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实战指南_位艳玲 主编;魏德;张剑豪 副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位艳玲 主编;魏德;张剑豪 副主编
内容节选
第一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072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责任承担形式是否适用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 阅读提示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承担形式之一,那么在侵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权利人是否依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这一责任? 裁判要旨 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属系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且秦某上传涉案电影作品的片头、片尾均显示有某影视公司的署名,并未侵害某影视公司的署名权。河南省某影视公司亦未提供秦某上传该电影作品的行为造成其公司名誉、声誉等不良影响的相关证据,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河南省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秦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21)豫知民终322号]。 案情简介 一、2017年4月底,河南省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摄制完成了戏曲电影《第九个女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于同年8月9日向出品单位河南省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颁发了电审故字(2017)第496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二、秦某实名注册并运营微信公众号“大鼎豫剧”,其在未经权利人河南省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河南省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尚未在院线公映的戏曲电影《第九个女婿》上传至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大鼎豫剧”,供社会公众在线观看。 三、秦某与河南省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因侵犯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致本案成讼。 四、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秦某上传该电影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但是未支持河南省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要求秦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 五、河南省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第一,秦某侵犯了河南省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案涉电影作品《第九个女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秦某未经权利人河南省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许可,擅自将河南省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尚未在院线公映的戏曲电影《第九个女婿》上传至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大鼎豫剧”,供社会公众在线观看,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其行为构成侵害河南省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对戏曲电影《第九个女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二,河南省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要求秦某赔礼道歉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属系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且秦某上传涉案电影作品的片头、片尾均显示有河南省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署名,并未侵害河南省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署名权。河南省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亦未提供秦某上传该电影作品的行为造成其公司名誉、声誉等不良影响的相关证据,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经验总结王迁著:《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6页。 一、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属于侵害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 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涉及著作权人的人格利益。侵犯著作人身权时无法通过经济赔偿弥补对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害,此时需要通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对著作权进行精神抚慰。 二、审查侵权情节时要注意是否存在侵犯作品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情形,如不存在对这些著作人身权的侵犯,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很难获得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延伸阅读 裁判观点:因信息网络传播权系著作财产权,侵权责任形式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例1:季某、贾某诉青岛雪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民终182号] 关于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赔礼道歉的裁判说理非常简单,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系著作财产权,侵权责任形式不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例2:重庆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司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民终180号]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司某许可......
- 信息
- 序
- 第一章 管辖
- 第一节 特殊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 第二节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 第三节 复合案由管辖的确定
- 第二章 主体的适格性审查
- 第一节 原告主体适格性审查
- 第二节 被告主体适格性审查
- 第三章 客体的确定
- 第一节 客体的概念
- 第二节 客体的种类
- 第四章 固定诉讼请求
- 诉讼请求:明确、全面、具有可执行性
- 第五章 侵权行为的审查与判定
- 第一节 原告的主张及举证
- 第二节 被告的抗辩及举证
- 第三节 侵权的判断标准
- 第六章 侵权责任
- 第一节 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第二节 赔偿损失
- 附录: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所涉相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