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重点条文理解与适用_温泽彬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温泽彬 主编

内容节选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重点法条 《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条文解读 《宪法》第六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16项职权,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 第一,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和修改有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法律和其他基本法律。 第三,对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选举、决定和罢免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并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并有权罢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并有权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选举并有权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并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第五,监督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和法律;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第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鉴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宪法不可能完全列举全国人大的职权,而国家的一些重大问题又必须由全国人大处理,为此,宪法赋予全国人大行使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归纳图 典型案例一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我国现行《立法法》是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了部分修改。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决定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案例解读 2023年3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各代表团审议立法法修正草案。代表们认为,修改完善立法法,进一步健全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活动,为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制度支撑,意义重大。 此次立法法的修改,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是对立法领域所出现的新挑战、新特点的有效回应,必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 典型案例二2023 年3月5日,李克强同志代表国务院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李克强表示:“本届政府任期即将结束。现在,我代表国务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案例解读 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高度评价了新时代十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充分肯定了国务院过去一年和五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23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政策取向和重点工作,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典型案例三2018......

  1. 信息
  2. 总 序
  3. 第一编 宪法的基本原理
  4.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5. 2.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6. 3.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权力监督与制约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7. 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宪法,与宪法价值相融合
  8. 5. 我国宪法明确了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
  9. 6. 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是政治文明和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
  10. 7. 宪法肯定中国民主主义革命史和社会主义改革史的价值
  11. 8. 保证宪法实施,树立宪法权威
  12. 9. 坚持有件必备,加强备案审查工作
  13. 10. 坚持有备必审,完善审查方式和机制,明确审查重点内容
  14. 11. 坚持有错必纠,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
  15. 第二编 国家制度
  16. 1.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属性
  17. 2. 爱国统一战线是党的总路线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18. 3.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19. 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20. 5.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
  21. 6.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22. 7. 我国的选举制度具有普遍性、平等性
  23. 8. 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4. 9.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5. 10. 我国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
  26. 11.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7.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28.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9.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30.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
  31. 第三编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2. 1. 平等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33. 2.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主要体现
  3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35.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6.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37.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38.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9.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0.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宪法保护
  41.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42.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43.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44.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45.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6.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7. 16.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宪法保护
  48.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
  49.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50.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51.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卫国家和服兵役的义务
  52.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纳税的义务
  53. 第四编 国家机构
  54.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55.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选举和任期
  56.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57.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选举和任期
  58.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59.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60.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6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和任期
  62.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
  63. 10. 国务院的性质、地位、组成和领导体制
  64. 11. 国务院的主要职权
  65. 12.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66. 13.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67. 14.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68. 15.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69. 16.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监督及罢免
  70. 17.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领导体制和任期
  71. 18.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72. 19.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73. 20.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74. 21.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75. 22.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组成与任期
  76. 23. 各级监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77. 24. 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78. 25. 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权
  79. 26. 人民法院的性质
  80. 27. 人民法院的设置、任期和组织体系
  81. 28.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82. 29.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83. 30.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任期和组织体系
  84. 31. 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85. 32. 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