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家事案件审判实务:裁判规则与规范指引_黄河 编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黄河 编著
内容节选
第七章收养关系纠纷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血缘关系或者本无此种血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收养行为中,收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即养父母;子女为被收养人,即养子女;将子女送养的人或者机构为送养人,在我国它可能是生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收养行为的后果是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由于这种父母子女关系是由法律创设的,故理论上称其为拟制血亲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相同。 收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自身特征: 第一,收养是一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旨在变更亲子关系、转移亲子间的权利义务。它不但涉及当事人的身份、财产关系,还涉及公共利益。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法律将其规定为要式法律行为。在实施收养行为时,意思表示必须依一定的方式作出。《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必须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二,收养是以变更父母子女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生效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与权利义务关系,而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身份、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收养使得父母子女关系的主体发生变更,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发生转移,其内容不变。收养是民事法律行为,故,其与寄养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和孤儿的监护人由于各种原因,将孩子委托给亲友抚养。《民法典》第110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寄养行为与收养不同,无论时间长短寄养都不会导致父母子女关系发生变化,只是子女抚养方式发生了变化。它实际上是一种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地委托他人行使的行为,应适用委托合同和监护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三,收养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发生。收养的目的为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其性质首先决定了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必是自然人,自然人以外的权利主体不具有养父母、养子女的身份。此外,收养的目的还决定了收养关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直系血亲之间的收养与被收养,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确立收养制度,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是充分发挥家庭养老育幼职能、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其意义在于: 第一,收养可以使孤儿,或因某种原因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重新得到家庭的温暖,在养父母的抚养照顾下健康成长。第二,收养可以使无子女的家庭,通过收养子女而建立起父母子女拟制血亲关系,满足其做父母的需求,享受天伦之乐。在他们年老体衰时,也可以得到养子女的赡养和扶助。第三,收养制度的确立既可以减轻国家的社会福利负担,又可稳定公民的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 收养成立的法律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收养成立后,会形成如下效力:(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司法实践中,收养关系纠纷主要包括确认收养关系纠纷及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两类。 第一节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的裁判规则 收养关系中有三类人,即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 关于收养人,《民法典》规定应同时具备五个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 关于送养人,可为下列三类之一,即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关于被收养人,可为下列三类之一,即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一、一般裁判规则 收养登记制是确定收养关系的基本原则。《收养法》是在1992年4月1日开始颁布施行的,其中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民法典》实施后,《收养法》废止,但相关规定仍在沿用。收养一般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收养弃婴的,应当在弃婴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二是收养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的,应当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户籍所在地办理收养登记;三是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的,应当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户籍所在地办理收养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但凡在1992年4月1日之后收养的,都应当办理收养登记。不办理收养登记的,不符合形式要件,收养关系不成立。 但是在1992年......
- 信息
- 序言
- 凡例
- 第一编 少年家事案件概述
- 第一章 少年家事案件的特点、类型
- 第二章 我国少年家事案件审判的现状、问题及发展
- 第三章 审理少年家事案件的基本原则
- 第二编 少年家事案件的裁判规则与规范指引
- 第四章 离婚纠纷
- 第五章 抚养关系纠纷
- 第六章 抚养费纠纷
- 第七章 收养关系纠纷
- 第八章 监护权纠纷
- 第九章 探望权纠纷
- 第十章 亲子关系纠纷
- 第十一章 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
- 第十二章 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 第十三章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 第三编 少年家事审判的特色制度
- 第十四章 社会调查、社会观护
- 第十五章 心理干预
- 第十六章 司法救助
- 第十七章 家庭教育指导
- 第十八章 回访帮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