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理论迷雾:刑事司法的社会科学研究_谢澍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谢澍
内容节选
第三章刑事法官的角色诠释:多元场域与一元惯习 一、场域中的困惑 转型时期的中国司法,面临前所未有的改革机遇,“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如是种种。未曾料想,改革的节骨眼上,不少法官、检察官却选择了离开,其中既有涉猎未深的新人,亦有摸爬滚打多年的骨干。相比于检察官,法官在当下社会显然更受瞩目,公众似乎更愿意把一锤定音的法官作为司法真正的象征,对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双重(行政性与司法性)定位也缺乏足够的理论认识,因而,“法官出走”即成了如今司法人员向体制外迁徙的代名词。 谈及此问题,可能难免提及“待遇”,但待遇问题只是表象,早在跨入“院门”之前,准法官们肯定就已经知晓待遇并不丰厚,之所以仍有大量法科生希望进入法官队伍,或许更在乎的是这一职业的稳定性和社会认同感。但真正进入法院之后,高负荷的工作状态让法官们身心俱疲,更重要的是,从“校门”进入“院门”,新任法官们感受到理想与现实的差距,甚至由此感到“困惑”,倘若无法适应,便可能选择离开。参见宋灵珊、谢澍:《“好法官”的角色定位及其知识谱系——以女性民事法官为样本的实证研究》,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4年第3期。 从量上看,刑事法官出走的现象同样存在,却并没有民事法官那么多;但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刑事法官出走的缘由更为复杂,这与刑事法官的特殊角色有关。刑事法官不需要执着于调解,却承受着更大的压力。民事法官大多是从“社会—司法”二元结构的思维进路出发,诠释中立裁判者与纠纷解决者的双重角色。 而刑事法官相比于民事法官,除了司法场域和社会场域,更容易受到权力场域的影响,其中难免存在权力干预的现象。刑事法官是否可能单纯地基于“社会—司法”二元结构来审视案件?面对三个不同的场域,刑事法官是否有能力和勇气自如地切换角色?上述问题都决定着其知识谱系与行为模式的刻画以及惯习的形塑——尤其是在难办的公案之中,刑事法官试图消解来自三个不同场域的问题,即有可能面临着场域与惯习的错位甚至割裂的危险。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中的误区及初步澄清,可参见谢澍:《刑事诉讼法教义学:学术憧憬抑或理论迷雾》,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 以此为逻辑起点,本章的研究旨趣在于:首先,理论上运用布迪厄的“场域—惯习”论作为分析工具,从司法场域、社会场域和权力场域中描绘和解释刑事法官的惯习。同时,利用勾勒出的刑事法官境遇之图景,反向研判“场域—惯习”论在中国土壤之上的解释力与自洽性。其次,方法论上尝试在部门法研究中运用社会科学知识,从经验维度认识复杂的社会法律现象。尽管本章不会集中涉及某一具体部门法条文,但刑事法官是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的重要主体之一,其当下境遇也直接反映着刑事司法的运行环境,而这正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亟待走向的“田野”。 布迪厄(Pierre Bourdieu)认为“场域”(field)是在各个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network),或一个构型(configuration);而“惯习”(habitus),不同于“习惯”(habit),旨在克服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实证主义唯物论与唯智主义唯心论的对立,是深刻地存在于性情倾向系统中、作为一种技艺(art)存在的生成性能力,存在于实践操持(practical mastery)的意义之上。惯习与场域之间的关联存在两种作用方式:一是制约关系,场域形塑着惯习,惯习成为某一场域固有的必然属性体现于身体的产物;二是知识或认知建构的关系,惯习有助于把场域建构成一个充满感觉和价值的世界。参见[法]布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4页以下。 在展开正文之前,还需要说明的是:本章并不涉及检察官的相关问题,对于法官,也仅聚焦刑事法官,冀望由此切入,以小见大,勾勒当下中国刑事法官所受制的场域与惯习,以及二者相互关联对于实践的支配作用, 为“刑事法官为何困惑”“刑事法官缘何出走”给出一个法律社会学视角的初步解读。 二、作为法律人的刑事法官:司法场域的尴尬境遇参见[法]布迪厄:《法律的力量——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强世功译,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96页。 布迪厄将“司法场域”定义为:“一个围绕直接利害相关人的直接冲突,转化为由法律规制的法律职业者通过代理行为进行的辩论而组织起来的社会空间。”在其理论之中区分了两种行动者,一种有资格参与,另一种尽管发现自己也在其中,但事实上由于自己没有能力完成进入这个社会空间所必需的心理空间(尤其是语言态势)转换,而被排除在外。 在笔者看来,中国法官——特别是刑事法官——或许只是司法场域的“第三种行动者”,具备参与的知识谱系和语言态势,却没有可支配的权力资......
- 信息
- 上篇 刑事司法与社会科学方法
- 第一章 法教义学抑或社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缘何失语
- 第二章 直面“复杂性”:认罪协商制度研究的方法论启示
- 中篇 刑事司法与社会科学知识
- 第三章 刑事法官的角色诠释:多元场域与一元惯习
- 第四章 专门知识与专家辅助:从权力支配到认知偏差
- 第五章 刑事法律援助之社会向度:从政府主导到政府扶持
- 下篇 刑事司法与类型化、体系化思维
- 第六章 刑事司法规律:“以审判为中心”的本质定位
- 第七章 检察机关侦查权:监督性及其体系化进路
- 第八章 刑事缺席审判:类型化分析与体系化建构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