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赡养纠纷案例评析_杨世强 主编;朱海燕;王为佳 副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杨世强 主编;朱海燕;王为佳 副主编
内容节选
十九、男方再婚又病逝 女方请更抚养权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阿媚来到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汕头站)求助。阿媚诉称,她与男方于1999年结婚,婚后生育了三个孩子,但夫妻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因婆媳关系持续恶化所引发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多,最终夫妻感情走向破裂。为此,男方于2013年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许男方与阿媚离婚,大女儿和小儿子归男方抚养,二女儿归阿媚抚养。当时阿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阿媚由于经济困难,离婚后与二女儿一直租住在公租房。因为二女儿的读书问题,阿媚和二女儿的户口一直没有从男方家迁出,男方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男方于2015年再婚,又于2016年中患病身故。阿媚听闻男方病故的消息后,马上赶到男方家,将年仅7岁的儿子带回自己身边抚养。随后,阿媚准备将自己和二女儿、儿子的户口一并从男方家迁出,但男方再婚妻子拒绝,她不同意阿媚办理儿子的户口迁移手续。阿媚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咨询得到回复称,要求迁移儿子户口需依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现阿媚迫切希望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并将自己和二女儿及她儿子的户口迁出来。 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阿媚,耐心倾听她的诉说,对其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分析。工作人员认为,阿媚的前夫已过世,儿子与前夫的妻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阿媚作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由其抚养儿子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接受良好的教育更为有利。而且,阿媚从2016年8月16日开始带儿子一起共同生活至今,儿子自己也要求随亲生母亲生活,由亲生母亲抚养至成年。因此,阿媚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权,由她亲自抚养孩子,是符合情理以及法律规定的。 鉴于阿媚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生活比较困难,维权服务站决定联合志愿者律师为她提供法律援助。为此,志愿者律师谢律师与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再次向阿媚了解更多详细情况。但阿媚称,由于与前夫离婚已有多年,对前夫及其再婚妻子的情况并不了解。为此,谢律师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多方奔走,千方百计帮助阿媚搜集前夫及其再婚妻子的资料。谢律师掌握了阿媚前夫妻子的基本情况和起诉的有关材料后,又为阿媚代写了起诉状。2016年10月中旬,阿媚在谢律师的陪同下到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法院受理了阿媚的起诉。 2016年11月某日,阿媚在谢律师及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法院,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与被告(前夫妻子)进行调解。调解一开始,双方的态度都比较强硬,言辞也比较激烈,经过双方律师的耐心劝说,阐明事实和道理,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儿子归阿媚抚养,抚养费由阿媚承担。双方也同意在调解书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阿媚对于法院的调解结果相当满意。虽然孩子都还在上学,她既要照顾孩子,又要打零工,但生活有压力更有动力,她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信心。后来,阿媚还专程到维权服务站,对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律师表示由衷的感谢,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鼓励她要培养教育好孩子。如今,阿媚积极参加维权服务站举办的小组活动,正在走向新的人生。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阿媚请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有无法律依据;二是阿媚前夫的妻子与阿媚儿子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两个问题看起来很简单,其实不然。把两个问题结合起来思考,本案实际上就变成了这样:与前夫的妻子争夺自己孩子的抚养权。因此,这是一个平常不多见的抚养权纠纷案例。 先来分析第一个问题。阿媚当初经法院判决获得了二女儿的抚养权,而大女儿和小儿子归男方抚养。男方离异后再婚,带着两个孩子与再婚妻子共同生活,直至病故。在此期间,双方都没有对孩子的抚养权产生过争议。换言之,阿媚是在前夫逝世后才要求变更儿子抚养权的。那么,阿媚向前夫的妻子主张有无法律依据,就是一个回避不了的基本问题。对此,要从是否具备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来分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具体规定包括四种情况,其中第四种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笔者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已经死亡,应当属于“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情形。因此,阿媚主张变更儿子的抚养权,由她自己来抚养,是符合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条件的。 再分析第二个问题。本案所谓的抚养权纠纷,实际上是阿媚在向前夫的妻子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被其拒绝了。前夫的妻子凭什么拒绝?她有无反对阿媚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权利?这就要分析阿媚前夫的妻子与阿媚儿子的关系的性质。显然,按通常观念两人是继母与继子关系。但通常观念上的继母与继子关系,并不必然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才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男方再婚后与小儿子共同生活,其再婚妻子也是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参与了男方对孩子的抚养关系,而且持......
- 信息
- 前言
- 01 抚养纠纷篇
- 一、无力独自育幼女 悔约诉请抚养费
- 二、离异母亲瞒真相 抚养费用难追讨
- 三、男方抢子争抚养 女方胜诉打官司
- 四、抚养纠纷巧调解 离婚夫妻成好友
- 五、夫妻同屋不同食 女儿抚养AA制
- 六、夫妻离异苦孩子 社工手法解死结
- 七、女儿自主随父亲 法官断案情理法
- 八、戒毒女索抚养费 调解员助迷途人
- 九、同居分手闹纠纷 双方打斗争女儿
- 十、同居轻率生两子 无力抚养索费用
- 十一、孩子遭虐又失学 母亲诉争抚养权
- 十二、离异双方频争执 休学儿童难返校
- 十三、丈夫欲将子送养 妻子无奈求救助
- 十四、隔代抚养埋隐患 三年调处解难题
- 十五、视判决书如废纸 挟小女儿要巨款
- 十六、协商不变抚养权 调解结案利孩子
- 十七、未婚同居生儿子 反目争夺抚养权
- 十八、寄养关系生变故 纠纷善后费周折
- 十九、男方再婚又病逝 女方请更抚养权
- 二十、协议离婚争子女 变更抚养拒探视
- 二十一、探视子女起冲突 重建信任息风波
- 二十二、儿子被继母虐待 母亲向“娘家”求助
- 二十三、男方名列黑名单 女方追讨抚养费
- 二十四、被诉离婚先抢子 拒不履行判决书
- 二十五、畸形女婴遭遺弃 狠心父亲被逮捕
- 二十六、亲子鉴定有猫腻 生父激愤逐儿子
- 二十七、妻出走私生一女 夫泄愤夺占孩子
- 二十八、欲离婚已怀“二胎”巧调解冰释前嫌
- 02 赡养纠纷篇
- 一、三子已殁女婉拒 八旬阿婆谁赡养
- 二、重病老母谁赡养 同胞兄妹起纷争
- 三、长子拒付赡养费 法律援助诉公堂
- 附录
- 附录一 婚姻家庭纠纷审判热点、难点18个问答
-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附录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附录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附录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附录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附录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 附录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