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权法制史_张希坡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张希坡 主编

内容节选

第二十四章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与抗日民主法制的发展 第一节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 日本军国主义妄图对我国的侵略蓄谋已久。继1931年“九一八事变”侵占我国东北地区之后,又于1937年7月7日发动“卢沟桥事变”,从此,中国人民进入了全面抗日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全国建立了许多抗日根据地及其政权。经过14年抗战,先后建立了陕甘宁、晋察冀、冀热辽、晋绥、晋冀豫、冀鲁豫、山东、苏北、苏中、苏南、淮北、淮南、皖中、浙东、鄂豫皖、湘鄂赣、河南、东江、琼崖等19个抗日根据地和各级抗日民主政权。这些根据地及其政权,北起内蒙古,南至海南岛,包括19个省的一部或大部分,人口达9550万人,拥有正规军91万人,民兵220万人,辖有行政公署22个,专员公署90个,县政府635个,成为打败日本帝国主义的中坚力量和建设新中国的战略基地。 这些根据地的政权产生方式有两种类型:(1)陕甘宁边区,是十年内战时期,唯一保存下来的革命根据地。抗日战争开始后,这个政权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救亡运动的新形势与民主共和国的决议》(1936年9月17日)的精神,进行自我体制改革,逐步由工农民主政权转变为抗日民主政权。(2)敌后根据地。这些地方原为日寇及其走狗所统治。在这里建立政权,就必须用一切力量,发动民众的抗日斗争,并使用武装部队,战胜敌人,摧毁其反动政权,然后,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和特点,参照陕甘宁边区的做法和经验,创建各自的抗日民主政权。 第二节抗日民主法制的发展 一、抗日民主法制的三个发展阶段 1937年至1940年为法制的创立阶段。在这个时期,各个根据地的政权颁布了施政纲领、选举法、政权组织法、法院组织条例,初步地确立了根据地的大政方针,为边区、县、区、乡(村)各级政府以及公安司法机关的建立,提供了法律根据。明确规定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镇压汉奸和反动派,是公安司法机关的根本任务。与此同时,制定了一些减租减息的法令,削弱封建剥削,调动广大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 1941年至1942年,是抗日民主法制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是抗日战争最困难的年代。日寇及其走狗对各个根据地进行残酷的扫荡,实行极其野蛮残忍的“三光”政策,企图摧毁抗日根据地军民生存条件。同时国民党顽固派也在乘机封锁、包围和进攻陕甘宁边区和各个抗日根据地,企图困死、饿死根据地军民。在敌军伪军和国民党反共军的进攻和夹击下,八路军由1940年的40万人减少到1941年的30万人,抗日根据地面积大大地缩小了,人口由1亿人减到5000万人。抗日根据地处于严重困难的局面。这样,摆在抗日根据地军民面前最大的问题,就是怎样激发农民和各个阶层抗日的积极性,以战胜困难,保障抗日战争的胜利进行。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基础就是充分发扬民主,健全革命法制。在这一时期,各个抗日民主政权从边区、县到区、乡(村)都先后成立了由人民选举的人民代表机关参议会。边区参议会受人民之委托,根据党中央的政策和各个根据地的施政方针,积极开展立法活动。这些法律,包括了实行“三三制”、保障人民权利、劳动保护、减租减息、精兵简政、发展工业和商业以及文化教育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初具规模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克服困难,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争取时局好转,坚持抗战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时标志着抗日民主和法制在过去的基础上有了巨大的飞跃。 1943年至1945年为抗日民主法制的完善阶段。在这一时期,各个根据地总结了政权与法制建设的经验,广大干部进一步明确了实事求是的立法思想和依靠群众的立法路线,并从国民党反动统治的黑暗与危机中,感到抗日民主与法制的重要和可贵,各个抗日民主政权进一步地完善了各项法律制度。 抗日民主法制,是新民主主义法制的一种形态。它继承了苏区法制的革命精神,结合抗日根据地的实际及其政权建设的需要,不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有新的创造和飞跃,使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成熟阶段。 二、抗日民主法制的主要特点 1.抗日根据地的立法建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上。根据地的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根本指导思想的。但是,在实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法制建设相结合方面,却经历了一个艰苦探索和曲折发展的过程。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继承了苏区法制建设的优良传统,在全党批判教条主义,端正思想路线的基础上,结合抗日根据地的实践经验,确立了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路线。抗战初期,在各个根据地程度不同地存在过新旧法律的教条主义。新型教条主义,即不顾抗战实际,照搬苏区法律,破坏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旧型教条主义,脱离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实际,机械地照搬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破坏了广大工农群众的基本利益,同样给革命事业带来很大危害。两种教条主义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都是主观主义的表现,是对抗日根据地的社会实际缺乏深入......

  1. 信息
  2. 撰稿人
  3. 总序
  4. 绪言
  5. 第一部分 中国共产党成立和大革命时期
  6.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的早期革命纲领和上海临时市政府的施政纲领
  7. 第二章 工农运动中产生的革命政权组织
  8. 第三章 工农运动中的行政组织和监督管理
  9. 第四章 新民主主义劳动法的产生
  10. 第五章 工农运动中的土地改革纲领和减租减息政策
  11. 第六章 工农运动中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改革
  12. 第七章 工农运动中的经济管理法规
  13. 第八章 工农运动中的刑事法规
  14. 第九章 工农运动中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制度
  15. 第二部分 土地革命时期
  16. 第十章 红色政权的建立和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初创
  17. 第十一章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8. 第十二章 苏维埃制度的确立和政权组织法规的创制
  19. 第十三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选举法规
  20. 第十四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行政法规
  21. 第十五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战时动员法规
  22. 第十六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法规
  23. 第十七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劳动法规
  24. 第十八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婚姻法规
  25. 第十九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财政经济法规
  26. 第二十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
  27. 第二十一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
  28. 第二十二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诉讼制度
  29. 第二十三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新型监所制度
  30. 第三部分 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
  31. 第二十四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与抗日民主法制的发展
  32. 第二十五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和保障人权条例
  33. 第二十六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政权组织法
  34. 第二十七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选举法规
  35. 第二十八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行政法规和精兵简政
  36. 第二十九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战时动员法规
  37. 第三十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法规
  38. 第三十一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劳动法规
  39. 第三十二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婚姻和继承法规
  40. 第三十三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财政经济法规
  41. 第三十四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
  42. 第三十五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
  43. 第三十六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诉讼法规
  44. 第三十七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人民调解法律制度
  45. 第三十八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狱政制度
  46. 第四部分 解放战争时期
  47. 第三十九章 解放区人民民主法制的发展
  48. 第四十章 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宪法性法规
  49. 第四十一章 解放区的政权组织法
  50. 第四十二章 解放区的选举法规
  51. 第四十三章 解放区的行政法规
  52. 第四十四章 解放区的战时动员法规
  53. 第四十五章 解放区的土地法规
  54. 第四十六章 解放区的劳动法规
  55. 第四十七章 解放区的婚姻和继承法规
  56. 第四十八章 解放区的城市房屋法规
  57. 第四十九章 解放区的经济管理法规
  58. 第五十章 解放区的刑事法规
  59. 第五十一章 解放区的司法机关
  60. 第五十二章 解放区的诉讼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
  61. 第五十三章 解放区的狱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