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犯罪常规性治理研究_侯艳芳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侯艳芳
内容节选
第一节环境资源犯罪完成形态的立法完善劳东燕:《公共政策与风险社会的刑法》,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第126页。高铭暄、陈璐:《风险社会中刑事立法正当性理论研究》,载《“风险社会与刑事政策的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0年11月,第8页。 社会发展的高风险化为社会制度的组织性变革提出了挑战。“20世纪以来,随着风险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刑法体系经历了重大的变迁。正统刑法理论及其研究范式面临来自刑事实践的严峻挑战。” 面对不断加剧的生产力和经济发展带来的人类自我毁灭的环境风险,刑法制度及其理论应当做出积极且科学的回应。“当代社会的风险性质使得刑法承担了预防、惩治严重危险行为的功能和任务”,“刑罚提前处置危险犯变成了刑事立法的必然选择”。 社会发展的高风险化要求刑法介入环境保护的时间要进行提前化调整,完善环境资源犯罪完成形态的立法。我国环境资源犯罪完成形态的立法应根据各类环境资源犯罪的不同特点系统地设置实害犯、危险犯以及行为犯,以有效防范社会风险。 一、环境资源犯罪完成形态的限缩性调整 (一)环境资源犯罪中实害犯设置之适度调整 1.环境资源犯罪中实害犯设置的立法现状例如,罗马尼亚《刑法典》第395条“违反保护大气规定罪”和第400条“违反土壤保护规定罪”,蒙古国《刑法典》第211条“违反植物立法”以及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47条“违反生态危险物质和废料处理规则”的规定。芬兰《刑法典》第48章“环境犯罪”中第2条“加重的环境损害”(1995年/578号)规定,“1.如果在环境损害行为中(1)对环境或健康造成的损害或危险特别严重的,鉴于已经出现或即将发生的损害的长期性、广泛性和其他情况;或者(2)犯罪的实施违反了因第1条中涉及的行为而由权力机构发布的命令或禁令的。且综合评定该犯罪也是严重的,犯罪人以加重的环境损害罪论处,处……”。参见《芬兰刑法典》,肖怡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页。 法治先进国家的刑法将环境资源犯罪的完成形态较多地规定为实害犯,其立法形式主要包括直接将某种侵害环境的行为规定为实害犯、在危险犯或者行为犯中规定结果加重犯或者行为加重犯以及针对结果加重或者行为加重设立单独罪名。芬兰、蒙古国、俄罗斯等国刑法典都有直接将某种侵害环境的行为规定为实害犯的立法规定。而各国刑法中更为多见的是,在规定了危险犯或者行为犯之后接着规定行为若造成实际侵害后果则处以更为严厉的刑罚,即在危险犯或者行为犯中规定结果加重犯或者行为加重犯。罗马尼亚、蒙古国以及俄罗斯等国刑法典即做了此种规定。 此外,芬兰等法治先进国家针对结果加重或者行为加重设立了单独罪名。 刑法对环境法益的分立保护为污染环境罪的完成形态提供了双层次标准,污染环境罪本质上为实害犯。具体论述参见第三章第三节“污染环境罪疑难问题研究”中的相关论述。 我国刑法将绝大多数环境资源犯罪的完成形态规定为实害犯。例如我国1997年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污染环境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成立都要求发生实际的侵害环境结果。我国刑法规定的环境资源犯罪完成形态中实害犯的设置比例高,成为我国环境资源犯罪完成形态立法的传统领域。 2.我国环境资源犯罪中实害犯设置的立法完善 环境资源犯罪是社会经济发展异化的产物。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它一面丰富着人类的物质财富,增强着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侵蚀着人类的环境财富,助长着人类毁灭自我的可能。因此,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惩治应当在人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进程中找到最佳平衡点,做到既不放纵侵害环境行为,又对经济发展不会统得太死、束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当前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和刑罚谦抑性的要求,决定了实害犯这一刑法调整环境行为的保守方式仍然会大量存在。但是,由于环境风险的不断加剧,刑法介入环境保护的时间点提前是一个必然趋势,环境资源犯罪中危险犯的设置呈现扩大化趋势,因此环境资源犯罪中实害犯设置的比例必将下降,实害犯这一环境资源犯罪完成形态立法的传统领域必将限缩。我国刑法应当将破坏自然资源犯罪、污染环境犯罪中的噪声污染犯罪以及违反环境管制的犯罪设置为实害犯: (1)破坏自然资源犯罪应设置为实害犯参见蔡守秋、万劲波、刘橙:《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可持续发展观——兼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第393页。 人类热爱、尊重、保护、合理利用自然,通过道德和法律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人与人的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力与自然生产力相和谐、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和谐、经济社会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和谐、“......
- 信息
-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出版说明
- 导论
- 第一节 环境资源犯罪常规性治理研究的对象、思路与方法
- 第二节 环境资源犯罪常规性治理研究的创新尝试
- 第一章 环境资源犯罪常规性治理的伦理立场
- 第一节 环境资源犯罪治理之伦理立场的现代转变
-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与环境法益的重构
- 第三节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对环境资源犯罪治理的影响
- 第二章 环境资源犯罪常规性治理的法治立场
- 第一节 环境资源犯罪治理模式的理性调适
- 第二节 部门法衔接视野中环境资源犯罪的常规性治理
- 第三节 单位环境资源犯罪的常规性治理
- 第四节 严格责任在我国环境资源犯罪治理中的适度引入
- 第三章 环境资源犯罪常规性治理的治罪对策
- 第一节 环境资源犯罪完成形态的立法完善
- 第二节 违反环境管制犯罪的刑法规制
- 第三节 污染环境罪疑难问题研究
- 第四节 环境资源犯罪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适用
- 第五节 环境监管过失的注意义务及司法认定
- 第四章 环境资源犯罪常规性治理的用刑对策
- 第一节 环境资源犯罪刑罚设置的规范分析
- 第二节 我国多发型破坏自然资源犯罪主刑适用的实证分析与困局破解
- 第三节 我国环境资源犯罪附加刑设置的改进思考
- 第五章 环境资源犯罪常规性治理的追诉对策
- 第一节 环境资源犯罪有效追诉的关键举措
- 第二节 环境资源犯罪追诉中刑事和解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