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合法性研究_王叶刚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王叶刚
内容节选
第一节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规范基础与实践困境参见彭诚信、王冉冉:《自行公开个人信息利用规则的合理范围研究》,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第113页。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日益普及,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中进行公开的现象也愈加普遍,当然,此种个人信息的公开既包括个人主动在网络上公开其个人信息,如个人在个人网页中公开其姓名、住址、血型、星座等个人信息,也包括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如已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公开的个人信息,以及政府网站中公开的个人信息等。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经济利用价值,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不以其具有私密性为前提,已公开的个人信息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与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相比,法律在调整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时,应当更多地注重发挥其利用价值,因此,如何有效平衡个人信息利用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成为已公开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下文将对我国法上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一、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基础 关于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法律调整,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规定现已修改为该司法解释第9条。 从立法层面,我国规范性文件中最早规定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规定》),该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在“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不过范围内公开”“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等情形下除外。同时,依据该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如果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或者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有权依法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依据该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一般情形下,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发布的信息,即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其原则上也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规定》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对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调整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方面,该司法解释专门就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作出规定,为调整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如前所述,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涉及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个人信息利用之间的关系,如何妥当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成为立法和实践中的难题。该司法解释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对于有效调整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该司法解释区分了个人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与其他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公开的情形较多,无论是个人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还是其他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只要相关的个人信息已经公开,都应当属于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该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主动个人自行的个人信息与其他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为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认定提供了有效指引。此外,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的例外性规则。该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对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例外情形作出了规定,依据该规定,即便相关的个人信息属于已公开的个人信息,但如果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开个人信息的方式不当,权利人也有权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对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例外情形作出规定,这就在保障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有效利用的同时,也兼顾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需要。 (二)《民法典》对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规定 在总结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民法典》专门就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依据该条规定,除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已公开个人信息会侵害其重大利益的情形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合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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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科学文库编委会
- 总序
- 序
- 前言
- 第一章 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合法性概述
- 第一节 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合法性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重要地位
- 第二节 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合法性事由的界定
- 第二章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
- 第一节 个人同意作为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事由
- 第二节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条件
- 第三节 通过网络隐私政策取得个人同意
- 第四节 个人撤回同意及其效力
- 第三章 依法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 第一节 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规范基础与实践困境
- 第二节 已公开个人信息的界定
- 第三节 依法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条件
- 第四章 基于公共利益等事由处理个人信息
- 第一节 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等处理个人信息
- 第二节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处理个人信息
- 第三节 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处理个人信息
- 第四节 为实施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处理个人信息
- 第五章 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
- 第一节 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概述
- 第二节 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的标准
- 第三节 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在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中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