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诉讼证明问题研究_黄华珍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黄华珍
内容节选
所谓保险事故是类型化的意外事故中的一种,与普通意外事故不同的是,意外事故通常作为民法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而在保险法律关系中,保险事故发生是保险金请求权成立的必要构成要件。但是两者的本质均为意外发生的偶然事件,非行为人故意为之。因此,对意外事件的证明无法回避对行为人消极性主观心理状态之证明,而主观状态、消极事实之证明被认为是证明难题之一,因主观状态和消极事实很难通过直接证据加以证明。 几乎所有的保险合同条款均将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作为保险人免责事由、拒赔事项,因此几乎所有保险事故之证明均涉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证明问题。在人身保险中,存在三种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一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二是被保险人自杀、自残;三是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死亡。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通常也被列为保险人的免责范围。在财产险中则表现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如纵火。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非本意性”是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保险金请求权的权利成立要件之一,但由于非本意性是消极事实和内界事实,在保护被保险人的立法宗旨下,为减轻原告之举证困难,笔者认为应将意外伤害保险中“非本意性”的证明责任倒置给被告,由被告对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承担证明责任。在非意外伤害的其他保险中,“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通常作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属于权利障碍要件,本应由保险人负责证明。因此,尽管要件性质不同,但殊途同归,无论在意外险中,还是在其他保险险种中,“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均应由保险人承担客观证明责任,保险人承担的是本证证明责任,而非仅仅为反证责任。 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问题上,困难的不是证明责任之分配,而是证据评价问题,即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评判标准是什么。通常认为证据评价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不受法律约束,然而,在保险实务领域,认定“故意性”的裁判标准不统一是经常出现的问题,如以下两则案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邱某等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363号。 案例3-1:2011年11月28日,邱某在某公司购买寿险一份。2012年11月8日凌晨,邱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逸大厦从31楼坠楼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高坠”。邱某亲属申请理赔并起诉,保险公司拒赔并辩称:在公安机关调取的《询问笔录》显示,邱某情人董某称2011年12月就发现邱某患抑郁症并在医院治疗,曾因抑郁症晕倒,且长期服药;现场调查显示,天台的护栏约有1.5米高度,同时在护栏外也有1.5米的遮雨棚,在正常情况下是无法攀登和走进遮雨棚的,邱某坠楼是因为攀登护栏走到遮雨棚上进行跳楼;邱某坠楼期间与他人存在感情纠纷,造成其情绪不稳定,有自杀倾向,坠落当日曾去情人董某家,情绪极为低落,甚至趴行在地。但终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举证不充分,而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的死亡原因“高坠”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案例3-2:2011年12月15日,韩某所在公司为其投保某公司意外险产品。2012年6月25日凌晨4时,韩某被发现从6楼住处坠楼而亡,其家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显示韩某因抑郁问题分别于2012年4月和5月赴某医院就诊,诊断资料上显示其精神上处于焦虑抑郁状态,产后不想上班、自我评价低、害怕应酬等。咨询主治医生时医生表示,韩某是否达到抑郁症的程度,仅凭一次诊治,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需要进一步就诊。保险公司遂以韩某自杀为由拒赔。韩某家属表示韩某处于抑郁状态并不能证明其自杀身亡,其死亡前一天还与友人聚餐。终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称不能排除韩某系受他人惊吓等外来因素导致坠楼,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受他人惊吓等“外来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导致韩某坠楼身亡,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遂判决保险人胜诉。 在上述两则案例中,被保险人同样因高坠身亡,生前同样处于抑郁状态,除就诊资料和坠亡照片外,同样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是自杀还是意外坠楼。案例3-1证据显示被保险人邱某的精神状态更差,自杀当日发生感情纠葛、爬上31楼楼顶坠亡、长期服药等,但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未能成功证明被保险人系因自杀身亡;而在案例3-2中,法院却认定被保险人家属未能证明被保险人因外来原因身亡。几乎是相同的案件事实,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当然,这不是我国司法实务的特有现象,这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类纠纷的共性问题,境外也存在相同案件不同审级法院之间产生截然不同事实认定的情况,因为主观状态难以通过直接证据证明,大多需借助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之认定多依靠法官经验法则等主观评判,容易产生不同的判断结果。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与形象,本章将集中讨论“故意......
- 信息
- 序
- 第一章 保险事故的证明难点与克服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保险事故的定义与特点
- 三、保险事故证明的难点
- 四、证明困难克服的路径和机制
- 五、保险事故证明一般规则构建
- 第二章 主要险种保险事故的证明
-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 二、人身保险中保险事故的证明
- 三、意外险中意外伤害的证明
- 四、财产险中保险事故的证明
- 五、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的证明
- 六、保证保险中保险事故的证明
- 第三章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证明
- 一、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证明路径之选择
- 二、间接证明之基本理论
- 三、我国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案件证明现状之评析
- 四、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证明规则之构建
- 第四章 保险事故中因果关系的证明
- 一、保险法因果关系证明之界限
- 二、保险法因果关系证明困难之克服
- 第五章 保险事故证明中的证明妨碍
- 一、证明妨碍基本理论的重构
- 二、保险合同诉讼中的证明妨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