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司法环境优化机制研究_袁发强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袁发强
内容节选
第三章 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行使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行使实践中,我国法院总体上表现为自信心不足,尚不能积极行使管辖权,通过司法审判行为体现国家主权。其中既有立法对管辖权的规定不足之处,也有法院缺乏自信的因素。在学术研究上,我国学界关于“长臂管辖”与“不方便管辖”的误读也对司法实践有一定影响。 第一节 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考量因素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案件管辖权时,笼统地以地域管辖为标准划分法院管辖权,过分着眼于被告住所或者经常居所与法院地之间的联系。在涉外诉讼管辖方面,仅以财产权益案件作为例外。这种着眼于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管辖分工的立法模式忽视了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特殊性,限制了我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不利于我国司法主权在对外交往中的充分行使,也与我国国际地位增强的形势需要不相适应。 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依据的特殊价值追求 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与国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确立依据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追求。就国内案件而言,管辖权问题只是在国内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进行分配,其所体现的价值目标是方便当事人诉讼、避免对一方当事人形成诉累及对司法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等。其中,避免给被告造成不必要的诉累是主要考量因素。而涉外案件管辖权则是充分实现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途径,体现的价值目标是国家司法主权在国际社会中的维护和便利当事人诉讼。可见,涉外案件管辖权和国内案件管辖权的依据有着不完全相同的价值追求。参见谢石松:《论国际民事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增刊。参见王薇:《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过度管辖权”问题》,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 涉外案件管辖权指一国司法机关审判含有涉外因素案件的权限。 确立这种权限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内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二是方便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前者因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各国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往往会适当扩张本国的管辖权,以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因此,在规定本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依据时是积极的。但各国在扩张本国司法管辖权之后,可能会引发管辖权的冲突。这种冲突激烈到一定程度会成为顺利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障碍,妨碍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进行,同时也给无限扩张司法管辖权的国家带来沉重的司法负担。因此,现代各国在扩张本国司法管辖权的同时,开始注意适当自我限制管辖权。这主要表现为非方便法院原则和解决平行诉讼的协调等问题开始进入司法实践领域。 由此看来,便利当事人诉讼是涉外案件管辖权确立依据中的原始因素,本国司法主权的实现是确立涉外案件管辖权的积极因素。二者结合起来成为确立涉外案件管辖权的综合考量因素。参见王淑敏、王秀芬:《论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消极冲突》,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6期。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曾就各国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长时间地组织讨论,并出台了《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执行公约》。目前,只是在协议管辖方面取得了进展,形成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国家主权的行使和便利当事人诉讼在实践中的表现有时相互矛盾,有时相互一致。例如,当各国都严格限制本国涉外案件管辖权时,就可能出现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出现案件管辖的落空,这样也是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相违背的。如果不能全面理解这两个价值追求的相互关系,就难以解释目前各国尚未就司法管辖权达成协调意见的缘由。 各国国内立法在规定涉外案件管辖权时首先考虑的不是国际社会对管辖权的协调,而是本国司法主权的实现,这是毫无疑问的。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只是对实现司法主权的微调,是一国司法主权的自我克制。 (一)国家司法主权维护 一国司法管辖权的实现大体上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规定本国司法机关处理涉外案件的管辖范围,这通常是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的情况下确定的管辖依据。这种管辖依据表现为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标的、争议的财产、争议本身同本国存在一定的联系或利益关系。二是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获得本国司法管辖权。在跨国网络案件管辖问题上,因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传统的地域管辖标准遇到技术认定的障碍,这使得各国在按照适当联系标准确定管辖权时不得不作广义解释。这本身也是司法管辖权扩张的一种表现。这种扩张不完全是为了避免管辖权的落空,也是各国司法主权在虚拟空间的竞争。 就案件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标的、争议的财产而言,其与一国的联系一般是通过地域联系标准为管辖依据的,即当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与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属国存在一定的联系时,该国立法规定本国法院有管辖权。这种管辖权不是排他的、独占的,可能与另一国司法管辖权发生冲突。之所以称这种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为正常现象,是因为国际民商事案件往往并不仅仅与一个国家存在地域联系,还可能与另一国或数国存在地域联系。最密切联系原则......
- 信息
- 第一章 涉外民商事法官职业队伍建设
- 第二章 立法、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制度
- 第三章 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行使
- 第四章 涉外审判程序和裁判中的操作问题
- 第五章 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
- 第六章 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参考文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