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讼纷纭:清代的“健讼之风”话语及其表达性现实_尤陈俊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尤陈俊

内容节选

第三节当事人一方在其内部由众人分摊讼费《嘉靖二十六年一月徽州张弘福等筹集讼费合同议约》,载《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2卷),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155页。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5卷),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251页;卞利编著:《徽州民间规约文献精编》(村规民约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20年版,第314-315页;阿风:《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168-172页。 从现存的明清史料来看,由众人商定分担讼费的集体兴讼行为并非鲜见。此种做法在明代的一些地方便可见到。例如明代徽州地区张氏族人祖坟边上的树木遭人强行砍伐,众族人在张弘福等人的牵头之下,于嘉靖二十六年(1547)正月初六共同订立了一份筹集讼费合同,其中明确写道:“未兑[免]使用盘缠,诚恐子孙推调,独累靠损人难,众议写立合同,各人照依己下丁粮出办,毋许靠损□□□□□照丁粮出办,听从已出之人赍此合同告理,甘罚白艮[银]壹拾两公用,以不孝罪论,仍依照丁粮补出,仍依合同为照。” 诸如此类表明众人同心赴讼的分摊讼费合同,在遗存至今的明代徽州文书中就有许多件。现存徽州文书中专门以分摊讼费为内容的明代合同文约,除了上述《嘉靖二十六年一月徽州张弘福等筹集讼费合同议约》外,至少还有《明嘉靖二十二年三月祁门县三四都康维魁等立与余家侵山诉讼同心合文合同》《明万历三十九年二月祁门县十西都谢村谢知中等为祖坟山脑被占立诉讼合同》《万历四十六年七月祁门谢承宪等分担诉讼盘费合同》《崇祯十四年四月徽州黄富祥等合夥出办讼费议约》等其他数件。 (明)罗显辑,周绍泉、阿风整理:《杨干院归结始末》,载《明史研究》(第15辑),黄山书社2017年版,第282-293页。 除了分摊讼费合同这种独特的民间文献类型外,尚有不少来自明代徽州地区的其他文献同样也反映出,当地涉讼民人采取了由众人分摊讼费的诉讼策略。明代居住在徽州府歙县呈坎的罗姓家族,围绕杨干院所在地块的产权归属而与该寺庙的寺僧打官司。这场官司从嘉靖七年(1528)开始,一直打到嘉靖十四年(1535)方才尘埃落定。罗姓族人声称杨干院现今所在之地乃是歙县罗氏始祖罗秋隐的墓地,不仅为此多次上控至徽州知府衙门,并且还让其族人抱赍奏告到位于京师的都察院,最终由都察院转行巡按衙门亲自审理后结案,拿回了这块罗氏始祖墓地。罗氏族人打这场长达八年的官司的各项开销,总计高达4000余两银子之巨。罗氏族人采取了在其族中分摊上述讼费的方式,以应对这笔庞大的诉讼开支。具体而言,罗氏族人各家的出资从六百余两到数十两不等,且“其次多寡不同,莫不各随其力之所及、家之所有,乐输以为助,亦难尽悉”。 此类集体兴讼并分摊讼费的做法,在清代的文献中有更多的呈现与记载。在清代那些常被认为存在“健讼之风”的地区,有不少官司的讼争双方并非单个小家庭,而是以诸如几家亲友、全体族众、数村村民之类的大群体面貌出现在打官司过程中,甚至有些还呈现出诉讼活动高度组织化的鲜明特点(例如某一家族经内部专门开会商议,推举出几名代表到衙门出名控告对方)。这些诉讼往往是由围绕某家族共有的墓地、山场而与人发生的纠纷所引起,且败诉的一方常常会不断翻控,结果导致官司旷日持久。而由此产生的那些诉讼费用,通常是由众人在打官司时商定如何分摊未来的开销,有些民众甚至在平日里就以某种方式立下规矩,约定日后倘若涉讼,则大家将共同承担讼费开销。 一、打官司时订立合同分摊诉讼费用 在提起诉讼时以订立合同的方式约定讼费如何分担的具体做法,主要又可分为两种,即众人按照某个商定的具体比例对讼费加以分担,以及在全族中按门、支、户或丁口数量均摊讼费。这两种情况,在清代留存至今的一些分摊讼费合同中都有直观的展示。俞江主编:《徽州合同文书汇编(点校本)》(第4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196、1208、1347页。 众人约定按照某个比例(例如按股)分担讼费的做法,在清代徽州地区的讼费合同中颇为常见。例如,康熙十六年(1677)十二月,叶良之、叶国之、叶月之、叶因之、叶林之兄弟五人打算一起控告叶荣之父子,于是共同订立了一份齐心诉讼文约,约定“官中等事盘费,照股出备”,不得让出名赴衙提起诉讼之人独自承担诉讼费用;康熙五十三年(1714)九月,汪志贵、汪元秀、汪志忠、汪元福等人位于西溪横龙坦的祖坟,遭“藉势之徒”吴文茂“架空挟骗”,于是汪志贵等四人在商议对策后立下一份合同,约定若“事急经官”,则“所费钱谷”分为四股由大家一起承担,其中“志贵承认四股之一,汪元秀请认一半,志忠、元福合认四股之一”;方明烈与其弟方明俭、方明隆、方明纲,以及其侄子方统槐、方统枚,因大家共同居住的房屋前面的大路遭洪水冲毁,在进行修葺时遭到邻居汪、张二姓阻挠,双方多次协商不成,方明烈......

  1. 信息
  2. 导论
  3. 第二节 研究思路
  4. 第一章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研究的方法论反思
  5. 第一节 对思维框架及其概念使用的检讨
  6. 第二节 范式检视与方法调整
  7. 第二章 儒家道德观作为意识形态对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
  8. 第一节 儒家伦理准则与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沟通
  9. 第二节 儒家道德观对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气质模塑途径
  10. 第三节 文明类型与儒家道德观视野中的“健讼之风”
  11. 第四节 迈向文明类型变迁视野的反思
  12. 第三章 “厌讼”幻象之下的“健讼”实相?
  13. 第一节 宗族族谱与文人日记中的争讼记载
  14. 第二节 官员们眼中的词状纷繁景象
  15. 第三节 词状的分类构成
  16. 第四节 明清地方官府面临的词讼压力
  17. 第五节 “鼠雀细事”及其讼争之物
  18. 第六节 “诉讼社会”的区域错综性
  19. 第四章 “讼费高昂”话语及其表达性现实
  20. 第一节 清代关于“讼费高昂”的笼统描述及其印象流传
  21. 第二节 清代诉讼费用具体数额实况
  22. 第三节 在无度和有度之间:清代的司法陋规名目及其收取数额
  23. 第四节 “讼费高昂”话语所蕴含的主客观意涵
  24. 第五节 “讼费高昂”话语所反映的表达性现实
  25. 第五章 讼费压力下的诉讼策略与经济理性
  26. 第一节 对学界以往观点的检讨
  27. 第二节 词讼繁滋皆因讼棍胥吏百端煽惑?
  28. 第三节 当事人一方在其内部由众人分摊讼费
  29. 第四节 “官司打半截”诉讼策略具有的某种经济理性
  30. 第五节 诉讼策略对讼费“高昂”程度的某种消解
  31. 第六章 财政制约与简约型司法体制下的“健讼之风”问题
  32. 第一节 清代州县衙门的理讼能力
  33. 第二节 因循运作的清代简约型司法体制
  34. 第三节 清代司法体制背后的财政制约因素
  35. 第四节 从民国看清代
  36. 第五节 “制度资源”的因循固封
  37. 第七章 州县官实际任期变化趋势对“健讼之风”的影响
  38. 第一节 “判决确定力观念的不存在”的学术解释力再审视
  39. 第二节 新官上任与州县衙门所收词状数量高峰的到来
  40. 第三节 州县官实际任期逐渐缩短的总体趋势
  41. 第四节 州县官实际任期缩短背景下强调本地“健讼之风”的多层用意
  42. 第五节 “制度资源”对社会经济结构变迁大趋势的总体回应能力
  43. 第八章 健讼之风与“讼师贪利”形象的多重建构
  44. 第一节 清代官方对贪利讼师形象的整体刻画与渲染
  45. 第二节 实虚之间:贪利讼师形象的案例原型与文学创造
  46. 第三节 清代讼师案例中所见的代写状词收费情况
  47. 第四节 与官代书收费情况的比较
  48. 第五节 讼师收入水平的分化
  49. 第六节 通过讼师形象整体污名化的社会控制
  50. 第九章 “讼师恶报”话语模式的力量及其复合功能
  51. 第一节 讼师与恶报:宋元明清不同类型文本中的叙事传统
  52. 第二节 “讼师恶报”的故事类型与话语模式
  53. 第三节 “讼师恶报”话语模式的复合功能
  54. 第四节 “讼师恶报”话语的力量及其局限性
  55. 结语
  56. 附录 “案多人少”的应对之道:清代、民国与当代中国的比较研究
  57.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