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热点问题研究_杜睿哲;毛胜利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杜睿哲;毛胜利 主编
内容节选
四、对一审行政案件庭审方式改革的几点建议 行政法律关系规范与民事法律关系规范和刑事法律关系规范有明显的区别。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不是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除行政主体之外,还包括相对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因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社会功能等无以类同,所以,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审判规则方面存在很多不相同的地方,特别是证据的质证、庭审调查以及法庭辩论等各个环节存在不同。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现对一审行政案件庭审方式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适当简化庭审准备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69-370页。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从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制定目的来看,是要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留有充裕的时间,按时参加庭审。为了使案件公开审理制度落到实处,方便公众旁听人民法院的庭审活动和记者采访报道,将司法公开社会化,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发出公告。公告应当注明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将庭审程序公开化、透明化,充分体现人民司法的公平正义,让全社会对司法公开公正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一审行政案件庭审准备工作虽然是庭审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但是,要从实质上保护当事人依法参与诉讼,并保证庭审活动有序开展。建议一审行政案件的庭审准备阶段充分保障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能够及时参与庭审活动,由书记员确认参加诉讼人员及时到庭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将宝贵的庭审时间留到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让当事人充分表达诉讼观点。 (二)合议庭(或主审法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主动参与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询问 庭审的目的就是通过庭审调查活动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和认证,并根据证据材料结合逻辑分析还原案件本来的客观事实,或者通过证据材料结合逻辑判断对案件原有事实进行法律上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说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但是,因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殊性,“民告官”的原告基本上都是老百姓,作为“民”的原告甚至连基本的诉讼程序都不清楚,如果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庭审质证,最终查明的案件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大相径庭,这不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甚至让老百姓对司法不公产生更加不满的情绪。如果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进行案件事实分析认定,可能无法还原案件本身的事实,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能也无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为此,提出改革的建议如下:一是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等案件时,在庭审调查阶段合议庭(或主审法官)可以主动参与案件客观事实的调查和询问,尽可能还原案件本身发生过的事实,有利于公正裁判,化解纠纷。比如审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案件(以甘肃省为例),全省进行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基本上发生于1989年至1991年之间,因老百姓法律知识的欠缺,举证能力的不足,以及当时惯例是县级人民政府将空白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下发给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根据登记的需要向老百姓直接填发,此类案件如果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进行庭审质证,很可能无法还原当时发生的客观事实,这样的裁判也更不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二是针对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可以适当调整庭审调查方式。对一些诉讼能力较差的原告,且在从现有证据判断与客观事实存在明显差别的情况下,合议庭(或主审法官)可以主动参与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询问,还原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原告只会向法庭讲客观事实,但不提供证明客观事实的证据材料,合议庭(或主审法官)可以根据审判经验,针对不同的案件适当地调整庭审调查方式,尽可能根据经验判断和逻辑分析,主动通过庭审调查、庭审询问等方法将原有的客观事实进行分析还原。也就是说,在法庭审查阶段合议庭(或主审法官)可以为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主动参与案件......
- 信息
- 第一章 行政诉讼中起诉条件的审查
- 一、诉讼请求审查
- 二、明确被诉行政行为
- 三、受案范围审查
- 四、管辖问题
- 五、复议前置
- 六、原告资格
- 七、适格被告
- 八、起诉期限
- 九、重复起诉
- 第二章 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
- 二、如何理解“利害关系”
- 三、原告资格的特殊情形
- 第三章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结合案例分析在不同情形下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
- 三、厘清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时应遵循的原则
- 四、行政诉讼被告认定规则的思考
- 第四章 行政诉讼撤销判决——基于对156份行政判决的实证分析
- 一、行政诉讼撤销判决概述
- 二、我国行政撤销判决的制度现状
- 三、行政撤销判决实证数据分析
- 四、从39份撤销判决分析法官对撤销行政行为的观点
- 五、关于行政撤销判决的几点思考
- 第五章 行政诉讼庭审方式改革的思考——以一审行政案件庭审为例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特点
- 三、一审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基本情况
- 四、对一审行政案件庭审方式改革的几点建议
- 第六章 民事和行政两种诉讼救济途径并存的情况下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的选择——中盐兰州分公司诉定西市安定区政府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案
- 二、行民交叉案件并存的原因及类型
- 三、民事和行政两种诉讼救济途径并存时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之选择
- 第七章 处理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问题的模式选择
- 二、司法实践中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案件的处理现状
- 三、学界之观点
- 四、关于构建有限兼得模式的思考
- 第八章 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和行政裁判文书说理的特殊意义
- 一、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概述
- 二、行政裁判文书说理的现有规定
- 三、行政裁判文书说理的特殊意义
- 第九章 诉源治理利弊考量——源于同一原告起诉64起行政案件的裁断历程
- 一、梳理剖析个案诉讼动机
- 二、规范与矫正利弊共存
- 三、澄清与重构相辅
- 第十章 对兰铁两级法院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类案件分析——以67起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类案件的审判为分析样本
- 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
- 二、三年数据中直接反映的客观问题
- 三、工伤认定案件审理的特点和社会效果
- 四、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类案件审判立场和态度
- 第十一章 行政赔偿中特定财产价值评估时点问题探究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特定财产价值评估时点之现状
- 三、特定财产价值评估时点之考量因素
- 四、关于确定特定财产评估时点的思考
- 五、结语
- 第十二章 优秀裁判文书评析——白银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临夏市政府、临夏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案
- 第十三章 “百篇优秀裁判文书”选登——柴某善等5人诉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案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