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仲裁法律研究:理论开拓与实践探索_薛虹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薛虹
内容节选
第一章著作权转让合同争议仲裁研究 影视传媒企业就所谓“大IP”拥有的影视著作权一般与其长期发展战略或资本运作密切联系在一起,有关的影视著作权转让很可能有复杂的背景或者动机,转让费的定价也可能与此有关。但是,除非战略合作或资本运作等背景或动机被约定进入著作权转让合同关系之内,合同当事人并不受案外背景或动机的约束,案外其他合同安排也不能用于否定或拒绝履行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义务。在下述案例(案例40)中,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的前后,当事人或其关联公司曾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等其他合同,但是未能与转让合同建立有效的联系。即便转让合同项下的转让费等约定可能受到了案外合同的影响,案外合同也无法成为干预转让合同履行的理由。 传统技术条件下,影视著作权转让需伴随有关文件(剧本等)和物料(母带、光盘等)的交付。但随着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在影视领域的普遍应用,著作权转让已经基本上脱离了物质载体的交付,以纯粹的权利转移实现。由物料交付引发的争议也逐渐绝迹。 案例40:电视剧著作权转让协议争议案 某电视剧制片人(申请人)与某版权代理公司(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25日签订了《某电视剧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申请人在按期向被申请人转让有关电视剧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权益和利益,并按照约定向被申请人交付有关文件与物料,被申请人则按照约定的方式与期限向申请人支付转让费。双方于2013年5月2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对于合同付款时间等问题约定予以调整。 申请人主张,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但是被申请人在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尚未支付90%的转让费。被申请人则主张,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物料交付义务,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实现签订本案合同的目的,行使抗辩权暂停付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当事人的案外合同关系 被申请人主张,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另外两个合同构成履行本案合同的前提条件。其中之一是于2011年1月28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仲裁庭认为,《战略合作协议》的缔约双方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本案当事人双方均不相同,而且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向法院起诉,明显不属于本案仲裁程序审理的范围。本案合同并无关于《战略合作协议》的任何约定,被申请人也并不能举证证明有任何其他法律或者合同依据将《战略合作协议》的内容与本案合同的权利义务相关联,因此,《战略合作协议》不是履行本案合同义务的前提条件。 被申请人主张的另一个合同是《共同推进影视版权产业化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于2013年6月6日签署,晚于当事人之间签署的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仲裁庭认为,一份合同在缔约之后方才对于缔约方产生约束力,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对于缔约方不能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被申请人主张在后签订的《共同推进影视版权产业化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系履行本案合同的前提,缺乏法定及约定依据,无法成立。而且,本案转让协议第15条约定,本协议构成双方有关本协议主题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先前所有的有关同一主题事项的谅解、意向、协议、承诺、陈述、保证和安排;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形成一致方为有效。因此,在后签署的《共同推进影视版权产业化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可能成为履行本案合同的前提,否则与本案合同明确约定的协议完整性条款相冲突。如果当事人双方意图通过《共同推进影视版权产业化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对本案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可以如同《补充协议》一样明确约定修改或补充本案合同的具体内容,但是该协议并无相关约定。被申请人如果认为申请人存在违反《共同推进影视版权产业化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等案外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在相应的合同关系之内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不应与本案合同的履行混为一谈。 (二)著作权转让与物料交付 当事人双方对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转让有关电视剧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权益和利益,并向被申请人交付本案合同附件2《文件交付清单》列明的与电视剧有关的文件和材料的事实,没有争议。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申请人是否依照本案合同的约定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附件3《物料交付清单》所示的与电视剧有关的物品和材料,交付物料的质量与内容是否合格。 本案合同附件3《物料交付清单》所示申请人应交付物料共12项,当事人双方对于第1-5项物料的交付没有争议。经仲裁庭核对,被申请人所主张的申请人尚未交付物料基本上与附件3《物料交付清单》所列第6-12项相对应。 申请人称,第6-12项物料均为电子版,也已全部交付,但因无客观实体,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未书面签收。 仲裁庭认为,从本案合同第3.4第与第3.5条的约定看,被申请人依约享有充分的权利对于申请人交付物料进行检验,要求补正,直至解除协议并获得退款。依据约定,被申请人可以采用其主观的标准,对申请人的交付物料加以判断、认定、处理(“如被申请人认为交付物料的质量和内容不合格”“被申请人......
- 信息
- 总论
- 第一编 知识产权开发合同争议仲裁研究
- 第一章 著作权开发合同争议仲裁研究
- 第二章 技术开发合同争议仲裁研究
- 第二编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争议仲裁研究
- 第一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争议仲裁研究
- 第二章 专利技术许可合同争议仲裁研究
- 第三章 品牌授权合同争议仲裁研究
- 第三编 知识产权资产合同争议仲裁研究
- 第一章 著作权转让合同争议仲裁研究
- 第二章 专利许可与资产管理合同争议仲裁研究
- 第三章 与商标权相关的合资合作合同争议仲裁研究
- 第四编 技术服务合同争议仲裁研究
- 第一章 互联网技术服务合同争议仲裁研究
- 第二章 软件外包服务合同争议仲裁研究
- 第三章 电信技术服务合同争议仲裁研究
- 特别章 技术产品国际贸易合同争议仲裁研究
- 第五编 特殊知识产权争议仲裁研究
- 第一章 电子商务平台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 第二章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