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论:源流、体系与前瞻_邓丽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邓丽
内容节选
第四章收养条件 收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由宽而窄,收养成立的条件可指向三重意义:一者,在最宽广意义上,指向区别于收养程序要求的各项收养关系必须具备的实质有效条件,包括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和收养合意四个方面的要素;二者,排除收养合意,指向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各项条件要求,包括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三者,进而排除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仅指向普通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各项条件要求。 收养主体适格发展为条文繁多的收养条件系统是收养法上特有的现象。一般来说,法律并不限制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为何人或人数的多少,但对于收养当事人则设有特别限制。收养关系的当事人须为法律所特别规定的主体: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三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否则不得收养子女、送养子女或被他人收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社会组织不得充当收养人。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直系血亲之间的收养和被收养既无必要也无意义。 《民法典》第1093条、第1094条和第1098条分别规定普通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送养人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第1095条实则增设一种特殊的送养人,第1099条、第1100条第2款、第1102条、第1103条是关于特殊收养的规定,综合所有这些法律规范可建构起我国收养法上具一定逻辑性、独立性和体系性的收养条件规范系统,包括普通收养关系和特殊收养关系,亦即前述第二重意义上的收养条件。本章前三节分别以适格被收养人、适格送养人、适格收养人将普通收养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条件一概收于其中,第四节则对特殊收养中的条件豁免与条件增进加以阐释,以在上文援引的诸多法条中形成具有内在逻辑的学理体系。 第一节 适格被收养人 一 被收养人范围的立法变迁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收养法律制度长期缺位,《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度成为调整收养关系的主体规范,但其内容相当粗略,缺乏对收养条件、收养程序和收养效力的具体规定。参见《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草案)〉的说明》(北大法宝引证码:CLI. DL.705)。 20世纪90年代初,《收养法》起草中首次划定被收养人的范围,当时有关机构在立法说明中解释道:“过去一些部门的规定只许收养七周岁以下儿童,特殊情况可以收养成年子女。但对于能否收养八岁到十三岁的未成年人没有作出规定,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要求收养八岁。至十三岁的人是很多的。许多国家对被收养人年龄都作了限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国情,《草案》规定,被收养人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一年龄界限是较合适的。” 在这一背景下,1991年12月29日通过、1992年4月1日实施的首部《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1998年11月4日修正、1999年4月1日实施的《收养法》第4条完全沿袭了这一规定。陈甦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分则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373页。 但是在法律具体实施中,被收养人范围仍显得过于狭窄从而带来适法困扰:突发性地震、洪水泛滥等天灾造成的大量孤儿或打拐活动中被解救却未被家人认领的儿童都可能会因为年龄限制或无从证明系属“弃婴和儿童”而失去重新融入家庭的机会。有鉴于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提交的《民法典分则》立法建议稿第五编第六章第103条建议将《收养法》第4条修改为:“下列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前文已述,在国际公约体系下习用的“儿童”与我国立法中惯用的“未成年人”外延一致,均指向18周岁以下的社会成员。 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以下简称《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同年9月5日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婚姻家庭编》第872条将被收养人的范围修改为:“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019年7月5日公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第872条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作了微调,将本条第2项“婴儿和儿童”合称为“未成年人”,具体内容为:“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019年10月31日公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第872条保留了二审稿的条文,未作改动,后被吸收为2019年12月审议的《......
- 信息
- 序一
- 序二·一部收养法的精深之作
- 引论 概念与架构
- 上篇 源流
- 第一章 收养与家国关系
- 第二章 现代收养法的两次进阶
- 第三章 中国收养法的主体框架
- 中篇 体系
- 第四章 收养条件
- 第五章 收养同意
- 第六章 收养程序
- 第七章 收养效力
- 第八章 收养解除
- 下篇 前瞻
- 第九章 立场转向与价值厘清
- 第十章 社会化发展的奥义
- 第十一章 社会化发展的路径
- 第十二章 社会化发展的制度涟漪
- 后记
-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