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权法制史_张希坡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张希坡 主编
内容节选
第二十四章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与抗日民主法制的发展 第一节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 日本军国主义妄图对我国的侵略蓄谋已久。继1931年“九一八事变”侵占我国东北地区之后,又于1937年7月7日发动“卢沟桥事变”,从此,中国人民进入了全面抗日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全国建立了许多抗日根据地及其政权。经过14年抗战,先后建立了陕甘宁、晋察冀、冀热辽、晋绥、晋冀豫、冀鲁豫、山东、苏北、苏中、苏南、淮北、淮南、皖中、浙东、鄂豫皖、湘鄂赣、河南、东江、琼崖等19个抗日根据地和各级抗日民主政权。这些根据地及其政权,北起内蒙古,南至海南岛,包括19个省的一部或大部分,人口达9550万人,拥有正规军91万人,民兵220万人,辖有行政公署22个,专员公署90个,县政府635个,成为打败日本帝国主义的中坚力量和建设新中国的战略基地。 这些根据地的政权产生方式有两种类型:(1)陕甘宁边区,是十年内战时期,唯一保存下来的革命根据地。抗日战争开始后,这个政权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救亡运动的新形势与民主共和国的决议》(1936年9月17日)的精神,进行自我体制改革,逐步由工农民主政权转变为抗日民主政权。(2)敌后根据地。这些地方原为日寇及其走狗所统治。在这里建立政权,就必须用一切力量,发动民众的抗日斗争,并使用武装部队,战胜敌人,摧毁其反动政权,然后,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和特点,参照陕甘宁边区的做法和经验,创建各自的抗日民主政权。 第二节抗日民主法制的发展 一、抗日民主法制的三个发展阶段 1937年至1940年为法制的创立阶段。在这个时期,各个根据地的政权颁布了施政纲领、选举法、政权组织法、法院组织条例,初步地确立了根据地的大政方针,为边区、县、区、乡(村)各级政府以及公安司法机关的建立,提供了法律根据。明确规定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镇压汉奸和反动派,是公安司法机关的根本任务。与此同时,制定了一些减租减息的法令,削弱封建剥削,调动广大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 1941年至1942年,是抗日民主法制的发展阶段。这一时期,是抗日战争最困难的年代。日寇及其走狗对各个根据地进行残酷的扫荡,实行极其野蛮残忍的“三光”政策,企图摧毁抗日根据地军民生存条件。同时国民党顽固派也在乘机封锁、包围和进攻陕甘宁边区和各个抗日根据地,企图困死、饿死根据地军民。在敌军伪军和国民党反共军的进攻和夹击下,八路军由1940年的40万人减少到1941年的30万人,抗日根据地面积大大地缩小了,人口由1亿人减到5000万人。抗日根据地处于严重困难的局面。这样,摆在抗日根据地军民面前最大的问题,就是怎样激发农民和各个阶层抗日的积极性,以战胜困难,保障抗日战争的胜利进行。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基础就是充分发扬民主,健全革命法制。在这一时期,各个抗日民主政权从边区、县到区、乡(村)都先后成立了由人民选举的人民代表机关参议会。边区参议会受人民之委托,根据党中央的政策和各个根据地的施政方针,积极开展立法活动。这些法律,包括了实行“三三制”、保障人民权利、劳动保护、减租减息、精兵简政、发展工业和商业以及文化教育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初具规模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克服困难,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争取时局好转,坚持抗战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时标志着抗日民主和法制在过去的基础上有了巨大的飞跃。 1943年至1945年为抗日民主法制的完善阶段。在这一时期,各个根据地总结了政权与法制建设的经验,广大干部进一步明确了实事求是的立法思想和依靠群众的立法路线,并从国民党反动统治的黑暗与危机中,感到抗日民主与法制的重要和可贵,各个抗日民主政权进一步地完善了各项法律制度。 抗日民主法制,是新民主主义法制的一种形态。它继承了苏区法制的革命精神,结合抗日根据地的实际及其政权建设的需要,不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有新的创造和飞跃,使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成熟阶段。 二、抗日民主法制的主要特点 1.抗日根据地的立法建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上。根据地的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根本指导思想的。但是,在实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法制建设相结合方面,却经历了一个艰苦探索和曲折发展的过程。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继承了苏区法制建设的优良传统,在全党批判教条主义,端正思想路线的基础上,结合抗日根据地的实践经验,确立了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路线。抗战初期,在各个根据地程度不同地存在过新旧法律的教条主义。新型教条主义,即不顾抗战实际,照搬苏区法律,破坏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旧型教条主义,脱离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实际,机械地照搬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破坏了广大工农群众的基本利益,同样给革命事业带来很大危害。两种教条主义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都是主观主义的表现,是对抗日根据地的社会实际缺乏深入......
- 信息
- 撰稿人
- 总序
- 绪言
- 第一部分 中国共产党成立和大革命时期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的早期革命纲领和上海临时市政府的施政纲领
- 第二章 工农运动中产生的革命政权组织
- 第三章 工农运动中的行政组织和监督管理
- 第四章 新民主主义劳动法的产生
- 第五章 工农运动中的土地改革纲领和减租减息政策
- 第六章 工农运动中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改革
- 第七章 工农运动中的经济管理法规
- 第八章 工农运动中的刑事法规
- 第九章 工农运动中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制度
- 第二部分 土地革命时期
- 第十章 红色政权的建立和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初创
- 第十一章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第十二章 苏维埃制度的确立和政权组织法规的创制
- 第十三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选举法规
- 第十四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行政法规
- 第十五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战时动员法规
- 第十六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法规
- 第十七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劳动法规
- 第十八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婚姻法规
- 第十九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财政经济法规
- 第二十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
- 第二十一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
- 第二十二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诉讼制度
- 第二十三章 工农民主政权的新型监所制度
- 第三部分 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
- 第二十四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与抗日民主法制的发展
- 第二十五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和保障人权条例
- 第二十六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政权组织法
- 第二十七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选举法规
- 第二十八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行政法规和精兵简政
- 第二十九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战时动员法规
- 第三十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法规
- 第三十一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劳动法规
- 第三十二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婚姻和继承法规
- 第三十三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财政经济法规
- 第三十四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
- 第三十五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
- 第三十六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诉讼法规
- 第三十七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人民调解法律制度
- 第三十八章 抗日民主政权的狱政制度
- 第四部分 解放战争时期
- 第三十九章 解放区人民民主法制的发展
- 第四十章 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宪法性法规
- 第四十一章 解放区的政权组织法
- 第四十二章 解放区的选举法规
- 第四十三章 解放区的行政法规
- 第四十四章 解放区的战时动员法规
- 第四十五章 解放区的土地法规
- 第四十六章 解放区的劳动法规
- 第四十七章 解放区的婚姻和继承法规
- 第四十八章 解放区的城市房屋法规
- 第四十九章 解放区的经济管理法规
- 第五十章 解放区的刑事法规
- 第五十一章 解放区的司法机关
- 第五十二章 解放区的诉讼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
- 第五十三章 解放区的狱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