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法科学生“多元”KAQ培养模式研究_邱雪梅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邱雪梅
内容节选
第一节德国高等学校法科学生培养模式改革经验之借鉴 一、德国改革前的高等学校法科学生培养模式 (一)德国高等法学教育概况参见戴东雄:《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与德国的继受罗马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3-225页。吴香香:《德国法学教育借镜》,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4年第2辑,第114页。Stefan Korioth, Legal Education in Germany Today, Wisconsin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24,2006, p.87. 德国高等法学教育是大陆法系国家高等法学教育的典范。德国的高等法学教育源于14世纪。当时留学国外的德国法律学生陆续学成归国。为了能发展德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制度,他们觉得应在德国领域内筹设大学。1348年,第一所德国大学在布拉格诞生。法学院是大学学院之一,开启了德国大学法律教育。之后,维也纳大学(1365年)、海德堡大学(1368年)和科隆大学(1388年)均设立法学院讲授法律,教学的主要内容是罗马法的体系以及罗马法在古典时期是如何发展的。 早期德国大学法学院中,法律课程的进修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称为学士阶段(Baccalaureus),第二阶段称为硕士阶段(Licentia)。硕士学位从入学至修完至少需6年,修完硕士学位可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而课程设置上则模仿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有讲授课、复习课与研讨课。 由于早期德国大学法学院教授经常拒绝讲授不成体系的法律,德国法学教育逐渐形成了两阶段:法律人先在大学接受法律理论教育,再通过特殊培训获得法律实践知识。 但是,早期的德国法学教育既没有一般标准,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尚未形成值得他国借鉴的法学教育制度。[德]沃尔夫冈·塞勒特著,谭娟娟译:《德国法学教育的优势和不足》,载南京大学—哥廷根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编:《中德法学论坛》(第1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80页。 18世纪末,虽然德国当局开始设立了一些法学教育的一般标准,但是当时并不存在统一的德国,最重要的国家是普鲁士,真正对德国现代法学教育制度产生影响力的是普鲁士的立法。1781年,普鲁士《腓特烈二世法典》对法学教育的目标进行了调整,即法学教育完全以培养学生具备法官职务的资格为目标,这一法学教育培养目标至今对德国仍有影响。1793年,普鲁士修订了《腓特烈二世法典》,并且作为“普鲁士各邦国法院的一般规则”而生效。不过,此规则未赋予大学法律学习以重大意义,仅仅要求能证明大学生“勤奋和举止得当”即可。 国家司法考试则具有重大意义,当时的学生需要经过三次国家司法考试才能进入司法界。普鲁士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称为“会诊考试”,考试由各邦司法委员会负责,以口试的方式进行。候选人通过这次考试后,将随同一位考试委员进行“听诊”实习,主要学习普鲁士的诉讼法,之后则要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方可获得候补文官资格,再进行为期四年的法务见习。四年法务见习培训结束之后,见习生应报名参加“大国家司法考试”(第三次国家司法考试),通过者即可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执业。1869年,普鲁士取消了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至此,普鲁士的法学教育由三年的大学学习和四年的法务见习组成。简言之,19世纪普鲁士已经建立了一个标准的法学教育体系。Jutta Brunnée, The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in Germany:The Never-Ending Story and European Integration. Journal ofLegal Education, Vol.42,1992, p.400. 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之后,形成了统一的法学教育模式。完全法律人(volljurist)必须完成为期至少三年的大学学习。大学法学教育之后,可以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Referndaexmen)。通过了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之后,应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四年的法务见习。四年的法务见习期结束之后,准法律工作者有资格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Assessorexmamen)。通过了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之后,则可获得担任法官的职务资格,正式成为一名“完全法律人”。自1920年起,法务见习期缩短为三年。这种大学教育与实务教育相结合的“双阶型+国家考试”法学教育模式保留至今,被学者称为现代德国法学教育制度最基本的特征。 后世的立法改革不过是对此模式进行小修正,仅调整了大学学习期限与法务见习期限。Horst-Diether Hensen &Wolfgang Kramer, Welche Maβnahmen empfehlen sich-auch im Hinblick aufden Wettbewerb zwischen......
- 信息
- 绪论
- 第一章 高等学校法科学生“多元”KAQ培养模式之概念与构成
- 第一节 高等学校法科学生“多元”KAQ培养模式概念
- 第二节 高等学校法学本科学生“多元”KAQ培养模式构成
- 第三节 高等学校法学研究生“多元”KAQ培养模式构成
- 第二章 高等学校法科学生“多元”KAQ培养模式之实践与反思
- 第一节 法学本科学生“多元”KAQ培养模式之实践与反思
- 第二节 法学研究生“多元”KAQ培养模式之实践与反思
- 第三章 域外高等学校法科学生培养模式改革经验之借鉴
- 第一节 德国高等学校法科学生培养模式改革经验之借鉴
- 第二节 法国高等学校法科学生培养模式改革经验之借鉴
- 第三节 英国高等学校法科学生培养模式改革经验之借鉴
- 第四节 美国高等学校法科学生培养模式改革经验之借鉴
- 第四章 高等学校法科学生“多元”KAQ培养模式改革路径
- 第一节 高等学校法学本科学生“多元”KAQ培养模式改革路径
- 第二节 高等学校法学研究生“多元”KAQ培养模式改革路径
- 结论
- 附录 “菜单案”鉴定式案例报告
- 参考文献
- 后记