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人_王雷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王雷
内容节选
农民集体与农民集体成员 《民法典》总则编第二、三、四章分别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这是民事主体的主要部分,但非全部。《民法典》物权编第五章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国家和集体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作为所有权人。 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国家,不同于《民法典》第97条规定的机关法人,机关法人属于特别法人。根据《民法典》第255条的规定,机关法人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之一。 作为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城镇集体不同于《民法典》第99条至第101条特别法人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民法典》第262条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 不能混淆农民集体与农民集体成员,不能混淆农民集体与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在“某村民委员会赔偿款来源纠纷”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村集体工程建设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受伤,法院判决村民委员会败诉。村民委员会主任表示服讼息判,积极筹集赔偿款。村民委员会主任从法院回村后接着筹集赔偿款,通过广播通知全村村民,根据法院判决,每户须缴纳2000元赔偿款。 本案中,村民委员会是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村民委员会败诉,应当从村集体财产中列支赔偿款,不能逐户筹集。村民委员会主任筹集赔偿款的做法混淆了农民集体和农民集体成员两类不同的民事主体。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25页。王雷:《农民集体成员权、农民集体决议与乡村治理体系的健全》,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2期,第128-129页。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建立和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和最大难题。为妥当协调农民集体与农民集体成员的关系,笔者提出构建“一体两翼”的乡村治理体系 :以乡村治理体系为“一体”,以农民集体成员权和农民集体决议行为为“两翼”。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规范目的是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经由民主决策程序实现村民自治。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农民对集体所享有权利的总称,其重要价值目标之一是实现对集体财产的分配正义。农民集体决议行为是农民集体成员权的主要行使方式和村民自治的民法体现,其法理基础在于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基于民主多数决议的意思表示形成机制实现农民集体的公共选择。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和完善农民集体决议行为规则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实现。 一、“一体两翼”乡村治理体系的基本内容 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农民对集体所享有权利的总称,包括实体性的受益权能和程序性的管理权能。决议行为是农民集体成员权的主要行使方式和村民自治的民法体现。“一体两翼”的乡村治理体系以完善农民集体决议行为法律制度为具体法律手段和着力点,实现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这一微观法律目标和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这一宏观政策目标。其中,作为“一体”的乡村治理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作为上位抽象概念和宏观政策目标来回答乡村发展的方向——经由治理有效,达致乡村振兴。农民集体决议作为“两翼”中的“一翼”,回答的是“谁来治理”和“如何治理”的问题,作为民主的实现形式,其本身只是治理手段,而非治理目的。农民集体成员权作为“两翼”中的另“一翼”,回答的是“为谁治理”的问题。一切发展和治理都要以人为本,都要服从和服务于人的自由与幸福。将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实现作为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和完善农民集体决议行为规则的根本目的,是中国农业、农村、农民发展问题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的有机统一和必然要求。 对“一体两翼”的乡村治理体系可以从多角度、全方位观察和研究,涉及党规与国法、法治与德治、公法与私法。在坚持集体所有权的背景下,要重视从村民自治、民主决议的民法视角对基层治理自治化、法治化做探索,围绕农民集体成员权和农民集体决议行为展开论证。一方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都离不开对农民集体成员权及其实现机制的深入研究,相关探讨有助于实现农民集体财产的分配正义,并通过明确农村产权和农民集体成员权权属实现定分止争、保障和树立农民恒产恒心、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另一方面,农民集体决议行为是决议行为的重要类型,对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立法完善有助于推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农民集体决议是民主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村治理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在农村社会治理过程中,总结村民自治实践经验、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解释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有关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则,有利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
- 信息
- 序 《民法典》是人法
- 第一章 自由全面发展的人
- 重读《私法中的人》:从理性经济人到自由全面发展的人
- 家庭文明的伦理人
- 友善和睦的情谊人
- 团结协作的团体人
- 代际友好的生态人
- 第二章 关爱特殊群体
- 人体冷冻胚胎的“命运”
- 胎儿利益保护
- 对未成年人的培养教育之道
- 老有所养和老有所安
- 关爱残疾人
- 男女平等与妇女权益保障
- 对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 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保护
- 第三章 具体的形象的人
- 对见义勇为救助者的鼓励
- 农民集体与农民集体成员
- 业主与物业服务人
- 出卖人与买受人
- 出租人与承租人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商事主体的更高注意义务
- 平台企业的更高注意义务
- 机关法人的行止边界
- 个人信息处理者
- 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
- 第四章 生命尊严
- 患者的生命尊严
- “死者为大”的丧葬习俗
- 尊崇英雄烈士
-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 遗产管理人
- 第五章 《民法典》的大道初心
- 《民法典》的大道初心
- 《民法典》中民为邦本的文化情怀
- 民法致力于培养什么人
- 依法积极理性为权利而斗争的人
- 附录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