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与适用手册_刘胜军 编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刘胜军 编著
内容节选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上市公司的定义】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上市公司定义的规定。 本条是一个说明性条文,说明性条文分为描述性条文和补充性条文,其中描述性条文又分为概念描述性条文和类型描述性条文,本条是说明性法条中的概念描述性条文。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可以将股份有限公司区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重要类型,在一国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根据本条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条对上市公司的界定也确定了本节特别规则的适用范围,即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的形式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另外,根据本条的定义,仅有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而无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本条所界定的上市公司。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目前我国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先在证监会注册,在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条件,并经过一系列程序。上市公司除了遵守本节的特别规则,也要遵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定,还要遵守证监会的监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资产交易与重大担保的议事规则】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重大资产交易与重大担保的议事规则的规定。彭冰:《中国证券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23页。 上市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交易,可能导致一个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变化,主营业务变更,甚至一个公司完全可能脱胎换骨变成了“另一个公司”。实践中,上市公司发生的资产重组行为大多以这种方式完成。完全的脱胎换骨往往被称为“买壳上市”,在很多国家和地区被视为一次新的发行上市行为。 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交易,相当于上市公司的根本性结构变更,应当像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一样,由股东会特别决议。有鉴于此,本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对决议存在关联关系,应当回避表决。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遵守证监会规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认定标准和决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实践中,因为上市公司信誉较高,很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为自己或者关联企业的银行贷款等融资提供担保,这给上市公司造成极大损失,损害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尽管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则,这一规则是管理性、程序性要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对外担保决议表决的法定数和对外担保的限额该条未规定,授权章程规定。鉴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对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影响重大,本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该决议是股东会特别决议而非普通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不能参与股东会对外担保的表决。总的来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加强和严格内部决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相关规范】 ● 部门规章及文件1.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2月17日)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涉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违反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暂停交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
- 信息
- 前言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公司登记
-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组织机构
-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股东会
-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 第四节 监事会
-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 第二节 股份转让
-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第九章 公司债券
-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
-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五章 附则
-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