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五版)_章尚锦;杜焕芳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章尚锦;杜焕芳
内容节选
第七章自然人、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本章概要 本章主要介绍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民法一般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由于各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比较一致,因而通常不会发生法律冲突,差异较大的地方是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方面,所以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最主要的是解决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管辖权及法律冲突问题。至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由于各国民法对于行为能力取得的年龄、条件等因素规定不同,法律冲突时有发生。因法人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方面具有一致性,所以二者的法律适用原则也是比较一致的。涉外破产是法人能力终止的一种方式,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很多,本章给予了专门介绍。 关键术语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涉外破产 破产属地主义 破产普遍主义 第一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国际私法主体的前提条件。各国民法都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剥夺,在这方面并没什么例外,所以在此方面本不应发生法律冲突。但是各国文化、民族传统等方面的差异,造成了各国在法律上对“出生”和“死亡”的理解不同,以及对推定死亡、宣告死亡等制度的规定有所不同,所以在某些情况下也会产生法律冲突现象。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权利能力的开始方面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但对出生的判断标准,各国民法学界却有不同的主张,比较常见的标准有“阵痛说”、“初声说”、“部分露出说”、“独立呼吸说”等。各国立法上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要求出生时必须具有生命才取得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瑞士民法典》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时即具有权利能力。而《西班牙民法典》则规定自然人与其母体分离后需存活24小时以上才能取得权利能力。 2.在权利能力的终止方面 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关于生理死亡,各国基本上都以呼吸终止和心脏停止为条件,并没有什么差别;也有些国家采用脑死亡标准。但总的说来生理死亡比较容易判定,法律冲突不多。与其形成对比的,是各国的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制度却有较大差异,这主要表现在,宣告失踪或死亡所要求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间不同。如《日本民法典》规定,失踪人生死不明满7年可视为死亡;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停止在其住所出现而又无音信时,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监护法官确认为推定失踪;确认推定失踪的判决满10年时,由民事法院宣告失踪;不经监护法官判决确认推定失踪的,当事人停止在其住所出现而又无音讯满20年的,直接由民事法院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判决与确定失踪者死亡具有同样效力。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23条规定: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宣告其死亡。 另外,针对互有继承权的数人死于同一事故,但无法确定谁先死亡的问题,许多国家规定了“推定死亡”(也称“推定存活”)制度,但对于推定死亡的顺序又规定不一致。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721、722条分别规定:如果同时死亡者均不足15岁的,推定年长者后死;均在60岁以上的,推定年龄最小者后死;如既有15岁以下的又有60岁以上的,推定最年少者后死;如年龄相等或相差不超过1岁的,而其中既有男性又有女性的,则推定男性后死。1985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他们均有继承人,则看他们辈分是否相同,如辈分不同,应推定长辈先死亡;如辈分相同,则应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而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依自然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是各国在解决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法律冲突时采取的普遍原则。例如,2005年保加利亚《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典》第49条规定,人的权利能力,依其本国法。《德国民法施行法》(国际私法部分)第7条规定,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适用该人所属国法律。这是因为,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的基本属性,特定的人的这种属性是由一国伦理、历史、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条件所决定的,因而适用其属人法较为合理。但在具体规定上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国籍国法为准,英美法系国家则以住所地法为准。另外,有的国家主张采取混合制度,对在内国的外国人以住所地为属人法,对在外国的内国人则以其本国法为属人法。此外,还有......
- 信息
- 编审委员会
- 作者简介
- 内容简介
- 总序
- 序言
- 第五版修订说明
- 第一版编写说明
- 第一编 总论
-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 第二章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 第三章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 第四章 与适用冲突规范有关的制度
- 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
- 第六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 第二编 国际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 第七章 自然人、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第八章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适用
- 第九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 第十章 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 第十一章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 第十二章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 第十三章 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适用
- 第十四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 第十五章 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 第三编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 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
-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
- 第四编 区际私法
- 第十八章 区际法律冲突和区际私法
- 第十九章 中国“一国两制”下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
- 第二十章 中国内地(大陆)与港、澳、台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
- 附录
-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