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_黄宗智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黄宗智

内容节选

第三章处理纠纷的非正式系统:共产革命胜利前华北农村的民间调解 社区和宗亲调解在过去的研究中并未受到足够的关注。就我所知,萧公权的《帝制时代的妥协和解》(1979)是迄今为止关于这方面比较彻底的研究。但这一研究受到其资料的限制,萧用的主要是方志,没有实地调查。结果他的讨论局限在较为重大的冲突和纠纷,诸如宗族械斗、农民抗税和水利纠纷中,对日常村庄生活中的纠纷基本上没有涉及。 和前一章一样,本章的资料也来自满铁在沙井、寺北柴和侯家营的调查,并辅之以其他村庄比较粗略但仍有用的资料。这些资料包含了与调解有关的大量人事、方法、过程及原则的讨论,特别是由村民为日本调查人员回忆的41件纠纷(其中18件演变为法律诉讼)的具体细节(见表9)。调解案的大部分(共26件)是村内纠纷,恰好是现存学术文献中最薄弱的领域。这些纠纷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因契约责任而起的纠纷,通常由中间人进行调解;另一种是家庭和邻里纠纷;通常由族长或社区领袖来调解。像在前一章中一样,如果田野调查的资料只适用于民国时期,我会加以说明;否则的话我对村庄内民间调解的基本性质的分析就同时适用于清代。这一章的分析是建立在上一章的资料和证明的基础上的。上一章的研究证明了直至共产党革命胜利以前,村庄内部纠纷的性质和处理基本上是延续的。 表9 革命胜利前华北三个村庄的纠纷及诉讼结果 ①协议离婚。 资料来源:《惯调》,1—2、3、5。 契约和交易:中间人 如前所述,几乎所有的村民都这样或那样地卷入契约关系(包括婚约),这些交易引起相当多的纠纷。他们也因此需要各种各样的调解以平息家庭成员和邻里之间的琐细争吵,这样的调解一般通过中间人来进行。 正式借贷 正式借贷可能是最能说明中人在村庄社会中作用的领域。中人通常是那些由于其所拥有的人际关系和声誉而能促成交易的人物,他们因而被称为“介绍人”或“说合人”。一项交易一旦发生,中人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在出现纠纷时进行调解。如果借方不能还债,那么,中人就应想出妥协的办法:或是延长借期,多一季收成(五个月)或两季(十个月)(《惯调》,4:222),或是安排另一笔借款来支付到期的这一笔,其性质与延长借期相同(亦参见《惯调》,2:195—196),再或者他自己来支付借款利息从而延长借方还本的期限(《惯调》,2:215)。 有时候,中人又是保人(或叫作中保人),虽然这并不多见。在这种情况下,他常常是借方的近亲或贷方所信赖的人。如果发生欠账,他就要为借方还债(《惯调》,1:210—211,300)。譬如,沙井的杜祥就卖过十亩地为他的亲戚还债——他亲戚借了300元做生意(《惯调》,2:260)。 如果借贷是以土地做担保的话,就不需要有保证人(《惯调》,2:212,215)。中人的作用主要是调停人。如有欠账,他会先寻求延期或想办法帮借方还债(《惯调》,3:319)。但是,如果贷方不肯延期而借方又无力还贷,那么在贷款是以土地耕作权作担保时,他的责任就是保证贷方得到这一权利(《惯调》,2:250)。而如果契约牵涉到的是典卖,他就要在以后的交易中继续充当中间人,让贷方付清土地典价和足价之间的差价以获得典入地的完全所有权。譬如,沙井的张永仁从何长江手里典入了一块地,中间人傅菊安排他付了20元差价给何,张取得了该地的完全所有权(《惯调》,2:211)。 中人的角色和职业性经纪人不同。根据沙井村民的反映,对100元以下的契约,中人一般不拿任何酬劳。若一笔借款大于此数,他会得到借方的一点礼物,如五斤面粉,或一些白菜,或一些白面饽饽,但这不是定规。他从不拿现钱(《惯调》,2:212)。 在正式借贷中,中人作为调停人显然有助于减少冲突。我们的田野调查资料中正式借贷的纠纷都是由中人调解的,没有一件需要请族亲或社区人士调解,更没有一件演变为诉讼案。两件由社区或族人调解的债务纠纷,都是由借贷双方直接交易的非正式借贷。在先前关于进入法庭的各种案件的讨论中我们已经注意到同样的情况,即尽管非正式借贷是在近亲和朋友之间的小额而短期的契约,不应该有冲突的倾向,但在清代和民国时期,它们所引发的诉讼远多于那些通过中间人安排的交易所引起的诉讼。正式借贷相对低的诉讼率,证明了中间人制度作为解决争端手段的重要性。 土地租赁 在土地租赁的契约中,中间人通常与佃户有密切关系又在业主那里有信用,或者他可能在业佃双方都有良好的声誉(《惯调》,3:188)。如果有文字契约,这在园地的租约中比较多见,租约通常以若干年为期,而中间人的名字会出现在文字契约上(“租批”,《惯调》,2:94—95)。如果租约是口头的,在按年出租的情况下,中间人则是交易的促成人和证明人。如果议定的租子有欠,他会被叫来调停。他或是对佃户施压促其还租,若佃户无力还租,他会要求业主延期到下一年。若两者都行不通,他会寻求其他的办法来避免冲突(《惯调》,3:188)......

  1. 信息
  2. “实践社会科学系列”总序
  3. 重版代序
  4. 中文版序
  5. 英文版序
  6. 表目录
  7. 第一章 导论
  8. 第二章 范畴的定义:共产革命胜利前华北村庄的纠纷和诉讼
  9. 第三章 处理纠纷的非正式系统:共产革命胜利前华北农村的民间调解
  10. 第四章 处理纠纷的正式系统:大清律例与州县审判
  11. 第五章 介于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之间:清代纠纷处理中的第三领域
  12. 第六章 清代民事调判制度的两种型式
  13. 第七章 诉讼的规模、费用和各种策略
  14. 第八章 从县官“手册”看清代民事调判
  15. 第九章 马克斯·韦伯和清代法律及政治制度
  16. 附录A
  17. 附录B
  18. 引用书刊目录
  19.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