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辖规定与立案追诉标准(第2版)_白永媛 编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白永媛 编著
内容节选
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 一百三十、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于非法拘禁案,目前尚未有全面具体的立案追诉标准,实践中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适用。 ◎立案追诉标准 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标准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相关规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7月13日 法释〔2000〕19号)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规范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2014年4月22日 法发〔2014〕5号) 二、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 …… (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 一百三十一、强迫劳动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刑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标准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4月27日 公通字〔2017〕12号) 六、(见附录) 一百三十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刑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 信息
- 第二版序言
- 第一版序言——让刑事立案门槛清晰明朗
- 第一编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
- 第一章 刑事案件职能管辖分工
- 第二章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
- 第三章 刑事案件级别管辖
- 第四章 刑事案件协商管辖、指定管辖
- 第五章 公安机关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
- 第六章 部分特殊刑事案件的管辖
- 第二编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案
- 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 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
- 第四章 侵犯财产案
- 第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 第六章 危害国防利益案
- 附录:相关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