用结算达成《产品、模具结算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1.涉及费用:呆滞报废模具费637056元(未税),呆滞报废产品费206948元(未税),合计:844004元(未税);甲方按合计总额的90%结算支付给乙方,折后金额为759604元(未税);2.涉及物资的处理方式:甲方将重量核准后的呆滞报废模具、呆滞报废产品,按废铁市场价1300元/吨委托乙方进行变卖处理,所得费用直接用于冲抵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呆滞报废品费用(废品折算金额:51345元);3.结算方式及期限:冲抵后剩余费用,甲方分两次在5月、6月每月各按50%的比例支付给乙方。《协议》还附有《高通工贸自制台兴产品模具库存明细》(以下简称《库存明细》),《库存明细》载明,呆滞报废模具费合计637056元,呆滞报废模具重量9119千克,按照《协议》约定,按合计总额的90%结算和抵扣呆滞报废模具处理费后,被告应支付款项为561495.7元。 2016年5月5日,原告高通公司(甲方)与被告台兴公司(乙方)就呆滞报废产品达成《补充协议》,载明:甲乙双方经协商,将乙方承制的720天窗、705、CA02产品报废处理;其原总价值为279211.9元(未税);乙方同意按照原总价90%折算为251290.7元(未税);甲方将产品依实际重量1300元/吨折算给乙方;其产品折算金额为39474.4元(未税);相互抵扣后甲方应支付乙方211816.3元(未税)。 【案件焦点】 台兴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双方在2016年4月27日签订的《协议》(即《产品、模具结算协议》)约定,向高通公司支付结算款项。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台兴公司与高通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因终止合作关系,于2016年4月27日签订《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台兴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尚欠费用及资金占用利息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台兴公司辩称:因台兴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出现已经支付的30余万元费用未进行结算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高通公司与台兴公司皆为商事主体,应当知道在《协议》及《库存明细》上盖章确认的法律后果。至于台兴公司委派签订合同的员工是否存在疏忽过失属于台兴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足以对抗《协议》及《库存明细》的法律效力。其次,该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附有《库存明细》,约定了模具名称、模具价格、未摊销冲次、未摊销金额、结算方式等内容。协议中的每种模具虽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协议》及《库存明细》的整体性。若对单一或多种模具金额进行调整,不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以及权利义务的失衡。最后,如果台兴公司认为在签订的《协议》《库存明细》时其存在重大误解,亦应当依法通过行使撤销权主张权利。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由被告台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高通公司款项561495.7元,并从2016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高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台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在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就合同履行达成的结算协议,不仅包含对已履行合同的结算,也包括损害赔偿、补偿费用、资金占用损失等的确定。该结算协议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总体的评估,而非根据原合同的约定,故人民法院应该充分尊重商事主体在结算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无论结算协议是否存在漏算或者漏扣的情形,除非该结算协议依法被撤销。本案中,结算协议......
- 信息
- 序
-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1 当事人可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合同生效条件
- 二、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 6 预付式服务合同的法律认定及单方解除权
- 三、违约责任
- 14 新冠肺炎疫情并非当然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 四、赠与合同
- 19 赠与人的继承人可在赠与房产过户前撤销赠与
- 五、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 23 计量错误导致多收用电人电费的,供电人应返还多收电费
- 六、租赁合同
- 25 租赁物致人损害,如租赁人未履行赔偿义务则不能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 七、融资租赁合同
- 32 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应考量承租人违约程度
- 八、承揽合同
- 34 存在漏算或者漏扣情形的结算协议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 九、建设工程合同
- 37 建设工程违法承包方的雇佣人员可成为工程款的支付主体
- 十、运输合同
- 41 履行货物运输合同因意外事故致押运人死亡的责任承担
- 十一、委托合同
- 44 以自己的名义帮助他人管理出借钱款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
- 十二、居间合同
- 47 中介服务企业以格式条款方式免除其诚信履责义务的应认定为无效
- 十三、服务合同
- 55 物业公司的服务瑕疵并不构成业主减交或免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
- 十四、保管、仓储合同
- 61 夫妻协议离婚并已就共同财产处理完毕后,一方以保管合同关系起诉另一方返还婚前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 十五、保险合同
- 63 保险业务员代填保单的效力和保险人对免责事由的告知义务
- 十六、其他合同
- 67 P2P网贷平台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对投资者享有期限利益
- 中国法院2012~2020年度案例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