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_闪淳昌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闪淳昌 主编
内容节选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公布 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体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组织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等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方式。 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措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做到科学、精准、有效。 第十一条 国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及时就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十三条 因依法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致使诉讼、监察调查、行政复议、仲裁、国家赔偿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十六条 国家......
- 信息
- 编辑指导委员会
- 前言
- 第一章 总则
- 第1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 第2条 概念、调整范围和适用规则
- 第3条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 第4条 指导思想和治理体系
- 第5条 工作原则和理念
- 第6条 社会动员机制
- 第7条 信息发布
- 第8条 新闻报道和宣传
- 第9条 投诉与举报
- 第10条 比例原则
- 第11条 特殊群体保护
- 第12条 财产征用与补偿
- 第13条 时效和程序中止
- 第14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
- 第15条 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 第16条 管理体制和工作体系
- 第17条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报告机制
- 第18条 协调配合与协同应对
- 第19条 行政领导机关和应急指挥机构
- 第20条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权限
- 第21条 部门职责
- 第22条 基层职责
- 第23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 第24条 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参与
- 第25条 工作备案与监督
-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 第26条 应急预案体系
- 第27条 应急预案衔接
- 第28条 应急预案制定依据与内容
- 第29条 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 第30条 国土空间规划等考虑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 第31条 应急避难场所标准体系
- 第32条 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
- 第33条 安全防范措施
- 第34条 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 第35条 安全管理制度
- 第36条 矿山和危险物品单位预防义务
- 第37条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预防义务
- 第38条 应对管理培训制度
- 第39条 应急救援队伍
- 第40条 应急救援人员人身保险和资格要求
- 第41条 解放军、武警和民兵专门训练
- 第42条 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
- 第43条 学校的应急教育和演练义务
- 第44条 经费保障
- 第45条 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和目录
- 第46条 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生产、供应和储备
- 第47条 应急运输保障
- 第48条 能源应急保障
- 第49条 应急通信和广播保障
- 第50条 卫生应急体系
- 第51条 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
- 第52条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
- 第53条 紧急救援、人道救助和应急慈善
- 第54条 救援资金和物资管理
- 第55条 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 第56条 技术应用、人才培养和研究开发
- 第57条 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 第58条 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 第59条 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 第60条 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 第61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 第62条 突发事件信息评估制度
- 第63条 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 第64条 预警信息发布、报告和通报
- 第65条 预警信息发布
- 第66条 三级、四级预警措施
- 第67条 一级、二级预警措施
- 第68条 预警期保障措施
- 第69条 社会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 第70条 预警调整和解除
-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 第71条 应急响应制度
- 第72条 应急处置机制
- 第73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 第74条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 第75条 严重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 第76条 应急协作机制和救援帮扶制度
- 第77条 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组织自救与互助
- 第78条 突发事件有关单位的应急职责
- 第79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 第80条 城乡社区组织应急工作机制
- 第81条 心理援助工作
- 第82条 遗体处置及遗物保管
- 第83条 政府及部门信息收集与个人信息保护
- 第84条 有关单位、个人获取信息及使用限制
- 第85条 信息用途、销毁和处理
- 第六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 第86条 应急响应解除
- 第87条 影响、损失评估与恢复重建
- 第88条 支援恢复重建
- 第89条 扶持优惠和善后工作
- 第90条 公民参与应急的保障
- 第91条 伤亡人员保障
- 第92条 突发事件调查、应急处置总结
- 第93条 资金和物资审计监督
- 第94条 应对工作档案管理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95条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人员不依法履责的法律责任
- 第96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97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
- 第98条 单位和个人不服从、不配合的法律责任
- 第99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 第100条 民事责任
- 第101条 紧急避险
- 第102条 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 第103条 紧急状态
- 第104条 域外突发事件应对
- 第105条 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义务
- 第106条 施行日期
-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