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入门(第二版)_余凌云 著;韩大元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余凌云 著;韩大元 主编
内容节选
3.复议范围 从理论上讲,上级有权审查下级作出的任何决定。现行《宪法》第89条第13项、第14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年)第73条第3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应松年.把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成为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法学论坛,2011(5):8-9. 因此,行政复议的范围理应广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从理论上说,无论是外部行政行为,还是内部行政行为;无论是制定规范的行为,还是具体行为;无论是羁束行为,还是裁量行为;无论是合法性审查,还是合理性审查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该在可监督、可救济的行政复议范围以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凡行政机关影响公民权利的行为都应该纳入复议的范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行终829号行政判决书。 但是,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都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在一个法律体系内,很难想象同一个术语在两法之中会有不同含义。以行政行为来拓展比行政诉讼范围还要广的复议范围,无异于缘木求鱼。“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来看,一般情况下,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均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法》(2023年)第11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与《行政诉讼法》〔2017年〕第12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在“房某洪、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行政协议争议系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明确指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武进区政府据此认为再审申请人在复议程序中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3290号行政裁定书。在“谢某田等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复议纠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来看,一般情况下,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均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规定行政协议争议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作出了兜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另外,行政补偿协议仅是征收补偿的一种方式,并没有改变征收补偿的根本性质。故在涉案征收补偿有可能侵犯谢彩侠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谢彩侠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相山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相山区政府受理后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8145号行政裁定书。余凌云.论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中国法学,2020(5):66-67.余凌云.论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中国法学,2020(5):50-55. 那么,行政协议能否申请复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中明确指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态度并不一致:一种是认可上述国务院法制办的复函。 另一种是认为对于行政协议可以申请复议。 在我看来,行政行为包括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行政复议法》一直审查单方行为,《行政诉讼法》在2014年修改之前,也是审查单方行为。尽管行政协议属于双方行为,但在2014年之前,法院实际上也受理与行政协议相关的争议,只是将双方行为中近似单方行为的行政权行使行为拆解出来,按照单方行为的审查方式进行审查。 照理,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样画葫芦。但是,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已经可以审理作为双方行为的行政协议。《行政复议法》(2023年)第11条第13项将行政协议纳入复议范围,第71条规定了对行政协议的决定类型,基本上仿制《行政诉讼法》(2017年)第12条第1款第11项、第7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协议的审查不应当再采用“行为说”,而应当采用“合同说” 。 对规范性......
- 信息
- 作者简介
- 总序
- 第二版序
- 前言
- 一、初识行政法
- 1. 懂点行政法知识
- 2. 什么是行政法
- 3. 行政法很难学吗
- 4.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学教育
- 二、有效记忆行政法知识
- 1. 行政法体系结构
- 2. 行政法的支架性结构
- 三、依法行政原则
- 1.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 2. 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 3.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石
- 四、行政主体
- 1. 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
- 2. 政府结构
- 3.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 4. 垂直领导与双重领导
- 五、行政行为
- 1. 行政诉讼建立在行政行为之上
- 2. 行政行为的含义、基本特征
- 3. 行政行为的种类与分类
- 4.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 5. 行政行为的效力
- 6. 行政行为类型化概述
- 7. 行政行为类型化(Ⅰ):行政处罚
- 8. 行政行为类型化(Ⅱ):行政许可
- 9. 行政行为类型化(Ⅲ):行政强制
- 六、政府信息公开
- 1. 什么是政府信息
- 2. 不予公开事项
- 3. 公开主体
- 4. 公开方式(Ⅰ):主动公开
- 5. 公开方式(Ⅱ):依申请公开
- 6. 纠纷解决
- 7. 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
- 七、行政救济(Ⅰ):行政复议
- 1.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 2. 复议前置与自由选择
- 3. 复议范围
- 4. 复议机关、复议机构与复议委员会
- 5.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 6. 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 7. 复议审理
- 8. 复议决定
- 八、行政救济(Ⅱ):行政诉讼
- 1. 受案范围
- 2. 行政协议及其审理
- 3.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 4. 管辖
- 5. 诉讼参加人
- 6. 证据及规则
- 7. 法律适用
- 8. 诉讼程序
- 9.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 10. 调解
- 11. 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 12. 行政裁定、决定和判决
- 13. 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14. 执行
- 九、行政救济(Ⅲ):行政赔偿
- 1. 行政赔偿范围
- 2.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 3. 行政赔偿程序
- 4. 多主体侵权的责任分担
- 5.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 十、行政法的学习进阶
- 1. 比对阅读
- 2. 以写代读
- 3. 中国问题,世界眼光
- 十一、如何写好行政法论文
- 1. 选题
- 2. 文献资料
- 3. 深入调查
- 4. 论证与结构
- 5. 行文表达
- 主要参考文献
- 行政法精读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