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一本通(第九版)_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内容节选
第五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 集体财产范围 集体财产主要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资金; (五)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六)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 (七)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 (八)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第三十七条 集体土地管理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实行承包经营。 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使用、管理。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使用、管理。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使用、管理。 ● 法律 1.《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330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 第13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案例指引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375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6月29日。 某村民委员会与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涉农民事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审理法院认为,于某某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朱某某未经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就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向于某某发包村集体土地,亦未报当地政府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故朱某某以某村民委员会名义与于某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无效。法院判决于某某向某村民委员会返还其占有的土地50亩,并按照公平原则,判令某村民委员会以每年每亩400元的标准向于某某返还合同剩余土地经营年限4年的承包费8000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第三十八条 耕地、林地、草地以外的其他农村土地 依法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外的其他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组织经营或者依法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依法采取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方式经营。 第三十九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也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 ● 法律 《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 第63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6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
- 信息
- 编辑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成员
- 第三章 组织登记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 第五章 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 第六章 扶持措施
-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 附录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 附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