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劳动争议裁判思路与法律适用_李军;范围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李军;范围 主编

内容节选

第一节赠与合同的几个基础法律问题 欲厘清股权激励背景下的股权赠与协议的司法处理,首先要明确赠与合同有关的基础法律问题。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本条规定,赠与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34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从赠与人的角度,需要作出将其财产利益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从受赠人的角度,需要表示愿意接受该财产利益。双方意思表示即达成一致,赠与合同成立。 (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贾旭:《浅谈我国赠与合同及其任意撤销权》,载《法制与经济》2013年第9期。 赠与合同虽然是双方法律行为,但是赠与人并不因为赠与而享受相应的收益,受赠人亦不需要因为接受赠与物而付出相应的对价。故赠与人不享有双务合同当事人可享有的合同抗辩权,也不要求受赠人具备给付对价的能力。虽然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并不排斥受赠人可能要负担一些约定的义务,但是通常赠与合同所附加的义务目的是对受赠人加以一定的限制,赠与人不会因此获得对价,并不影响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的性质。一般来说,赠与具有强烈的社会伦理性和道德性,有一定的人身性质,赠与合同缔结和存在的基础,是双方之间良好朴素的情感关系的延续。因此,有观点认为,无偿性是设计赠与合同各项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是其最典型的特点。即使在附负担的赠与合同中,其无偿性依然存在。 (三)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41页。 以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需实际交付等行为方能成立为标准,法律行为分为实践性法律行为和诺成性法律行为。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且不需要赠与物的交付。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赠与合同的诺成性符合该原则。赠与合同的诺成性使赠与人能够受到必要的约束,保护受赠人的信赖利益。与此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较好地平衡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另外,法律并不要求赠与合同需要具备特定形式,只要经双方当事人合意,合同即可成立,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形式等在所不问,因此赠与合同亦属于不要式合同。 二、关于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一)任意撤销权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7~218页。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条是关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规定。任意撤销权,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单方享有随时撤销赠与的权利。在法律上确立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的原因主要是:(1)这是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和非交易性决定的;(2)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一般不会损害受赠人的利益,也符合正义的要求;(3)我国立法将赠与合同界定为诺成合同,只有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才能平衡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利益。 当然,对于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有一定的限制,即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之所以作出上述时间上的限制,是因为财产权利在转移之前,仍归属于赠与人,撤销赠与不会对受赠人有实际影响。赠与人在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自然不再负有给付义务。另外,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情形亦要受到必要的限制,否则在一定情况下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因此《民法典》又规定了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二)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在法定事实出现时依法行使的撤销权。《民法典》第663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赠与人往往基于除感情、道德等法定义务外的情感方面的因素而作出赠与。而法定撤销权行使的情形,都是由于受赠人出现了不良甚至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约定的行为,使合同双方在成立赠与合同时的情感基础遭到破坏,此时应赋予赠与人撤销合同的权利,以弥补赠与人的......

  1. 信息
  2. 本书撰稿人
  3. 前言
  4. 第一章 股权激励制度概述
  5. 第一节 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6. 第二节 涉股权激励民事案件的总体情况
  7. 第三节 股权激励模式梳理
  8. 第二章 涉股权激励民事案件审理路径研究
  9. 第一节 涉股权激励案件的审理现状
  10. 第二节 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司法逻辑
  11. 第三节 劳动争议与股权激励纠纷交错的审理路径
  12. 第三章 涉股权激励案件的管辖
  13. 第一节 管辖的一般规定
  14. 第二节 涉股权激励案件的管辖
  15. 第四章 涉股权激励劳动争议诉讼主体
  16. 第一节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17. 第二节 股权激励参与者
  18. 第三节 涉股权激励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身份识别
  19. 第五章 股权赠与协议的法律性质
  20. 第一节 赠与合同的几个基础法律问题
  21. 第二节 股权激励视角下的股权赠与协议
  22. 第六章 股权激励能否用来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
  23. 第一节 股权激励标的物不能用来完全替代货币进行工资发放
  24. 第二节 股权激励标的物能否用来支付终结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25. 第三节 股权激励标的物能否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6. 第七章 行权相关争议
  27. 第一节 行权价格、售出价格争议
  28. 第二节 行权期争议
  29. 第三节 行权条件难以成就引发的争议
  30. 第四节 代缴税款争议
  31. 第五节 竞业限制争议
  32. 第六节 义务主体的选择
  33. 第七节 无法行权的救济
  34. 第八章 劳动者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
  35. 第一节 服务期条款的效力
  36. 第二节 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37. 第三节 其他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